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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动了我的“大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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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娜 2005-09-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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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爱大米》似乎是在一夜之间走红,随之,杨臣刚也从一个无人知晓的自由音乐人变成了春晚的座上客。 而随后,这首轰动一时的歌曲引发了一连串的诉讼,而原因就是版权被数次转卖,2002年11月卖给了田传均,2003年3月转让给王虎,2004年6月卖给武汉歌手誓言,2004年9月又卖给飞乐唱片的歌手香香,各家都要维护自己的 “ 合法权益 ” ,到底谁是《老鼠爱大米》的真正婆家? 名法官审名曲官司 2005年9月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老鼠爱大米》著作权纠纷一案,审判长是被授予 “ 全国模范法官 ” 的宋鱼水,数十名人大代表旁听了此案。 原告方是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格印象),原告诉称,其法定代表人王虎于2002年7月13日与杨臣刚签订了关于歌曲《这样爱你》的版权转让协议,后又于2003年3月1日再次与杨臣刚签订了协议,对前一协议进行了细化的约定。太格印象称广东飞乐未经其授权,将该歌曲制作成CD光盘发行和销售,故起诉要求广东飞乐和作为发行者的贵州出版社停止发行、销售涉案光盘,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法制日报》等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方是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飞乐)和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贵州出版社),被告辩称,太格印象无权在歌曲《老鼠爱大米》确权之前向我方提起诉讼。我方曾于2004年10月10日与杨臣刚签订版权转让协议,签约之时我方不知道杨臣刚之前与别人也签订过此类协议。后我方找到最先与杨臣刚签订协议的田传均,与田传均达成协议,合法地取得了该歌曲的著作权。现认可王虎于2002年7月13日与杨臣刚签订协议的真实性,但认为当时杨臣刚并未将歌曲词曲实际交付太格印象,太格印象提交的作为合同附件的歌曲词曲复印件系伪造,故王虎并未取得该歌曲版权。 第三人是田传均、杨臣刚和王虎,王虎同意原告的意见,田传均和杨臣刚同意被告的意见。 争论的焦点 一、 谁有第一份有效的版权转让合同 两份合同,两个娘家,一家是无偿转让,一家是少得可怜的2000块钱,看来当初杨臣刚是一心想让自己的歌曲走红,而不在乎拿不拿钱,就像杨臣刚在接受法官的询问时所说 “ 和王虎签协议,只想多一个人帮我宣传,因为大家都是朋友 ” 。 2002年7月13日,王虎与杨臣刚签订了关于歌曲《这样爱你》的版权转让协议,后又于2003年3月1日再次与杨臣刚签订了协议。2002年11月6日田传均与杨臣刚签订了版权转让协议。究竟哪一份合同才是第一份有效的版权转让合同? 原告认为王虎是最早与杨臣刚签订版权转让协议的,比田传均与杨臣刚签订的协议早四个月,所以田、杨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被告及第三人田传均、杨臣刚的代理律师都指出,王虎与杨臣刚2002年7月13日签订的合同并不是一份版权转让合同,因为合同当中没有注明标的物,没有明确转让著作权的任何一个种类,原告所称的除了演唱权,其他的16种权利都转让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而2003年3月1日王虎再次与杨臣刚签订的那份协议对第一份协议进行了补充,加入了标的物等,是一份转让协议。但是,2002年11月6日田传均已经与杨臣刚签订了版权转让协议,故3月1日王虎与杨臣刚签订的协议则不能奏效。 二、《老鼠爱大米》与 《这样爱你》是否为同一首歌 因为王虎与杨臣刚签订的协议当中转让的是《这样爱你》的版权,那到底《老鼠爱大米》和《这样爱你》是同一首歌曲两个名字,还是两首完全不同的歌曲? 原告认为,《老鼠爱大米》与《这样爱你》本为同一首歌,就是现在市面上所传唱的红遍全国的《老鼠爱大米》,并请来了最早给杨臣刚录制此曲的湖北籍音乐制作人黄铂作证。 在法官的允许下,当庭播放了原始盘,歌曲的主旋律和合声与现在的《老鼠爱大米》基本一致。黄铂指出,主旋律和合声基本一致就承认是同一首歌。 而被告以及第三人杨臣刚的代理律师马上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证人有作伪证的嫌疑。而且,杨臣刚及其代理律师均明确指出《老鼠爱大米》与《这样爱你》不是同一首歌,两首歌的词曲完全不同,而法院要求其出示《这样爱你》的词曲原件,两人均称没带。 三、 被告是否侵权 原告称因为自己才是唯一的歌曲被授权单位,所以飞乐公司的做法是侵权行为,其侵权范围已经涉及到了唱片发行、网络下载、无线彩铃、影视剧、改编权、复制权等。 被告飞乐公司则强调从田传钧手中花30万买到了最早的版权,成为版权唯一的合法拥有者,是《老鼠爱大米》一曲真正的被授权人。 到底谁是婆家?在一整天的唇枪舌战结束后,法庭没有当庭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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