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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及父母资助款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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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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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02年,我和妻子接受父母资助的20万元,以个人名义交纳首付款19万元后,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楼房。同时向银行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20年。自2002年起,我开始还贷,每月还款金额为1200元。后来我与妻子感情不合于今年向其提出离婚,她也同意。但是对于财产的分割却有异议:

我认为房屋首付款是我父母资助的,购房贷款是以我个人名义签署的贷款协议,实践中贷款也是由我个人财产偿还,所以,按揭房应归我个人所有。

她却认为,房屋首付款是我父母赠与夫妻二人的,我还贷的钱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按揭房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请问我们哪方的观点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北京 张某

律师视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本案看,20万元的购房资助款是你父母在你们结婚后给付的,且并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你个人,因此,该笔资助款应视为对夫妻二人的共同赠与。

此外,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的,无论是用夫或妻一方婚后的经济收入,还是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的房屋,都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按揭房应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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