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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 ||||
| 财税法考点串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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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 魏敬淼 副教授 2005-09-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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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讲座■ 第一部分 税法 税法的内容基本上是两大部分,实体税法与程序税法。税法中重点是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于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中的主要内容也应加以注意。税法三届司法考试的分值分别是:2002年3分、2003年3分、2004年1分,供考生参考。 一、增值税法 增值税是以商品流通和劳务服务在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关于该税种应掌握以下几点: 1.增值税是流转税,当给定的条件是流转额时,应当考虑缴纳增值税。流转额是指销售收入额、劳务收费额。 2.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劳务和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是针对货物的,但不是所有的货物销售都要缴纳增值税,有两项货物的销售是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的。这两项货物是: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 4.有两项劳务是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的,这两项劳务是:加工劳务、修理修配劳务。 5.增值税是多环节征税,商品每流转一道就征一道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单独列明税款额。 6.纳税人只要从事货物的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了加工劳务、修理修配劳务,不管其盈亏状况,就要缴纳增值税。这一点与所得税要有经营成果不同。 二、消费税法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消费税与增值税呈现出递进的关系,就是说,凡缴纳消费税的情况,肯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是在对货物的销售、进口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特定消费品加征的一道税。关于消费税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1.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即特定消费品的范围是: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小汽车、摩托车、汽油、柴油、护肤护发用品、汽车轮胎。只有这11种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与进口缴纳消费税,其他商品不存在消费税的问题。 2.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上述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这意味着只有生产者、委托加工者和进口者缴纳消费税,其他经营者不缴纳消费税。 3.消费税是单环节征税,即在生产环节(或者说是出厂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征税。这与增值税是多环节、道道征税不同。 4.实例说明。某烟草专卖商店3月份销售额5万元,针对该销售额应征收哪些税? A.消费税 B.增值税 C.企业所得税 D.印花税 答案应是B。 因为虽然涉及的是销售卷烟,针对的是流转额,但销售主体是商店,商店不是生产者,故只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再例如,某酿酒厂3月份实现销售收入2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该酒厂应缴纳哪些税? A.消费税 B.增值税 C.企业所得税 D.印花税 答案应是AB。 因为针对的是销售额,纳税主体是生产者,所销售的商品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内。 当泛泛地谈及销售货物,给出的是销售额,不是针对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时,只需缴纳增值税。如果给出的是具体商品,又是销售额,这时就需要考虑该商品是否在特定消费品的范围内。 5.消费税基本不存在免税的问题,只对生产者直接出口消费品给予免税。 三、营业税法 营业税是针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与增值税呈现出并列的关系,即生产经营者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就要缴纳营业税,如果涉足的是货物领域,一般缴纳增值税;如果涉足的是劳务领域,一般缴纳营业税。对于营业税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营业税不是生产经营者因为营业要缴纳的一种税。 2.营业税主要是针对提供劳务的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但加工劳务、修理修配劳务的经营者不纳营业税。除加工劳务、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其他劳务,如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服务等劳务的经营者都要缴纳营业税。 3.有两项货物的销售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这两项货物是:转让无形资产与销售不动产。 对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注意区分。 四、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内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与上述三种流转税不考虑纳税人的盈亏状况不同,是以纳税人有经营成果为前提的。 1.作为纳税人的内资企业,来自境内、外的全部所得都要纳税。 2.个体经营者不在内资企业的范围之内,其生产经营所得不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即所得税针对所得额征税,这与增值税、营业税针对流转额征税不同。 4.亏损弥补。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不得超过5年。 5.实例说明。某私营企业,1996年经营亏损50万元,1997年亏损30万元,1998年盈利5万元,1999年盈利20万元,2000盈利30万元,2001年盈利50万元,2001年该企业应就多大数额纳税。 A.50万元 B.不纳税 C.25万元 D.30万元 答案为C。 因为1996年发生的亏损可以从1997年开始直到2001年,用税前的所得进行弥补,到2000年实际已弥补完;1997年的亏损可以从1998年开始弥补,到2001年用税前的所得弥补完后还剩余25万元,这25万元必须纳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有几点稍加注意即可。 1.纳税人分为两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国企业中包括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外国企业,如向我国企业发放贷款的外国银行。 2.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负有向我国政府纳税的义务,即负无限的纳税义务;外国企业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向我国政府纳税的义务,即负有限的纳税义务。 3.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且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直接关系的外国企业,适用30%的税率纳税,另外附征3%的地方所得税,综合负担率为33%。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以及虽然设立有机构、场所,但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适用20%的税率。适用30%税率时,是以应纳税的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的,适用20%税率时,是以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的。 六、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每年必考。重点是以下几点: 1.纳税人。笼统地讲为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在内。就是说,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不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个人分为两大类: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以外的人为非居民。居民就来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负有纳税义务;非居民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纳税义务。 有两点应注意:一是当给定的是某外国人时,首先需要认定是居民还是非居民,以确定对其征税的范围;二是这里的个人,不管年龄,假如一个3岁的小孩购买彩票中奖,也必须按照偶然所得纳税。 2.征税范围与免税所得。这是经常命题的地方,应做到从选项中能够选择出来哪些纳税、哪些不纳税。《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列举了11项征税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列举了免税项目。需要注意的是:(1)只有省部级以上单位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才能享受免税待遇。达不到省部级级别的任何奖金都要纳税,如李某因见义勇为获得所在县级政府颁发的奖金5000元,就必须纳税。(2)利息中只有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利息免税,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公司债券利息要纳税。(3)离休、退休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免税,这些人员的其他所得照章纳税。(4)保险赔款免税。(5)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税。 3.减征税款。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取得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如李某因见义勇为致残,获得所在地政府颁发的奖金便可申请减征一部分税款。 4.税率。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适用累进税率,其余所得都适用20%的比例税率。在采用比例税率的所得中,有两个地方较为特殊,应予以注意:(1)稿酬所得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的税款,实际适用的税率为14%;(2)劳务报酬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税。 5.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个人所得税法中有三个概念应注意区分: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是由所得额调整而来的。(1)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征税,每个月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不管来自几个单位,需要相加。(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按年征税。(3)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按年征税,每一年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4)其余所得全部按次征税。按次征税的所得,即便是相同性质的所得,也不得累加,必须分别计算纳税。其中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所得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算纳税。 