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 ||||
| 中国律师风云榜 |
|||||||
| 新闻线索 | ![]() |
||||||
移动用户 |
|||||||
| 2005-09-12 | |||||||
| 发送至52639020 | |||||||
联通用户 |
|||||||
|
NO.1 钱卫清 参与国资委新法制订讨论 大成律师事务所 案件:2005年9月6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公布,这是国资委成立以来,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和批准办法首次作出明确的规定,也将促进央企资源得以优化重组。 钱卫清律师曾经参与了《办法》的讨论过程。他认为《办法》实施是目前国有资产做大做强、重新配置资源的需要。 上榜理由:律师参与立法意见,全面体现律师的社会价值。 NO.2 李凤祥 “ 超级女声 ” 维权行动第一击 李凤祥律师事务所 代理案件:2005年9月6日,天娱传媒连同当地的工商部门展开了维权第一击,对长沙市某商业街上的一个名为 “ 超级女生 ” 的小饰品店进行了调查取证。店里放的音乐正是今年超级女声主题曲《想唱就唱》。除了售卖其他常规小饰品外,店里也有很多今年超级女声的海报,以及用李宇春、周笔畅等超级女声的头像做成的徽章和钥匙扣、手机链等,而这些都是没有得到天娱传媒授权的。 工商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店跟现在全国知名节目 “ 超级女声 ” 完全没有关系,但是在售卖的货物以及店名方面却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涉嫌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目前工商部门对此事件正在调查处理中。而天娱传媒的法律顾问李凤祥律师也表示,已经对 “ 超级女生 ” 北京总店提起了诉讼。 上榜理由: “ 超级女生 ” 炙手可热,名气和影响力远远超出了娱乐的范围。 NO.3 武绍智 欲免费为王斌余二审辩护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案件:农民工王斌余,带着改变贫穷生活的美好憧憬,17岁开始到城市打工,却在艰辛的生活中不断地痛苦挣扎,备受欺侮。数次讨要工钱无果后,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日前被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武绍智听同行们给他讲了农民工王斌余的案件后,马上表示他将率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同仁为王斌余免费提供法律帮助。武绍智律师的主要观点为: 一、王斌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他杀另外的三个人属于防卫过当; 二、王斌余是激愤杀人,激愤杀人是酌定从轻情节; 三、王斌余是罪大,但不是恶极。不属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相反,他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家人的救命钱而去讨要工资,是在争取合法权益; 四、王斌余有自首情节,自首是刑法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所以,武绍智律师认为,王斌余不应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上榜理由:律师观点代表很大一部分民众意见。 “ ……而不是杀了一个王斌余就实现了法律正义,若杀王斌余,恰恰是法律的不正义。 ” NO.4 朱越勇 开阳高速公路特大交通事故案 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案件:2005年1月23日,开阳高速公路大槐路段发生一宗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共造成24人死亡,6人重伤,23人轻伤,13辆车辆损毁,经济损失906万元。 肇事司机高海旭于今年3月18日被批准逮捕。肇事者除了接受公诉机关刑事指控外,还面临着数十名受害者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赔偿。据受害人柯某的代理律师朱越勇介绍,目前受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总数预计接近千万元人民币。 上榜理由:案件重大,世人瞩目。 NO.5 罗新建 常香玉收回小香玉艺名 河南省律师协会会长 代理案件:2005年9月6日, 在豫剧大师常香玉逝世一周年之际,一份大师亲笔签名的声明被公诸于世:鉴于孙女陈百玲所走的路与当初继承和发展流派的承诺南辕北辙,决定收回 “ 小香玉 ” 艺名的使用权和继承权。 常香玉的律师、河南省律师协会会长罗新建说, “ 这是她 ‘ 戏比天大'的真正体现,当后人所走的路和她的艺术追求、艺术理想、艺术理念发生矛盾时,她舍弃的一定是前者,在任何情况下,她都容不得任何人对豫剧艺术采取随便的态度,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做 ” 。 上榜理由:收回艺名,常香玉最后一个惊世骇俗之举。 王荣环 辑读者推荐,律师自荐,信息发至:dufuhai@vip.sina.com 互动短信:移动用户发送至52639020 联通用户发送至92639020
|
|||||||
| 发送至92639020 | |||||||
| 往日早报 | |||||||
| 登陆邮箱 | |||||||
| 本报面向全国 | |||||||
![]() |
|||||||
| 诚征广告代理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电话:010-84710314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