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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笔债务能抵销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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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荣环 2005-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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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热线■ 案件: 2004 年 8 月我从张某手中借款 1 万元,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2006 年 8 月为还款日期。今年 4 月,张某因有急用向我借款 5000 元,借款合同中约定 2005 年 9 月为还款日期。今年 9 月还款期限已到,我向张某主张还款 5000 元时,张某要求将这 5000 元与我欠他的 1 万元相抵,还款 5000 元,我因急需资金周转拒绝了此要求。请问这笔债务可以相抵吗? 天津 刘 先生
律师观点:这笔债务不能相抵。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债权的双方互负债务,依法各以其债务与对方债务相互冲抵的行为。在我国,债务抵销可以分为法定抵销和自愿抵销两种,上述案例显然不属于自愿抵销。对于法定抵销,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决定和行使,即无须取得对方的同意就可以抵销,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本案中,你与张某之间所负的债务满足前三个条件,但你所欠张某的 1 万元,双方已明确 2006 年 8 月为还款日期,今年 9 月还不到履行期;而张某所欠你的 5000 元到今年 9 月已到履行期,所以双方之间的互负债务不具备第四个条件,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不能抵销。牧远律师 本栏目由牧远律师事务所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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