七、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主要是四部分内容: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与税务争议的解决。具体应围绕着以下内容展开复习: (一)适用范围 《税收征收管理法》适用于税务机关组织征收税款。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不适用这部法律。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纳税人权利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列举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1)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纳税程序的权利;(2)要求税务机构保密的权利;(3)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4)检举、控告权;(5)陈述权、申辩权;(6)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权。 (三)税务管理 1.税务管理包括三个方面:税务登记、帐簿与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2.税务登记的主体。并非所有负有纳税义务的人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只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3.税务登记分为税务登记(实际上是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税务登记与变更登记必须在工商登记之后30天内办理,注销登记必须在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办理。 4.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机构监督纳税的证明,其与营业执照不同,该证件不得吊销。 5.即使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义务人,也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四)税收法定原则 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税,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纳税,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的,除限期缴纳外,每天按照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对于延期纳税的审批机关、滞纳金的比例需要加以注意。 (五)减免税的管理 税收法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作出减税、免税的决定。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六)核定应纳税额与调整应纳税额 1.核定应纳税额。税收法定,税务机关应依法确定应纳税额征税。但在出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的情形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根据核定的税额纳税。 2.调整应纳税额。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应纳税额。 (七)对不办理税务登记和无照经营的纳税人的征收管理措施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需要注意的是:核定应纳税额并责令缴纳、扣押、拍卖或者变卖,并不是并列的措施,这些措施是递进的关系。意味着,税务机关未经核定应纳税额并责令缴纳,不得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只有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并履行了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的手续,才能拍卖、变卖扣押的商品、货物。 (八)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再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第38条是重点、难点与考点,以下几个方面应重点掌握: 1.收保全措施只能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用,对其他纳税人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体户除外)、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得采用。 2.税收保全措施是一种事前的措施,即尚未到纳税期的时候,为保障税款的及时征收而采取的。到了纳税期纳税人不缴纳税款,不能采用保全措施,而应采取强制措施。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具备法定条件,这些条件是:(1)责令限期缴纳税款;(2)责成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是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意味着基层税务所无权采取保全措施。 5.具体的保全措施有:(1)冻结银行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具体采用何种保全措施,由税务机关视情况而定。这与前述对未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的措施呈递进的关系不同。 6.应把具体的保全措施与采取保全措施应具备的条件区分开;还应把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措施区分开。 7.生活必需的住房及用品不在保全措施的范围内。 8.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九)税收强制措施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述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第40条是重点、考点、难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该条: 1.制执行措施可以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采用。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得采用。 2.强制执行措施是一种事后的措施,即到了纳税期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不解缴税款。 3.即使到了纳税期,税务机关也不得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依然要先责令限期缴纳,只有逾期仍不缴纳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才能采取强制措施。 4.具体的强制措施有:(1)扣划在银行的存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一定数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5.生活必需的住房及用品不在强制措施范围内。 6.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十)离境清税措施 对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可以通知海关阻止其出境。 (十一)税收优先原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确立了税收优先原则,其含义是三个方面: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拖欠税款在先,以财产设定担保在后,税收优先于这种有担保的债权。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十二)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 1.退还是针对纳税人多纳税的情况的,纳税人自结清税款之日起3年发现的,可以要求退还。这里的3年是除斥期间。 2.补缴是针对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少缴纳税款或者不缴纳税款的情况的,税务机关3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3.追征是针对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导致税款少缴纳或者不缴纳的情况的。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在3年内发现的可以追征,特殊情况下,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偷税、抗税、骗税的追征期无限。 (十三)税务检查 应注意《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5条,在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十四)税务争议的解决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关于该条有两点应特别注意:一是纳税上发生的争议;其解决程序是先纳税,再复议,最后诉讼。纳税与复议都是必经程序。二是税务机关对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部分 会计法、审计法 会计法、审计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分值不高,在2004年的司法考试中第一次出现命题,其中会计法为1分、审计法为2分。 一、会计法的复习要点 (一)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适用会计法,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根据会计法的原则另行规定,即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会计法。 (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 基本职能有二: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三)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的程序。第一步根据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帐凭证;第二步根据记帐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登记帐簿;第三步定期的进行帐帐核对、帐实核对、帐款核对;第四步根据核对无误的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五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报送会计报告。 2.对原始凭证的要求。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记载有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对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有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四)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分为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上级主管部门的会计监督和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27条进行了规定,应有所了解。 二、审计法的复习要点 (一)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较为特殊,应注意到。依据审计法,国务院设审计署,在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审计机关,分别在地方行政长官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 笼统的讲,就是对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具体职责《审计法》第三章进行了规定,应予了解。对于《审计法》第21条规定的需要进行重点审计的对象应掌握。 (三)审计机关的权限 《审计法》第四章进行了规定,应注意第34条第2款与第35条在权限上的不同。 (四)审计程序 第一步,确定审计对象,组成审计组;第二步,送达审计通知书;第三步,实施审计;第四步,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第五步,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第六步,送达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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