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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失大货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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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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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法院协办■

一日,王某驾驶一载多名乘客的面包车,途经十字路口时,遇绿灯正常前行,一辆东风大货车突然从右侧冲过红灯面包车驶来。王某为避免两车相撞,急打方向盘,由于转弯过于突然和猛烈,面包车将骑车人李某挤倒,致使李某头部受伤。李某要求王某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认为,不应由其承担,李某诉讼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首先要明确王某行为性质。司机王某在面对突然驶来的东风货车时,为了避免相撞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只好采取紧急转弯的方式,该行为应属于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面对紧急的现实的危险时,行为人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的行为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并且危险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损害由引起险情的人赔偿。

因此,王某不需要对李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损失应当由引起险情的人——即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的货车司机承担。 (支塘法庭 周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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