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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供货为政府采购带来新活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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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雷建明 2005-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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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近三年时间,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灵活、合理的多种采购方式,从最初单一的询价采购发展到目前以公开招标为主,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协议供货等相结合的多种采购方式,迅速地提高了采购效率,有力地推进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尤其是以协议供货的实施,对政府采购效率与效益的提高无疑是一个促进。 有益探索 公开招标是最富有竞争力和最为规范的采购方式,也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存在着大量的小批量多品种采购、采购单位指定品牌采购,特别是存在许多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这些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活动手续繁杂、耗用时间较长,并且价格优惠不大;采用其他方式采购频率高、数量少,既获取不到价格优势,又大大增加了采购工作量。为了规范中央单位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等通用商品采购行为,减少重复招标,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单位,提高采购效率,在借鉴国际惯例和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 2002 年,中国开始进一步改进采购办法,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推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可以说是一次大胆的探索和尝试。 所谓协议供货制,通俗的讲,是指通过统一招标定品、定价、定期限、定服务条件,并以协议形式固定下来,然后通过文件形式将相关内容告知各采购单位。一般来说协议供货的商品,都会满足一定的条件:一般是大宗的、相对标准化的产品,如初级产品、办公用品、标准耗材等;协议供货要求采购双方有较高的诚信,双方充分信任,才能保证长期供货合同的有效履行;采购合同一般也是标准化的合同,其主要条款基本不变,只是采购商品的具体指标略有变化;采购双方可以一对一进行协议供货采购,也可以一对多、多对多采购,以形成规模效应、节约成本。 彰显优势 协议供货方式显而易见的好处是节省了采购成本,采购者不必每次都费力费神地寻找合适的供应商,对它们进行资格预审,也不用每采购一批商品都重新订立一份合同。 我们可以看到协议供货的多项优势:首先,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是加强采购人经常性采购项目管理的有效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落实支持国内企业发展和保护环境政策;可以使采购效率高、供货快;协议采购降低了采购成本,提高了采购节约水平;所采购货物的质量和服务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由于协议采购在协议上规定了严格的服务承诺、违约处罚等条款;同时,协议采购供应商相对集中,也便于采购管理机构、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 另外,通过采购人对协议供应商服务质量的对比和选择,能够促进协议供应商的相互竞争,从而保证协议的有效执行、提高服务质量。由于协议采购使协议供应商在一定时间内不用忙于应付频繁的招标询价,同时协议供货使协议供应商在一定时间内业务来源有了相对保障,而专心致力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正是基于多项的特性优势,这种采购方式逐渐被很多大公司采用,进而被引入到政府和国防采购领域,广泛应用于政府办公用品、基础设施建设材料、军队劳保用品、武器装备等项目的采购中。 隐患渐现 协议供货制度的优势是毋庸置疑的,但也要看到它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首先,协议供货时间的选择不当会排斥非协议供应商在较长时间内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易形成少数供应商垄断某些政府采购项目的局面。 其次,协议供货价格在确定期初往往都是市场上最优惠的,但市场千变万化,商品价格瞬息万变,协议签订之后由于采购方、供应商对于价格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性,使采购方处于劣势地位。 另外,协议采购由于其确定了供应商在特定时期内具有独特的优势,有些供应商难免会想办法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中标资格或在实施过程中谋取采购人对自身协议供货的选择,由此可能产生腐败行为。 全新局面 实践证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是将采购效益与采购效率有机结合并找到最佳结合点的一种采购方式,造就了“一举三赢”的局面。具体而言,对用户来说,通过协议供货采购,满足了其零星采购的多样性、时效性;对政府采购机构来说,可以把原来分散的市场进一步集中,解决了重复采购、效益低下的问题,形成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节约资金;对供应商来说,再也不用为了一些小项目东奔西跑于不同的开标地点,有利于降低销售成本,增加市场机会。另一方面,协议供货的整个过程更加透明、规范,便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对采购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力保护了各个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很明显,在协议采购中,多家对多家采购,中标供应商和品牌商品较多,可以满足用户需求的多样性;同时,一次招标、多次采购,采购活动集中,可以更好地获得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节约招标和采购成本;提前招标、长期供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采购者需求的及时性;协议采购在政府采购中具有投资示范效应,有利于一定程度上保护和支持国内供应商,有利于促进国内供应商树立商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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