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 ||||
| 为制婚检“正名” |
|||||||
| 新闻线索 | ![]() |
||||||
移动用户 |
|||||||
| □侯国云 2005-08-29 | |||||||
| 发送至52639020 | |||||||
联通用户 |
|||||||
|
中国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8月31日透露,中国有可能重新设定婚检制度,此论一出,关于婚检制度的讨论再次升温。 不少人还是坚持,强制婚检侵犯隐私权,不得人心。但笔者却认为,强制婚检是完全正确的,根本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强制婚检不是不得人心,而是大得人心。 首先,婚前检查是一种符合社会共同利益的规范。因为婚前检查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缺陷婴儿,从而大幅度提高人口质量,这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显然属于重大的共同利益。据统计,近年来,由于取消强制婚检,黑龙江省只有0.43%的人自愿婚检,由此导致仅黑龙江省每年就有1.8万名缺陷婴儿,全国加起来,每年就有50来万缺陷婴儿。如此巨大的数字给社会共同利益所带来的危害也是巨大的。因此,为了维护社会共同利益,婚前检查必须进行。 其次,强制婚检,符合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从而确立了强制婚检制度。但是,2003年8月8日,国务院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将其改为自愿婚检。毋庸置疑,国务院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属于违法立法,也属于无效立法。因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属于下位法,全国人大的立法属于上位法。在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不存在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只存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则。因此,任何时候下位法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上位法。但遗憾的是,我们的行政机关不但不主动修改错误的下位法,反而继续坚持这种错误立法。同样毋庸置疑的是,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今年6月24日通过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中关于强制婚检的规定是正确的立法,因为,它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母婴保健法》是一致的。 再次,不能以保护隐私权为由对抗强制婚检。一些人反对强制婚检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强制婚检侵犯了隐私权。这个理由听起来冠冕堂皇,但实际上却是一个很难成立的理由。第一,婚前检查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因为婚前检查是由医务人员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的,检查的结果也不向社会公布,只是通知受检者本人,就像人们通常的就医或例行体检一样,根本就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其次,如果说检查一下身体就是侵犯了隐私权,那么,逃避检查是不是新婚夫妇对对方健康知情权的侵犯呢?是不是对新生婴儿健康权的侵犯呢?是不是对社会共同利益的侵犯呢?权利都是相对的,从来没有绝对的权利和绝对的自由。如果说拒绝婚前检查是一种隐私权的话,由于这种权利的行使会侵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那么,由法律规定进行强制婚检就是必要的。面对法律的规定,不允许任何人以保护隐私权为由对抗强制婚检。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婚前同居的普遍现实决定了婚前检查没有意义,而通过孕前检查来保证优生优育也是一种很好的途径。这种见解显然值得商榷。婚前同居的现象即使较多,但婚前生育的现象毕竟极少。尽管婚前已经同居,但在结婚前进行检查,如果发现了不宜结婚或不宜生育的疾病,仍然可以有效地防止缺陷婴儿的诞生。其次,通过孕前检查也能保证优生优育的说法缺乏可靠性和真实性。由于取消强制婚检,仅黑龙江一省一年就有1.8万个缺陷婴儿诞生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另外,既然愿意孕前接受检查,又为何不愿意在婚前接受检查呢?难道婚前检查侵犯隐私权,孕前检查就不侵犯隐私权吗?如果说婚前、孕前检查都可以的话,当然还是要进行婚前检查。因为婚前检查的保险系数更大,而且婚前检查更便于管理。 (作者为厦门大学教授) |
|||||||
| 发送至92639020 | |||||||
| 往日早报 | |||||||
| 登陆邮箱 | |||||||
| 本报面向全国 | |||||||
![]() |
|||||||
| 诚征广告代理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电话:010-84710314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