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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妻短信骂人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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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萧 200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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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怀疑夫妻关系不和系丈夫的前妻张某从中破坏,兰某使用短信对张某大肆攻击和漫骂,以致被后者告到法庭。 2005 年 9 月 22 日 ,宣武法院认定兰某的上述行为对张某已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兰某向张某书面致歉。同时驳回了张某要求兰某给付精神抚慰金和其他经济损失的请求。

2001 年 5 月,张某与丈夫尹某离婚。两年后,尹某与兰某登记结婚。但尹某与前妻张某仍有来往,并关系暧昧。因尹某经常找前妻张某过夜,今年 7 月,为了泄愤,兰某给张某的手机发了一条带有严重人格侮辱性的短信息,内容极其下流(内容不便公开)。 7 月,兰某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丈夫尹某离婚。由于尹某请求妻子兰某给其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兰某撤回离婚起诉。

前不久,羞愤交加的张某以兰某严重侵害人格尊严,使自己精神受到极大的损害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兰某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因诉讼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 400 元(包括误工费、往返车费);诉讼费 80 元由被告负担。

宣武法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因张某与兰某之夫有暧昧关系,使兰某在不理智的情形下向原告发送不良短信。兰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张某的人格尊严。法院对兰某的行为进行了训诫,兰某应当向张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但鉴于双方确认的短信内容不足以给张某的精神造成严重后果,对张某要求兰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某要求兰某赔偿因诉讼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 400 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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