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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精光”这把真的“玩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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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雨晨 通讯员 郭京霞 2005-08-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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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毕玉玺 一审被判三年 ■ 经典指数 ★★★★☆ ■ 经典元素 ① 毕玉玺系列案之一,行贿者受到惩罚的一个经典判例。 ② 以玩牌输钱的独特手段行贿,由此赢得 “ 兰精光 ” 绰号的兰义,这次,因为三把 “ 牌 ” 名副其实地输个 “ 精光 ” 。 ■ 出场律师 北京安园律师事物所 崔力明 律师 于红刚 律师 玩输了的 “ 兰精光 ” “ 砰! ” 一锤定音。 响声宣告, “ 兰精光 ” 这回真的玩输了。 兰义,绰号 “ 兰精光 ” ,因为涉嫌行贿毕玉玺而受到社会的关注,其更因为独特的玩牌输钱的行贿方式而变得家喻户晓。 2005年8月30日,兰义真正 “ 玩 ” 了一回名符其实的 “ 精光 ” 。 这一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兰义接到他生平的第二回判决书,因为向毕玉玺行贿构成单位行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1年前,同样是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兰义因犯贪污罪、投机倒把罪被判入狱七年。 兰义的家人准时到庭聆听宣判结果;兰义面无表情地站着倾听对他的审判,目光注视着审判员。 辩护律师于红刚谈到兰义对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结果的反应时说: “ 单位行贿罪的最高刑是五年,不难看出他对审判结果的感觉。 ” 宣判后,兰义当庭没有表态即被带离,在另一处接受了媒体记者的采访。兰义表示量刑偏重,将会考虑准备提出上诉。 行贿毕玉玺受审第一人 毕玉玺,1992年2月至1999年3月任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1999年3月至2003年5月任首发公司董事长。 在这期间,毕玉玺被指控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并于2005年3月16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毕玉玺受到制裁之后,其他涉案人员也相继受审。 兰义是行贿人之一,也是第一个站到被告席上的行贿人,被指控在1997年到2004年的七年间9次向毕玉玺行贿,款物折合人民币142万余元,案发后尚有赃款人民币20.8万余元未被追缴。 辩护人北京安园律师事物所律师崔力明、于红刚为兰义作罪轻辩护。 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方指控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外,兰义有立功和坦白等情节。 在牌桌上,与毕玉玺玩了七年牌, “ 逢毕必输 ” 的兰义,这次输在了三把 “ 牌 ” 上。 第一把:88万 “ 赌资 ” 88万元,兰义涉嫌行贿中最大的一笔,出自一本108万的存折。 根据供述,当初是毕玉玺拜托兰义帮助其保管私房钱,兰义将毕玉玺的20万元存到了自己的名下,于是有了这本存折。 此后,兰义以毕玉玺在 “ 打牌时赢的钱 ” 的名义,陆续给存折里存入了88万元。 这被认为是兰义贿赂毕玉玺的三大手段之一。 在牌桌上,兰义是 “ 逢毕必输 ” , “ 兰精光 ” 之名由此而来,这也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笑谈。 辩护律师认为,这88万元实际上没有被毕玉玺所控制,认定为行贿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虽然,兰义于2003年和2004年曾经两次试图将该存折交给毕玉玺,毕都没有明确表态要接受,更没有取得存折和支取存折中的存款。