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 ||||
| ■编读往来■ |
|||||||
| 新闻线索 | ![]() |
||||||
移动用户 |
|||||||
| 2005-09-12 | |||||||
| 发送至52639020 | |||||||
联通用户 |
|||||||
|
放言集 《山西出了个 “ 劫富训练营 ” 》。初看题目还以为是好人好事,阅读到正文才知道是关于犯罪团伙抢劫杀人的案情报道。我对文章整体的内容安排有一些意见:文章用较大篇幅介绍范永红前期的苦命生活,这就给读者一种误导,将他的犯罪归到社会的不平等对待上;他的 “ 弟子们 ” 对范的描述也让人觉得范并不可恶,最后范的话 “ 崇拜诺贝尔 ” ,更让人觉得他甚至有让人感动的一面。而实际上呢?范永红可谓十恶不赦的恶人,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而关于这方面的情况,文章却一掠而过。对于他做下的诸多大案也没有详细介绍,他的所谓 “ 原始积累 ” 也只是大体做了介绍,这样写文章难免给读者一种误导,让人忽视其犯罪事实,甚至同情他的生活经历,这是很不恰当的。 北京海淀区 房新明 看完了《一个煤矿工人的死亡迷局》,心中有些气愤,众多的打工者的生命就是这样被无视的,他们连最基本的生存权都没有,实在让人心寒。但是此篇文章有个小小的不足,也许是由于种种困难造成采访的不透彻,读完全文还不能让人了解李健国到底因何而死亡,这就降低了新闻的可读性和对读者的影响力。 辽宁鞍山 王鹏飞 读完《11吨 “ 废纸 ” 换来11年徒刑》,内心难以平静,一个普通的电梯工竟然将一家医院宝贵的病例和财务档案11吨卖给废品收购站!栗亚明只是想贪图那么点小便宜,却被判刑11年。这一切都是因为他不懂法。在他眼里这些只是废品,他可能没有意识到是在犯罪,想来真让人觉得可悲。公众的法律知识还是少得可怜,全民普及法律知识,这需要政府加大工作力度。 山东泰安 贾海涛 贵报的《男性间性暴力》和《女性 “ 强暴 ” 男性》,很有价值。中国的法制还不完善,此类问题多数处于法律真空地带。在世界上也只有少数国家和地区对此有法律规定和制裁方法。我相信,随着男性受到的性侵犯愈来愈严重,这种现象必定会引起社会的关注,并带来法律的进步。 广西 刘政 我刚刚贷款买房,以前住在北京前门一带,对那些家庭贫困、居住条件恶劣的居民的生活状态深有感触。最近看到贵报的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报道,想发表一点看法,这本来是政府利民的一大举措,但是由于监管不利却出现了诸多问题,比如像报纸所报道的,经济适用房被建得像 “ 别墅 ” ,而且很多成为购房者投资的一种手段,使真正需要得到救济的民众的权利遭到破坏。国家的出发点是好的,经济适用房也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需要国家完善监督体系。 北京通州 袁先生 除了关注贵报所报道的新闻大事件外,我还对一些小的栏目很感兴趣。如本期的 “ 商情·事件 ” 栏目,它能够提供最新的法律方面的信息, “ 律师热线 ” 栏目也办得不错,案情都是跟普通百姓密切相关的问题,这既让读者对简单的法律有一些了解,同时也能使自己在面对法律纠纷时能够有一些借鉴。 天津 郑子强 上期获奖新闻线索 《山西出了个 “ 劫富训练营 ” 》 线索提供者 山西长治 孙亚明 奖励:500元 《长沙陈洪:月薪200的 “ 网络刁民 ” 》 线索提供者 湖南长沙 叶松 奖励100元 读者纠错 上期2版《一个煤矿工人大死亡迷局》有一处字句的错误和一处人名错误。 “ 根据对尸体的表明查看未发现外伤 ” , “ 表明 ” 应该是 “ 表面 ” ; “ 煤矿办公室负责人李棋桂在反复查验记者身份后…… ” 中的 “ 李棋桂 ” 在文中应该是 “ 李琳桂 ” 。 陕西榆林 孙影 上期3版《327名民工一波三折的讨薪路》中, “ 走投无路的30余名民工知道找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也没有说出不执行的理由 ” ,其中 “ 知道 ” 结合全文应该是 “ 直到 ” 。 内蒙古 晓雅 上期6版,《女性 “ 强暴 ” 男性 十大法律难题待解》的国外链接中, “ 竟然被4名开着豪华宝马房车的美女绑架 ” ,按照世俗称呼应该是 “ 宝马跑车 ” 。 上期9版,《进场费吃供货商 “ 不吐骨头 ” 》中, “ 如果是经销,应该由零售商来完成承担经销当中的价格风险 ” 其中 “ 完成 ” 按照上下文来理解应该是 “ 完全 ” 。 安徽 黄薇 编读往来信箱: E-Mail:ziranfeng1985@163.com
|
|||||||
| 发送至92639020 | |||||||
| 往日早报 | |||||||
| 登陆邮箱 | |||||||
| 本报面向全国 | |||||||
![]() |
|||||||
| 诚征广告代理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电话:010-84710314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