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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牌”律师不摘牌之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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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甘霖 200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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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院集体腐败案牵涉律师依然出庭代理

“摘牌”律师以公民身份出庭

2005 年 5 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已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陈晓枫依然以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原告方的律师当庭指出:陈晓枫不能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庭。

其原因是, 2003 年武汉市中级法院法官集体腐败事件中有 44 名律师接受了调查。在这一系列案件中,所有的行贿人都是律师,陈晓枫是其中之一(原系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的主任)。

2004 年 4 月湖北省司法厅对涉案的律师作出了行政处罚。陈晓枫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行政处罚。

但陈晓枫则认为,自己虽然失去了律师执业证,还是可以以公民身份从事民事代理活动。当庭法官也认为,陈晓枫以公民身份代理,在法律上无禁止性规定。

“两部法律间的瑕疵”之说

陈晓枫被“摘牌”以后,继续以公民身份从事民事诉讼活动,所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第 58 条。该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代理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至二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自然人。

法学专家:两部法律不矛盾

湖北省委党校法学教授段波在接受《法制早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像陈晓枫这种现象,当前在律师界比较泛滥,一些违规律师虽被吊销了律师执业证,但“变脸”以公民身份从事代理活动。 段 教授认为,无论“陈晓枫律师”还是“陈晓枫公民”,他只是一个具有多种身份的人。律师身份受了处罚便脱掉律师这层皮而换成以公民身份继续从事律师范围内的活动,那么这种行政处罚便失去了意义。

同时, 段 教授还认为,《民事诉讼法》第 58 条已经明确地规定,除了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员外,其他公民要成为诉讼代理人,须经人民法院许可。“须经人民法院许可”就意味着法院要对其他“公民要成为诉讼代理人”的人进行审查。经法院的“审查”,陈晓枫这样的“摘牌”律师是不能从事民事诉讼活动的。《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并不矛盾,也勿须要立法机关明确解释。

缺乏公示制度下的管理缺位

在 2004 年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中,有 47 名违法违纪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但又有谁能肯定,这 47 名违法违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没有再从事有偿性的诉讼活动?因为律师的管理部门是司法行政部门,并非法院,法院并不知道哪位“公民”曾经是律师,而又因违法违规被吊销执业证书。

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深化律师管理体制和律师组织结构改革,努力完善律师法律制度,全面提升律师管理水平成为摆在管理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陈晓枫这一现象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一个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应公示。若不公示,一些当事人不知其要请的人受过行政处罚,若被处罚者不明确告知当事人,换一张脸或换一个身份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当事人是否有理由责怪司法行政部门侵犯了其知情权呢?

公示制度的建立,对纯洁律师队伍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因为律师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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