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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宪法公投:民主的试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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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特约撰稿人 秦楚 200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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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

在经历多次延期之后,伊拉克制宪终于到了一个终点:伊拉克宪法起草委员会8月28日签署了宪法草案的最终版本,总统塔拉巴尼随后宣布,将在10月15日之前对宪法举行全民公决。但是,终点意味着另一个起点,公投或许是一个比宪法起草委员的审议更为艰难的过程。

终结者面临被终结?

根据伊拉克临时宪法,伊拉克18个省中任何3个省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者反对宪法草案,宪法草案即被否决。这是一个很大的制约。在目前的反对声中,至少有三个省逊尼派的人数占据优势。而就在宣读宪法草案仪式之后,宪法起草委员会的15名逊尼派成员立即发表联合声明表示反对。从实际的分歧来看,担忧则更大。目前的分歧主要存在于政体、国家性质以及萨达姆政权时期执政的阿拉伯复兴社会党的地位问题。

关于国家政体问题,逊尼派坚持认为必须将 “ 联邦制 ” 的字眼彻底从宪法草案中删除。这实际是出于对利益问题的担忧,目前来看,伊拉克主要经济命脉就是石油,伊的油田主要集中在地位尚有争议的北部基尔库克地区和南部什叶派地区。这些地方巨大的石油收益也使什叶派人士、库尔德人与控制地区资源匮乏的逊尼派就资源收入分配问题矛盾尖锐。逊尼派担心实施联邦制会导致库尔德人和什叶派攫取石油财富,而更为严重的将是,一旦拥有自己的经济实力,库尔德人将在北部建立独立的国家,国家可能面临分裂的危险,逊尼派强烈反对将联邦制写入正式宪法。

关于国家性质的表述,公布的宪法草案认为 “ 伊拉克的阿拉伯人是阿拉伯世界的一部分 ” ,但逊尼派则认为 “ 整个伊拉克都是阿拉伯世界的一部分 ” 。此外,逊尼派反对在宪法中提及 “ 阿拉伯复兴社会党 ” 。

关于伊斯兰教在世俗法律中的地位问题也极有可能成为公投的矛盾焦点,伊拉克宪政历程还是 “ 浮云遮眼 ” ,前路坎坷。

公投:浪漫的冲突之旅?

将冲突规制在和平的状态下,让公民自己选择,无疑是民主社会的一大特征。既然宪法起草纷争不断,不如交给民众来决定。伊拉克开始了这种伟大的尝试。宪法的制定本身就是一个利益冲突、利益选择的过程,这一点无可厚非,但关键是公投会怎样?仅仅是石油问题?仅仅是政体问题?恐怕未必。

在伊拉克这样一个特殊的国家,民意在此之前并没有那样清晰的得到表达,制宪委员会是否真能代表所有的民意,所有的结论都还为时尚早。从目前的三派来看,什叶派内部有分歧,并非所有什叶派人士都赞同现在的宪法草案,其中包括领导 “ 迈赫迪军 ” 反抗美国占领的什叶派武装领导人萨德尔。他坚决反对伊拉克实行 “ 联邦制 ” ,前不久,萨德尔的支持者还和什叶派主要政党伊拉克伊斯兰最高革命委员会下属的武装组织发生冲突,造成数人死亡。甚至伊拉克什叶派的最高精神领袖西斯塔尼也发表声明说, “ 我们不赞同联邦制,我们希望产生一个民选的中央政府来保持伊拉克的整体性,以此保证它的自由 ” 。因此,公投能否通过,真正的问题还取决于各派内部人员的政治选择。

在一个缺乏政治选举、投票决定自己利益的国家中,这种政治选择对于整个伊拉克来说都是一种考验。

亨廷顿式的文明冲突?

伊斯兰教在宪法中的地位是各派存在争议的一个焦点,尽管目前并不如政体问题的争论严重,但谁也无法保证不成公投的制约因素。

什叶派强调伊斯兰教的重要性,普遍要求规定伊斯兰教为宪法的 “ 唯一来源 ” 。一些什叶派宗教人士还希望将伊拉克国名改为 “ 伊拉克伊斯兰共和国 ” 。这种思维在之前的宪法草案中曾得到表现: “ 伊斯兰教是伊拉克国教,是立法的基本来源。禁止通过与伊斯兰教法相抵触的法律 ” 。逊尼派阿拉伯人、库尔德人以及其他派别比较倾向世俗化,不主张强化伊斯兰教在伊拉克新宪法中的作用,希望将伊斯兰教作为新宪法的一个来源 “ 而非 ” 唯一来源 ” 。

宪法草案伊斯兰色彩的浓厚,他们担心伊拉克将成为保守的伊斯兰国家,而不是世俗国家。世俗论者同时认为,如果伊斯兰教是 “ 基本来源 ” 而非 “ 来源之一 ” 的话,伊拉克议会或地方政府根据这一宪法制定的法律法规则可能忽视妇女在伊拉克社会应享有的平等权利。

而从这种争论再往背后看,也许是两大法系的冲突,以美国价值为主导的普通法同以伊斯兰教为主导的伊斯兰法之间的冲突。尽管目前得到妥协,但这种潜在的冲突不容忽视。

伊斯兰法是一种典型的宗教法。像所有宗教法一样,它在理论上明确坚持的立场是,作为安拉旨意的法律具有绝对的普适性,超越时间与空间,万世不移,永恒不变,因为伊斯兰教中的安拉具有基督教中耶和华那样的地位和权威,被奉为绝对真理的化身,被认为无所不知,无所不在,无所不能。基督教经典的法律理论虽然也主张神法享有至高权威,但它却承认以理性为基础的人法,而相对于作为 “ 神的自然法 ” 的永恒法而言,作为 “ 神的实在法 ” 的神法并不拒斥具体的人世法律变通。

伊斯兰世界各国的法律经过一系列改革,连最为稳定的一些传统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如多妻制和休妻制)都已被废除或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在西方文明以及具体表征的普通法与伊斯兰法的冲突中,伊斯兰法系已经从总体上走向了衰落。但这并不表明,它们之间的冲突就不存在了,亨廷顿坦言,西方文明并无普适性,转型后的非西方国家表现出来的特性就是反对西方价值进而复兴本土文化,实行自我伸张(self-assertion)。我们可以预见,这两大法系只要有立场的不同就会有冲突,而在制宪的过程中,还极有可能成为影响宪法的重要的因素。

根据修改后的伊拉克临时宪法规定,宪法草案如期提交议会审议通过后,伊拉克将在今年10月15日就宪法草案进行全民公决。如果宪法草案最终无法提交,议会将自动解散,重新举行大选来选举过渡议会,这就可能倒退到今年1月大选前 “ 重新洗牌 ” 的状态。如果再来一次浩繁的制宪过程,那么任何人可能都难以忍受,对于身陷伊战泥潭难以自拔的美国人来说更是沉重打击。

伊拉克是否能够经受这次考验?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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