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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考点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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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吴景明 副教授 200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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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从以往试题来看,产品质量法部分的考题全部来源于法条,考点集中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且本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关系密切,试题往往结合这几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考查。考生应留意这一命题特点和规律。

一、《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产品标准和产品质量(掌握)

(一)适用范围

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以及初级农产品,都不属于这里所讲的产品。建筑工程和军工产品也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但是,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例题,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何种产品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A. 芝麻油 B. 大坝 C. 冰毒 D. 电力。

正确答案为 A 。

本题考查的正是《产品质量法》第 2 条的规定。

(二)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是对产品所作的技术规定,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主要依据。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际标准等。

(三)产品质量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规定的产品质量的定义是,产品能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特性和特性的总和。所谓特性是指在标准中规定的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有效性、经济性等质量指标,它反映了产品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质量责任的要件(掌握)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构成要件为:

1. 违反默示担保义务,即违反了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有强制性要求。

2. 违反明示担保义务,即违反了与产品的用户、消费者约定的义务。

3. 产品有缺陷,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了解)

产品质量监督包括政府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和对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的管理四个方面。历年司考尚未考查过此部分,因此了解即可。重点掌握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这里应该结合《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的规定进行学习。

四、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重点掌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方面:

1. 作为义务:

( 1 )产品质量的要求

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 2 )产品标志的要求

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④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⑤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2. 不作为义务

生产者( 1 )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 )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同样也包括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两个方面:

1. 作为义务:

①验货义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②质量保障义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2. 不作为义务:

基本同生产者。不同点在于销售者( 1 )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2 )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五、产品质量责任(重点掌握)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1. 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是严格责任,即如果生产者不能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 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主观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损害赔偿

1. 缺陷的定义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 产品缺陷责任的求偿对象

消费者有选择起诉对象的权利,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的,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赔偿的,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三)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另外,产品责任和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是产品质量责任的两大基本形式。产品责任专指因产品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是特殊的侵权责任,消费者既可以向生产者求偿,也可以向销售者求偿;而瑕疵担保责任是合同责任,消费者只能向销售者求偿。产品责任赔偿以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为限,瑕疵担保责任赔偿以产品本身损失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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