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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体系受制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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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记者 艾简 发自北京 200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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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访谈

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章政、亚洲开发银行中国代表处高级经济学家庄健

新《办法》中非常重视规范商业银行行为、严格限制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对个人隐私、安全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经过近四年酝酿,2005年8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出炉,并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个人信用作为我国社会信用的基础,在我国金融改革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对提高金融服务以及投资、消费信贷有着重要影响。然而,新《办法》的出台也对个人隐私带来威胁。如何理解新《办法》的出台?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将面临什么困难?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章政和亚洲开发银行中国代表处高级经济学家庄健。

“ 先走一步 ”

记者:《办法》的出台意义是什么?

章政:第一,个人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人民银行作为个人信用尤其是金融信用的主管部门,出台这一办法对整个信用体系具有建设性的作用;第二,从个人信用体系制度建设方面来说,目前在许多细节上,如信用报告、信用数据管理没有成熟经验。人民银行采取先走一步的措施,出台个人信用管理条例,对推动我国信用体系的发展是值得肯定的;第三,人民银行在将来的信用体系建设中承担何种角色,个人信用体系如何为社会、个人服务等问题仍然需要探索。但目前只能采取 “ 先走一步 ” 的办法,我认为大家应该对新办法的实施给予支持。

庄健: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在西方国家是比较普遍的,而在我国是新生事物,是我国金融改革重要的一个部分,在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前意义非常重大。新《办法》对促进经济发展、保证信息透明、防止腐败都有积极作用。

防止出售个人隐私

记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建设是用来帮助商业银行降低个贷业务风险的,您认为其对商业银行体系和个人有何影响?

章政:从金融角度来说,良好的个人信用制度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基础,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活化和推动金融市场发展,从而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的放贷和个人投资消费,如购房、买车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个人信息作为个人隐私,有些东西是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及传播可能会出现负作用。因此,人民银行应该有一套更完善的机制。

庄健:新《办法》旨在建立一个全国总的征信体系,所有的商业银行都要把其搜集的个人信息报送信息中心,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共享这些信息,有效避免或减少因个人征信资料缺失产生的不良贷款。如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有助于化解银行个人住房信贷风险。商业银行通过互相利用个人住房信贷资料,可以分辨购房者是正常购买自住用房还是投机房地产,从而有助于提高住房贷款质量,降低住房贷款风险,调控房地产供求。

记者:我们注意到,新《办法》非常强调对违规现象的处理办法,如欠银行账不还的人将进入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黑名单,并且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您怎么看待这些违规处理办法的作用?

庄健: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会使一些商业企业、机构等为了达到其特殊目的恶意使用个人信息。新《办法》中非常重视规范商业银行行为、严格限制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对个人隐私、安全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虽然这些处罚规定比较具体,但是在落实上仍然有很多工作去做。如对银行职员的职业道德培训、落实处罚的措施,加强监管机构的有效制约。否则很可能出现个人趁职务之便出售个人隐私和信息。

不应央行自己监管

记者:目前信用破产仍然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您认为引入信用破产更深层的意义是什么?

章政:目前,信用破产的概念仍然存在异议。如个人在信用破产后应采取何种方式给予制裁?信用破产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这种信息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为社会所认知、共享?所以目前我们仅仅是引用了这个概念,这个概念还不足以引起对个人违信行为的有力制裁。但我认为这个尝试是好的。

记者:每一个新办法的出台都会涉及监管的问题,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监管也成为大家关注的一个焦点,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章政:《办法》是由人民银行自己设定规则,自己实施监管。我认为应该由一个社会部门实施监管,但是这需要具体讨论。

另外,在目前没有产生问题的情况下,并不知道应该采取何种方式,从什么角度进行监管。我们可以分步骤看监管问题,在进一步加强服务过程中,完善监管。

记者:您预计《办法》的实施将会遇到什么问题?

章政:《办法》的实施会带来很多新问题,如个人隐私、人民银行该如何管理信息、将采取何种模式对社会服务等。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不希望把资源作为某一个部门或者企业的独家占有资源,因为这是社会的资源。我认为必须引入中介机构,而且必须通过中介机构来进行服务。

此外,在《办法》中并未涉及个人信用对企业信用的影响,个人信用将来延伸到企业信用,就是企业的户主、即企业老板的信用,这个信用将更为重要。这个问题希望人民银行将其纳入视野,尤其要重视民营企业。

庄健:我认为,随着金融机构改革,会越来越多的出现各种形式金融机构,因此需要在更大范围内,制订更加细化的规则。新《办法》试行后还应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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