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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官们究竟检举了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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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清波 2005-09-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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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一些犯罪数额巨大的犯罪案件,因为没有判处被告人死刑,曾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质疑。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日前就此回应说,这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正确执行刑事政策的工作结果。如成克杰受贿4109余万元,胡长清受贿544万元,王怀忠受贿517.1万元等等,他们犯罪情节严重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都被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另一些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犯罪数额更大却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因为这些人都有法定或者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如李嘉廷受贿1800多万元、丛福奎受贿930多万元、马德受贿600多万元,就属于这种情况。其中,李嘉廷检举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构成立功;丛福奎坦白了自己大部分受贿罪行;马德同时具有主动和坦白情节。(新华网) 上天有好生之德,对于法院宽大为怀,给那些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贪官们一条生路,笔者并不反对。 但是,令我疑惑的是,最高法院的说法语焉不详。李嘉廷、丛福奎、马德这些贪官,当初涉嫌犯了什么罪,人们都能知晓,因为新闻媒体做过详细的披露。然而,他们被法院认定的立功表现,人们却无从知晓,因为法院没有说明。他们究竟立了什么功,可以免去死罪?譬如,法院认为,李嘉廷检举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构成立功。但是,李嘉廷究竟检举了哪些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这些国家工作人员现在究竟又受到了怎样的追究?至今还是笔糊涂账。 笔者曾经是一名警察,因此有机会阅读许多罪犯的卷宗,发现很多罪犯因有立功表现得到从轻、减轻判处。但是在法院的判决书里,往往只是简单地载明他们有立功表现,至于这些立功表现的详情究竟如何,判决书里却往往语焉不详。显而易见,这里就具有很大的隐患:有些司法人员会不会趁机捏造 “ 立功表现 ” 的事实,来为犯罪分子减轻刑罚?究竟是不是真的有 “ 立功表现 ” ?因为在判决书里简单地写上一笔,事后也不会有人去追查。 有些被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的所谓 “ 立功表现 ” ,究竟是不是真的称得上是立功表现,本身也值得质疑。譬如,某个贪官在判决前检举了其他人的犯罪,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调查之后声称属实,法院便会据此认定该贪官有 “ 立功表现 ” 。但实际上, “ 其他人 ” 是不是真的犯罪,也要等法院的判决认定,而现在法院在没有审判之前就根据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 “ 其他人 ” 确实犯了罪,并以此作为减轻 “ 举报者 ”—— 某贪官的刑罚之理由,这显然是涉嫌对 “ 其他人 ” 搞了有罪推定,违背了相关法治原则。要是最后查明, “ 其他人 ” 并无犯罪行为,或者犯罪情节不如贪官举报得那么严重,法院是不是还会重新开庭对已经宣判的贪官进行再次审理,推翻此前认定其有 “ 立功表现 ” 的判决?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换言之,所谓 “ 立功表现 ” ,很容易成为某些犯罪分子用来规避法律的工具。所以,对此,我们必须慎之又慎。应该采取措施,来尽可能地防止 “ 立功表现 ” 失实,这就需要法院在判决书里,尽可能地对犯罪嫌疑人的 “ 立功表现 ” 作准确详细地描述,并像提供犯罪证据一样提交严格的事实证据。如果有些犯罪嫌疑人的 “ 立功表现 ” ,确实不适宜于在判决书中详细写明的,那么,也应该规定一个公开有关详情的具体时间,以确保公众知情,确保司法透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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