客观上,存折里的100多万元的转移没有进行。 “ 毕玉玺若要在行为上实际控制,其需进一步向兰义发布指令。 ” 辩护律师解释说,比如,让兰义将存折和身份证交予他,或者让兰义将钱取出交予他。 “ 而事实上,直到事发,毕玉玺也没发出最后一个指令。 ” 以王燕为审判长的合议庭,没有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合议庭认为,毕玉玺将归自己所有的人民币20万元交给兰义,让兰义以自己名字设立存折,并由兰义代为保管,兰义与毕玉玺均承认该存折所有权属毕玉玺所有。 此后,兰义为感谢毕玉玺利用职权为其所在公司谋取的不正当利益,陆续将从本单位提取的人民币88万元存入该存折,并告知毕玉玺,毕玉玺明知该款系兰义给予的贿赂而未拒绝。毕玉玺虽未实际使用过该存折内款项,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毕玉玺对该笔存款的情况知道并占有控制。 “ 所谓现有证据是毕玉玺和兰义的供述。 ” 辩护律师指出。 2005年2月16日,毕玉玺供述 ——“ 我能控制,如果我跟兰义说我要用这折里的100多万,他马上就会给我提出来。 ” 与此相印证的是第二天兰义的供述 ——“ 如果毕玉玺跟我说他用钱,我马上就把这100多万提出来给他用。 ” “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两处供述采用的都是如果。 ” 辩护律师认为,假设并不能意味着实际控制。 第二把:34万礼品金 除了玩牌,兰义最 “ 拿手 ” 的就数帮助毕家变卖礼品了。 1999年,2001年,2002年,2003年,四年的春节期间,兰义先后多次应毕玉玺爱人王学英的邀请,从毕家拉走了许多高档名烟、名酒甚至鱼翅、熊掌。 善于输牌的兰义,在这张牌上也打得令毕家人很满意。拉走礼品的兰义转身给毕家送去了2万、10万、20万…… 辩护律师认为,兰义的这把 “ 牌 ” 输得没有道理。因为拉走礼品与送钱,两者之间有着某种关联,送的钱抵折礼品的价值,不能将两者机械地割裂开来。 兰义与毕玉玺之间的往来处于一种不平等的状态。几年来,兰义一直有求于毕玉玺,毕也曾给予过兰义关照。在毕玉玺面前处于弱势的兰义,显然要意识到 “ 拉走礼品 ” 的含义,即是把这些东西想办法变卖或者处理,然后把相应款项交回毕家。 律师认为,兰义无法对拉回的礼品按照正当的程序进行客观的评估,因此 “ 只能就高给钱 ” 。律师当庭指出,在毕玉玺的亲笔供述中也明确提到了兰义送的钱中包含烟酒钱。 合议庭没有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 判决认为,兰义负责经营的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经毕玉玺的帮助,未经招标投标程序承接到工程后,兰义所在公司为了表示感谢,通过兰义以各种各样名义给予毕玉玺钱款的行为,符合我国法律关于单位行贿罪的罪状要求,给予钱款名义的不同不影响性质的认定。 第三把:10万元 “ 借款 ” 刘朝晖,毕玉玺的一个密友。 为了帮助密友,毕玉玺给兰义打了电话,让兰义借10万元给刘朝晖买车。 在这10万元的来龙去脉的供述上,兰义与毕玉玺如出一辙。 如果说,变卖礼品后送钱 “ 输 ” 得没有道理,那么,这一把辩护律师认为 “ 输 ” 得更加没有道理。 “ 既然是 ‘ 借 ' ,兰义就可以要求 ‘ 还 ' 。 ” 辩护律师辩解说,兰义主观上没有主动送这笔款,在兰义没有明示放弃债权之前,该项事实应当认定为借款。 “ 退一步讲,即使是兰义考虑到毕玉玺和刘朝晖之间的特殊关系,将 ‘ 钱 ' 借出后不想再要求偿还,这种情形下,兰义 ‘ 借钱 ' 给刘朝晖也是迫于无奈。 ” 由此,辩护律师认为,如果不能认定为借款也应当依法认定该笔钱款的索贿性质。 合议庭以同样理由否定了这 “ 把 ” 辩护,认为,毕玉玺没有对兰义进行勒索,该指控不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行贿罪除外的条款。 三把 “ 牌 ” 令兰义的单位行贿罪名成立。 兰义假释期满五年后再次犯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被羁押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认定为立功表现;此外,兰义认罪态度好。鉴于以上原因,法院对兰义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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