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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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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8-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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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2005 年 2 月 24 日我公司员工孙某被送往外地参加业务培训 3 个月,公司为其支付培训费 1.5 万元。培训前,单位与孙某签订了培训协议书,协议明确,孙某参加培训回单位应按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公司工作 3 年。然而,孙某回单位仅工作了 3 个月,未经单位同意,便“跳槽”去了另一家公司继续从事与本公司工作内容完全相同的工作。 请问如何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某公司 徐女士 律师视点:孙某未履行劳动合同擅自“跳槽”,属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对此,我国《劳动法》第 31 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 102 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具体赔偿内容包括: 1.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此外,《劳动法》第 99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徐女士所在公司应尽快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可以要求孙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孙某不履行劳动合同,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可以要求“聘用”孙某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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