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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行政环境恶劣 法律不该作壁上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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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 200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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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评论■

安徽省阜阳市物价局原局长张洪钧如今赋闲在家。其在任期间因调查并制止教育乱收费遭到阻挠,于今年 4 月初向市领导提出辞职,理由是“外部工作环境恶劣”。此后,物价局的价格检查权被变相取消,省物价局补助市物价局的 30 万元经费被财政部门扣留。 6 月 24 日,阜阳市市委通知张洪钧,调他到市供销社当主任。张洪钧再次提出辞职,但没有被接受。 7 月 25 日,张洪钧在刚刚担任市供销社党组书记和主任之职后,非常执著地第三次提出辞职,终获批准。 ( 《中国青年报》 11 月 2 日 )

张洪钧在《辞职申请》中谈及辞职原因的几段话耐人寻味:“外部行政环境极其恶劣、正常开展工作受到种种限制、个人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不受支持……我不得不选择自愿辞职”。

从记者的调查来看,所谓的“外部行政环境极其恶劣”表现在:张洪钧领导阜阳市物价局检查教育乱收费,符合《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当地有领导通过“上收”价格检查权,进而发展到“卡”正常办公经费的拨付,变相阻挠物价局行使价格检查权,合乎法律规定的严正执法被不合法律规定的潜规则所“打败”。

张洪钧曾经对潜规则说“不”,与其作斗争。但他在面对教育部门的违规操作、滥用公权力时,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只能向他们共同的上级部门反映,可是当他们的共同上级——市一级政府因为利益关系而袒护教育部门时,张洪钧当然可以向更上一级部门反映。但是,上级机关限于信息不便、调查成本较大,通常还是依靠下级政府自行处理,就像张洪钧署名的举报材料转了个圈,回到了阜阳市一些领导的手上一样。这说明仅仅依靠上行政层级的自行监督是远远不够的。

面对如此尴尬,法律却只是让公务员自身为“潜规则”的伤害而“埋单”。包括《公务员法》等法律都在制度设计时出于某种原因而不作可操作的规定,于是在面对张洪钧们的无奈时,便只能作“壁上观”。

当行政权力不依法进行时,其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有权力进行监督,并对不称职的官员进行罢免。法律完全可以规定,当公务员法在面对违法决定与命令时,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在反映无效的情形下,可以向人大投诉。人大可以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于有关国家机关和公务员颁布违法决定与命令并拒绝改正的,可以启动罢免程序。那么,上级领导还敢随意颁布违法决定与命令吗?

同时,我们可以完善立法,使人民法院可以在制约行政权力的违法行使上发挥重要的作用,当公务员不服上级违法决定与命令时,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一个中立的判决。

因而,可以这么说,正是因为体制的不健全、法律的袖手旁观,使得救济渠道不畅通,法律的正义不能得到伸张。所以,如张洪钧一样的公务员进行合乎法律规定的严正执法行为会被不合法律规定的潜规则所“打败”,面对如此尴尬,法律缘何要作“壁上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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