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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施乐走私丑闻升级 被怀疑倾销二手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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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春梅 2005-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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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施乐涉嫌走私案刚被披露, 10 月 27 日 ,记者从富士施乐在中国内地的大客户——上海电脑打印有限公司得知另一情况:因怀疑富士施乐存在进口旧机器,上海电脑打印有限公司已向法院提出鉴定请求。 上海电脑打印有限公司总经理杨伟光告诉记者,公司从 2000 年开始从富士施乐上海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富士施乐” ) 购买印刷或复印设备,在这过程中,富士施乐始终没有提供这些进口设备的商检证明、海关报关单和完税证明等国家要求的相关证件。“我们觉得富士施乐是大公司,应该不会有问题。”杨伟光表示,所以富士施乐以各种理由推诿不出示相关合法证明时,他也没有太在意。直到 2003 年,他发现新购买的机器不到半年就出问题,他便请人对机器进行检测,发现有些新购买机器的线路板竟然是旧的。由此,杨伟光怀疑富士施乐把国外的旧机器翻新后卖给中国的企业,他已要求法院对这些机器进行鉴定。 杨伟光自 2003 年发现从富士施乐买进的设备可疑时,就一直要求富士施乐出示进口设备的相关合法证明,但一直未获理睬。 2003 年 9 月,杨伟光的公司停止从富士施乐购买设备,并于今年初向富士施乐发出正式的律师函,要求其提供相关合法证明,同时要求其如果认为存在债务问题请提供账单进行对账。而富士施乐对这份律师函至今没有任何回应。 就在杨伟光为他从富士施乐购买设备的合法证明犯愁的时候,一个多月前他竟然意外地收到富士施乐以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为由,状告杨伟光拖欠富士施乐的设备租赁费 200 多万元人民币的起诉。 杨伟光觉得非常奇怪:明明是销售合同,怎么就成了租赁合同,这样不就意味着杨伟光从富士施乐购买的 18 台总价值为 2000 多万元的设备最后产权是富士施乐的?更让杨伟光气愤的是:“欠债根本就是莫须有的事,如果双方财务有出入,双方对对账单就能弄清楚,为什么富士施乐没有和杨伟光的公司进行对账就作出这样的起诉?” 杨伟光给记者出示了他的公司和富士施乐签署的其中一份“按张收费销售合同”,上面显示了首付款和每月基本支付额等信息。杨伟光说:“具体是每一台机器先支付几十万元的首付款,然后按 0.26% 的利息,分 5 年 60 个月的期限按月支付剩余的款项。” 杨伟光认为,富士施乐这样做就是想先声夺人,让舆论认为他们公司顶多把自用设备进行租赁,而不涉嫌走私。杨伟光表示,从其他同样使用富士施乐机器的客户那儿获取的证据显示,富士施乐在进口这些设备时有些以“企业自用”名义进口,是不能销售给中国企业的。大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司雷认为:“‘按张收费销售合同'的性质可以有三种: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富士施乐以租赁合同名义进行起诉是为了回避货物所有权问题,如果是租赁行为就可以尽量避免向客户提供商检证明、报关单和完税证明等文件。”“而值得注意的是,富士施乐打的是租赁合同的案子,可是开给上海电脑打印有限公司的发票却是货物销售合同的发票,”司雷对记者说到。 对于这起合同纠纷案,杨伟光表示,因为法院两次进行非公开审理,他拒绝出席,“ 11 月 16 日 法院终于愿意公开审理了,我会在法庭上出示所有的证据。”同时,杨伟光于 10 月 21 日 向上海海关举报富士施乐涉嫌走私,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除了涉嫌走私和违规进口旧机电产品,杨伟光认为富士施乐还存在销售价格过高的现象。杨伟光给记者看了编号为 221820021182012765 的报关单,上面显示富士施乐 2002 年以企业自用名义购买的一台 DC12 “数码打印机”,而实际上是数码印刷机 ( 按杨伟光说法,我国数码印刷设备需征收 8% 关税,而打印设备是零关税产品 - 记者注 ) ,申报的单价为 7853.8100 美元;编号为 221820021182107375 的报关单,显示 2002 年激光打印机 6050( 实际上是复印机 6050) ,申报的单价为 10237 美元…… 而杨伟光告诉记者,在 2002 年,富士施乐卖给中国客户这些设备的平均单价是 30 万~ 36 万元人民币。对于涉嫌走私和与上海电脑打印有限公司的纠纷,富士施乐发函表示在案件审理期间,不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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