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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货商期待“翻身的好日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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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夏仲鸣 发自北京 2005-08-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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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酝酿立规, “ 潜规则 ” 暴露阳光下,零售商 “ 霸王合同 ” 将被约束 “ 其实就我们而言,哪怕双方约定的支付期限是100天,超出法规确定的期限,但如果能按时兑现,我们都能接受。但关键问题是,很多情况下,零售商都无法按约定兑现,账款一拖再拖。有了这个条款,一旦违约,就可以拿这个约束了,总算是有法可依了。 ” 山西省代理商联合会会长、中国代理商联合会筹委会会长樊晓军,最近拿到了一份《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 《办法》 ” )是由商务部拟订的,目前已下发到各企业征求意见。《办法》共有38条,其中涉及到了进场费、账期、定价权等关注度比较高的几方面内容。 “ 我认为,这38条对于长期处于弱势地位、被动地位的供货商来说将意味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因为过去零售商的日子太好了。 ” 在接受《法制早报》记者采访时,谈及《办法》的内容,樊晓军的言辞间流露出几分激动与兴奋。 对于众多零售企业和供货商来说,收取进场费一直是行业内的 “ 潜规则 ” ,这也是目前零售商盈利的主要来源之一。这种 “ 潜规则 ” 随着《办法》的酝酿最终摆上了桌面,今后怎么收,收多少,就必须以该《办法》为标准了;同时迫使零售企业不得不把更多精力放在考虑如何拓展新的盈利模式上。 进场费不能变相收取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要求: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供应商不同意的,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应当与供应商协商一致,订立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时间不得早于提供相应服务前十五日,并且不得从应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中抵扣。 同时,《办法》详细规定了零售企业不得向供应商 “ 变相收取 ” 的费用条目,包括:续签合同费、店内条码费、店铺改造装修费等等。而且,零售商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并按照规定纳税。 如此一来,进场费的合法身份能得到正式确定。曾参与《办法》内部讨论会的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黄国雄表示, “ 关键问题不在于收不收,而在于收多少的尺度问题,同时要通过合同形式互相明确责任义务,按合同进行。去年税务部门对进场费收税,等于国家就已经承认了进场费。现在关键是标准的确定,必须考虑到供应商和零售商双赢。目前,正在寻找这个度,但怎么定,得看正式出台后的规定。现在有几种方案,但究竟会选择哪一种不好说,但《办法》中肯定会对进场费的收取标准有所体现。 ” 但究竟收费标准的预选方案有哪几种,黄教授拒绝透露。 “ 霸王合同 ” 将打破 “ 我们不反对收费,反对的是乱收费。 ” 樊晓军表示,《办法》一旦出台,对过去零售商的 “ 霸王合同 ” 可以起到约束作用。 不仅如此,长期让供应商头疼的账期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有了体现,该《办法》要求:零售商应当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不得占压。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要求零售商及时对账的,零售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零售商以购销方式销售商品的,对供应商所供日配商品,零售商应当即时支付货款。对其他商品,双方可以约定支付货款期限,但支付期限不得长于收货后75日;双方对支付货款期限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零售商应当在收货后3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 其实就我们而言,哪怕双方约定的支付期限是100天,超出法规确定的期限,但如果能按时兑现,我们都能接受。关键问题是,很多情况下,零售商都无法按约定兑现,账款一拖再拖。有了这个条款,一旦违约,就可以拿这个约束了,总算是有法可依了。 ” 樊晓军还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供应商今后还可以解决过去零售商强迫性降价等问题。 