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木棒”和“铁棒”何为凶器?
新闻线索
移动用户
□实习记者 章平 2005-09-12
发送至52639020
联通用户

中国第一位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律师王工:

王工 —— 被称为 “ 水律师 ”“ 血性律师 ” ,小说、电视剧《黑洞》中的律师原型。是第一个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水法研究会研究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工作指导小组成员。

1988年当选为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破1-6届全国人大没有律师和人大会议代表即席发言记录。领衔提出制定律师法、监督法、主张民间对日索赔。

王工特为一案子从安徽到北京,他称这个案子是他从事律师工作26年间,代理案件中由于审判机关适用法律不当而造成的最典型冤案、错案。

索薪演变成混战

王工律师介绍了这起案件的经过:2000年11月11日上午,吴史阳和其老乡齐向东、陈勇等人来家具厂向厂长应朝财索要拖欠一年的工钱,因先前吴史阳给应朝财打过电话,于是吴史阳等人到家具厂后,应朝财当时就支付给吴1500元。

应朝财承诺1月17日归还欠毛灵敏(吴史阳之妻)的工资5000元,并立有字据。

由于急于拿到工钱,还未到约定时间,11月14日晚8时许,毛灵敏招集毛一飞(毛灵敏之弟)、吴史阳、齐向东、李宁、陈勇、赵孟玉、关延生到家具厂。

瞬间,家具厂的木棒成为武器,双方展开一场混战。

事后应朝财交待: “ 我一看来了这么多人,就在地上捡了个一米左右长的木棒,我用木棒在我身前划拉,一边喊不要过来,一边向大门那边退。他们看我捡棒子也都捡了棒子,不知谁给了我脑袋一下,被打倒爬起来后就和他们对打起来。打着谁和我被谁打着了,我完全不知道,当时太乱了。民警来了后,人都散了,我才发现院里躺着对方的一个人。 ” 这个人就是来帮忙的李宁,已经身亡。

冯米顺(应朝财的妻弟)在公安机关供述: “ 我看见应朝财被一帮人围着打,我就从我住的小屋里拿出一根圆形的铁棒子,还没凑到应朝财跟前,就被围住,其中一个人面对我,我拿铁棒斜着打,但打在什么地方我不知道。我后退时,他们六七个人打我,我就被打昏了。等我清醒的时候,人已经没有了。 ” 法院认定应朝财、冯米顺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认为属正当防卫

王律师认为此案属于正当防卫,提出了自己的理由。王律师称:借口要债,黑夜进厂,毛灵敏一方人多势众,气势汹汹,来者不善,不乏寻衅侵害之意。

王工拿着1997年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两句话用红笔着重标出: “ 一是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二是,对正在进行行凶……的暴力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 。 “ 虽然比原来多了两句话,但意义就大不一样了!现行刑法相对于旧刑法关于正当防卫采取的行为,多了两条限制性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才不负刑事责任。由此,不难发现现行刑法扩大了对公民的正当防卫权的范围,并且更具有操作性。 ”

不能证明冯米顺的铁棒是凶器

王工认为此案中,司法机关适用了有罪推定。

首先,本案中当事人、证人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是 “ 看不清 ” 。而且查遍案卷,根本寻觅不出 “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 。因此,指控冯米顺伤害李宁致死,查无实据,全凭主观推定。

如果不带偏见地客观分析,只能得出冯米顺可能打了李宁的判断。

再者,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也只是一句话: “ 送检的铁棒打击死者枕部,可以形成该处损伤 ” 。王律师继续分析到: “ 仅从这句话怎能得出李宁头部损伤 ‘ 因木棒和铁棒击打形成 ' 呢?难道冯米顺持铁棍就可无端获罪? ‘ 和 ' 字从何而来?并且以此进一步 ‘ 形成 ' 冯米顺故意伤害李宁致死的司法定论,难道这不应视为有关司法机关的创造性有罪推定? ”

其次,程序不公正。

“ 2001年3月侦查一次,5月侦查一次,2002年4月再一次。即使判决书上写 ‘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又如何呢?难道三次侦查不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 ‘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 的规定? ” 王律师激动地反问着。

“ 本案中,从2000年11月15日至2003年8月6日,冯米顺被羁押三年之久,这岂不是严重侵犯人权?尤其是在 ‘ 尊重和保障人权 ' 成为宪法准则后,司法机关就更应该提高依法保障人权的水平,切实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杜绝超期羁押的发生。 ”

“ 什么叫有罪推定?冯米顺案堪称典型。 ” 王律师激动地拍打着桌子说。

 

发送至92639020
往日早报
登陆邮箱
本报面向全国  
诚征广告代理商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电话:010-84710314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