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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条语言不详委托变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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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朝温 □本报记者 张有义 2005-11-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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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10 月底,暮秋的沂蒙山区道路两侧,树叶又一次开始枯黄,年届 60 的杜纪奎在这条宽阔的马路上,奔波了将近 5 年。 他的案子经过三次审理后,再次被上诉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桩简单的委托购车行为,对方声称是合伙关系,本来简单的案子复杂化了。”代理杜纪奎案件的杨建斌律师说。 1994 年 5 月,杜纪奎让老朋友马德福帮自己购买一辆解放牌的运输车,并交付了 15 万元的现金。马德福一直没有购车,也没有把买车的钱还给杜纪奎,老杜向马索要购车款。 1995 年和 1996 年,马德福分两次偿还杜纪奎现金 33400 元。 这让老杜更加担心剩余欠款的归还日期,事情一拖就到了 2000 年,当年的 4 月 12 日 ,马德福给老杜出具了这样一份证明:证明条 因买车杜纪奎送现金 15 万元给我办理购车,因经营状况不好,车出事故等原因,两台车一次处理,至今没和杜纪奎大哥结清,近期把所外欠款结清后一次性和杜纪奎把 15 万元的款结清。收款办理购车人:马德福 2000 年 4 月 12 日 。 就是这份“证明条”使案件复杂化。 2000 年 9 月 15 日 ,杜纪奎将马德福起诉到沂水县法院,马德福败诉后上诉到临沂市中级法院。 2001 年 4 月 13 日 ,临沂中院发回重审,案件被搁置 4 年后,沂水法院重新审理。 除了第一次审理,马德福始终坚持认为杜纪奎和自己是合伙关系,也就是说,杜纪奎给自己买车的钱是为了和自己合伙搞运输。“那个‘证明条'就能说明是合伙关系。” 沂水县法院在第二次审理中认定,马德福所指合伙购得的两辆半挂车购买时间是 1994 年 4 月,即早于杜纪奎给马德福钱款的时间。 “那份‘证明条'确实有语焉不详的地方。”杨建斌律师认为。对于这种有歧异的证据,沂水县法院认为,应当按照不利于出条人的原则进行解释。 沂水县法院最后判定,马德福与杜纪奎的合伙关系不成立,马德福返还杜纪奎剩余款项 116600 元。马德福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临沂市中级法院。 二审法院的法官对记者表示,这起案件虽然简单,也反映出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因此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他们将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客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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