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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原副院长当庭拒签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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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朱雨晨 2005-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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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10 月 24 日 ,曾经备受瞩目的广西高院原副院长杨多铭涉嫌受贿案终审有了最新结果。本报记者从辩护律师处了解到,杨多铭当庭拒绝签收裁定书。 这一天,柳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受广西高院委托,在南宁铁路法院法庭宣布了由广西高院作出的对广西高级法院原副院长杨多铭受贿一案的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了杨多铭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2005 年 8 月 4 日 在柳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多铭有期徒刑 10 年。一审宣判后,杨多铭以程序违法、没有证据证明其犯罪为由提出了上诉。 上诉期间,就回避等程序问题,杨多铭及其辩护律师向广西高院提出了数份申请,集中指出二审广西高院应予以回避以及应当公开审理并传召证人出庭质证。 辩护律师告诉记者,在本月 24 日的宣判过程中,杨多铭曾打断法官宣读判决书,并提出二审判决所列不是事实。在宣读完判决书后,经过法庭允许,杨多铭发表了本人对该案的意见,认为二审判决不公正,该案程序违法、内容失实,同时表示不接受该判决。宣判结束后,杨多铭拒绝签收裁定书。 杨多铭的一、二审辩护律师张树国,他认为生效判决应当得到尊重,但此案二审判决无论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严重的问题: 一、杨多铭捕前任广西高院的副院长、党组织副书记,长期分管刑事审判工作,无论该法院审委会成员还是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与杨多铭均为同事或下属关系,尽管广西高院对此案享有级别管辖权,但由他们审理该案显然不妥,应当依法回避。 二、辩护律师及被告杨多铭本人均书面提出了要求公开开庭审理,同时申请依法传召在卷重要证人到庭质证,以查明案件事实的请求是合法、合理的要求。该项请求却未得到广西高院任何答复。 三、二审判决所采信的实体证据不客观、不全面,主要证据存在严重瑕疵和矛盾,甚至遗漏、隐匿、淡化了对被告人有利以及证明案件事实全面的证据。 杨多铭刑事立案前的供述形成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材料中涉及的关键事实不清,且多处标有被诱供的暗记。因此,被告人对终审判决不服有他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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