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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则要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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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阮齐林 教授 200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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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讲座■

( 续上期 )

三十一、非法经营罪

1. 《刑法》第 225 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 1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2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 3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2.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 1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的;

( 2 )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的,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

( 3 )对于 1998 年 4 月 18 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

( 4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

( 5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

( 6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 500 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7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的。

三十二、妨害公务罪

1. 客观方面:要求具有《刑法》第 277 条执行职务的四种情形之一。

2. 想象竞合犯:妨害公务使用暴力造成公务员轻伤以上结果的,是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即轻伤的,择妨害公务罪;重伤以上的,择故意伤害罪。

3. 法条竞合犯:如抗税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具有妨害公务性质的犯罪,不适用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也具有妨害公务性质,对其首要分子不适用妨害公务罪,但对其他参与阻碍的人,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4. 暴力抗拒公务人员检查,通常以妨害公务罪与有关犯罪数罪并罚。例如,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查的,以走私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刑法》第 157 条);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共 8 个罪),暴力抗拒缉查的,数罪并罚。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例如,在组织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中,暴力抗拒缉查的,对暴力抗拒缉查行为(妨害公务)作为加重情节,不数罪并罚;还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暴力抗拒缉查的,也是作为加重情节,不数罪并罚。但是,如果故意杀伤稽查人员的,则需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三十三、招摇撞骗罪

1. 与诈骗罪区别:招摇撞骗罪限于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诈骗罪不限定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财物。如果行为人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定方式招摇撞骗,骗取了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的,应认定为招摇撞骗罪

2.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竞合的,也择一重罪处罚。

3.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三十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1.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并用于诈骗、招摇撞骗等犯罪的,属于典型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2.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3.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 225 条(非法经营罪)、第 280 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 伪造金融票据、委托收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及其附随单证的,是伪造金融票证罪。

5.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三十五、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 与其他破坏型犯罪的区别。本罪的特点是以“技术操作”方式对计算机“软件”系统实施破坏,如,修改软件系统或删除数据等,不包括直接使用物理(如暴力的)的方式直接对计算机硬件设备毁坏、拆卸等。如果使用物理方法对硬件破坏,不构成本罪,可以构成其他的破坏型犯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甚至于可以构成破坏通信设施罪。

2. 与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的联系。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因利用计算机犯罪又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应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3.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国家重点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 1 )国家事务;( 2 )国防建设;( 3 )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构成本罪。只要有非法侵入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侵入国家重点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秘密或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作为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4.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可以按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与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故意”投放“虚假”爆炸物、危险物质。 1. 主观上必须具有投放“虚假”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有投放“真实”的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故意,但是由于认识错误,而在实际上使用的不是真正的危险物质的,应当认定为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未遂。 2. 客观上,投放的是虚假的爆炸物、危险物质。而不是真正的爆炸物、危险物质。例如,甲为了惊吓乙。故意给乙邮寄去一包白色粉末,让乙误以为是炭疽病菌。甲的行为具有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性质。

三十七、寻衅滋事罪

1. 客观有《刑法》第 293 条列举的寻衅滋事行为之一:(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所谓情节恶劣,在这里一般是指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取乐或者殴打他人致伤。( 2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所谓情节恶劣,在这里一般指结伙、持械追逐、拦截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在这里一般是指多次强拿硬要、多次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等。(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一般是指造成商场、饭店、舞厅、影剧院等场所营业不能正常进行,交通堵塞,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等。

2. 主观方面是故意,通常出于蔑视法纪、显示威风或者寻求精神刺激等卑劣下流的动机。

3. 因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与伤害罪的区别:要点是动机不同。前者往往是无端寻衅,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因此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而后者往往是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恩怨,因此对象一般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因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仍构成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应以伤害、杀人罪论处。

3. 寻衅滋事,强拿硬要或者占用公私财物与抢劫罪的区别。要点是:前者往往是在大庭广众之下,以强凌弱,占便宜或耍威风,不顾忌被害人、群众知悉或告发,也不在意财物的价值;而后者则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洗劫被害人有价值或者所有的财物,并且尽量避免被害人辨认或者他人知悉。

4. 寻衅滋事、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要点是:前者的行为对象虽然也包括妇女,但其行为方式中不包括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对妇女进行猥亵、侮辱。追逐、拦截妇女并强制猥亵、侮辱的,应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5. 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起哄闹事的行为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动机和起因不同。前者是基于寻求刺激的动机,无端生事;而后者往往是为了满足某种个人的要求,事出有因,企图用聚众闹事的方式向有关单位施加压力,获取一定的利益。(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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