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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铁路法院如何审理“霸王保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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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疆 200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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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评论■

8 月 8 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在北京铁路局营业处购买了一张从北京至义乌的火车票,票价为 203 元。其购买的车票中包含了基本票价 2% 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约 3.98 元,却无人告知。黄先生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北京市铁路局告上法庭。自此,牵出了“尘封” 54 年的火车票强制保险。( 2005 年 10 月 24 日 本报报道)

虽然名为“保险”,但是保的什么,怎么保的,在哪里保的,这一切问题对于投保人来说都不得而知。因此,这样一项“保险”其实很不“保险”。事实也正是如此,火车上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并不少见,但是有谁看到乘客因此而得到赔偿呢?

交通法专家董来超表示,“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采取强制保险”已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理由是,飞机和轮船已经相继改为了自愿保险。在其它种类运输方式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都变为自愿保险的现在,仅有“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仍采用强制性的方式显然已不合时宜。专家的意见无疑是很有说服力的,而且这份莫名其妙的“保险”本身也确实站不住脚。因此代理此案的毛律师才会满怀信心地表示,希望通过这一案件“揭开大多数人看不到的保险法律陷阱,从而推动法治化进程”。

看似简单清楚一目了然的案件,是否就能如愿以偿地得到一个令众人满意的答案呢?我觉得前景未必乐观。原因很简单——受理此案的是铁路法院。

在计划经济时代,铁路作为国家直接控制、管理和运营的部门,担负着重要的政府经济职能。考虑到其范围广、专业技术性强等特点,国家设立铁路法院以专事审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案件。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铁路部门已经演变为一个以营运为主的运输企业。铁路法院无论是人、财、物等各个方面都受控于铁路部门,本身就俨然铁路部门的一个下属机构。到“分店”里去状告“总店”,这场官司的胜算到底能有多大?颇为值得怀疑。

事实上,近些年来“铁老大”屡屡饱受官司困扰,无论是春运涨价还是乘车服务纠纷,官司打到最后,“铁老大”往往都能全身而退,而这些官司无一例外地都是在铁路法院进行。目前唯一有据可循的胜诉是郝劲松购物索要发票案,不过,就是这么一张发票,郝劲松也是屡次在铁路法院碰壁之后,最终在北京市地方法院的审理中得到了胜利。

相比起一张明明白白的发票来,这样一份尘封了 54 年的强制保险无疑更加隐蔽,也更加容易产生分歧。如果说这份“隐身保险” 54 年来让乘客不明不白,当这一切都大白于天下之后还是一切如故,那就多多少少有点霸王条款的味道了。但是,当一家完全受控于企业的法院来全权审理这场官司的时候,究竟还能不能保证诉讼过程中应有的公平和公正?我不知道,相信所有的人也都无从得知,我们也许只有默默地等待最终的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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