该《办法》对定价权方面和商品质量责任承担方面也分别做出规定。其中规定,供应商享有依法确定商品供货价格的自主权,可对不同地区、不同业态的零售商确定不同的供货价格。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不分地区、不分业态的市场最低供货价格。而在商品质量责任承担方面,也减轻了供应商责任, “ 也就是说,零售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供应商。未及时通知的,视为验收合格。 ” 樊晓军表示。 正式出台时间未定 “ 我并没有看到意见稿。 ”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秘书长王耀在接受《法制早报》记者采访时,对于某媒体所指由他透露的相关信息予以否认。而一些看到过征求意见稿的专家,也拒绝透露具体的内容。黄国雄教授就表示, “ 没办法透露,因为这个内部讨论意见稿还需要修改,对一些如结账时间的界限、收费幅度等具体信息还需要调整,还需要征求工商、有关部门以及各方面的意见,还需要领导的审批,所以暂时无法披露具体内容,至于具体出台的时间也很难预测。 ” 对于《办法》出台的时间表,商务部新闻处的工作人员告诉《法制早报》记者,目前相关司局还未将具体信息报给新闻处,暂时无法透露出台时间。但此前,有消息透露: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管理办法》将于下半年出台。 对于《办法》的出台,零售商又是如何看待呢?记者联系了物美集团、家乐福北京办事处等相关企业,有超市负责人认为, “ 进场费的收取,只要是双方约定达成一致,就是合理的。至于收费标准的确定,很难做到公平。不同规模的零售企业,不同业态的市场情况有所不同,肯定不能一刀切。而且这个意见稿明显对供货商更有利。 ” 供货商担心零售商刁难 《办法》的出台是否能解决长期存在于零售商与供货商之间的矛盾,实施后如何进行监管和执行,参与制定和讨论的专家并未透露。 但一些业内人士对此并不抱乐观态度。一位长期为北京各大超市供货,但不愿透露姓名的供货商表示,《办法》的出台,对稳定和规范市场无疑是有好处的。但其中也有一些问题,比如零售商违反相关规定,供货商对其进行投诉和举报后,供货商的利益谁来保障?即便对零售商作出了处罚,零售商也很可能在其他方面对供货商进行刁难,甚至于找出种种借口不再从该供货商手中进货。出现了这种问题,供货商将如何面对? 不仅是供货商,部分法律界人士也对《办法》的实施表示忧虑,但他们同时也认为,任何一个法律法规的出台都不可能一步到位,出台后都有可能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需要在实施过程中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修改。 流通领域法律空白多多 而供货商们普遍担忧的是,如果进场费被确定合法并纳税登记,超市会不会因此提高进场费,将税收的费用转嫁到供货商身上,并由此抬高商品的价格? “ 零售商把纳税部分也分摊到供货商的进场费里,必然会导致供货商生产或经营成本的提高。不排除为得到既定利益,供货商会在商品上加价销售或者降低生产成本,但这种情况随着市场的良性发展会逐渐减少。目前竞争比较激烈,无论是本土还是外资企业,都在争取市场占有率,如果轻易提价,会使产品失去竞争力。而大供应商的供应价格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应该有能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 一位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 我认为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如果《办法》出台,该收多少就会有界限,并公开化、透明化、合同化。 ” 对于这样的疑虑,黄教授十分肯定地说,《办法》会对零售商的收费行为形成有效的约束。 其实心存疑虑的人还不在少数,主要是之前的举措并未取得明显的成效。北京市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就规定了禁止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各种形式的不合理的进场费。但是,由于该《规范》带有很强的行业自律性,而且没有上升到法律,对超市和供货商的权责约束力有限,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 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是由于中国流通领域立法基础薄弱,存在大量空白亟需填补。目前对流通的规范和管理主要是通过大量政府文件,很难形成对市场行为和秩序的有效监管,很多领域都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 ” 一位专家明确指出,流通领域存在大量法律空白点。 樊晓军最后指出: “ 很高兴看到商务部能迅速制定出这样一个的管理办法。这是继今年5月11部委关于联合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之后的第二件大事。我们认为,打击与立法同步进行是我们规范市场最有效的办法。另外,如果能够积极调动行业协会的力量,也将有利于市场的有效监管与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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