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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还款期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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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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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驿站■

原告起诉获支持

因为借条上的承诺还款期限被划掉,双方对簿公堂。张家港法院对该案审理认为,承诺还款期限属单方意思表示,对出借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

2004年9月,王某因经营需要临时向李某借款50万元,承诺于一星期后归还。但王某逾期一直没有归还后,经李某多次催讨,王某于2005年2月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 “ 今欠李某人民币50万元,用本人房产证作抵押,待还清欠款,收回本人抵押的房产证,还款期限为2005年10月之前。 ”

2005年3月,李某持该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还款。经审查,李某所持借条上, “ 还款期限为2005年10月之前 ” 一句上有两道划痕,李某陈述称:因为其不同意王某承诺的还款时间,所以当场就予以划掉了。王某对借款和出具借条没有异议,但认为双方已约定该款于2005年10月前归还,借条上关于归还期限的内容是李某事后擅自划掉的,现还款时间尚未届至,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佐证,原告的债权应获保护。关于借条所载还款时间,是被告单方意思表示,对原告没有约束力;且借条是在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后,原告在向被告催款过程中形成,原告对被告承诺的还款时间同意与否,取决于原告。

因此,原告对欠条上还款时间划去与否,或者是否征得被告同意划去,不影响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及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现原告在取得欠条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表明其对被告的还款能力已有疑虑并对被告提出的还款时间予以否认,故被告主张的还款期限对原告没有约束力。依法判决王某偿付李某50万元借款。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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