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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最大冰毒”案审理一度搁浅揭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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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雨晨 2005-08-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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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毒枭刘招华共同制毒的陈炳锡案 ■ 经典指数 ★★★★☆ ■ 经典元素 ① 自称“世界头号毒王”的陈炳锡,与曾被公安部 A 级通缉令通缉的刘招华联手制造了当时堪称“世界之最”的冰毒案,引人瞩目。 ② 更令人们大跌眼镜的是,陈炳锡一贯的公众身份竟然是热心于慈善事业的不显山不露水的好心人企业家。 ③ 两次开庭,律师为陈炳锡作的都是罪轻辩护,陈炳锡两次都否认公诉机关对他的指控,其对妻子的保护心切更是形于庭上。 ■ 出场律师 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 陈端祥 律师 立功谎言被拆穿 因为与曾被公安部 A 级通缉令通缉的大毒枭刘招华一起,制造耸人听闻的“世界最大冰毒”案而备受瞩目的陈炳锡一案,在沉寂了 4 个半月之后, 8 月 18 日,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第二次出现在被告席上的自称“世界头号毒王”的陈炳锡,与上一次 3 月 23 日庭审时一样,全盘否认了公诉机关对自己的指控。根据指控,陈炳锡涉嫌犯有 3 宗罪,分别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偷越国(边)境罪和骗取出国证件罪。 第一次庭审时,除了否认指控之外,陈炳锡还表示自己有检举犯罪嫌疑人刘广利贩毒,并协助公安机关最终在香港将刘抓获的立功情节。这就是该案一度被搁浅的原因。 4 个半月后,在同一法庭上,公诉方出示了调查证据,刘广利是香港警方根据自身掌握的线索抓获的,与陈炳锡提供的检举线索无关,也即是说陈并不存在立功情节。陈炳锡对这个结论没有表示异议。 被拆穿谎言的陈炳锡还是一脸的坦然,面对公诉方的指控,他可谓见招拆招,沉着应对。与陈炳锡同庭受审的其余 8 人,在他的感召下,也纷纷表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持有异议。 出事前,一直被人们认为热心慈善的陈炳锡“护妻”心切跃然庭上,他急切地为其妻子开脱罪名,称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村妻子不懂法律,也不懂普通话,自己的事情与她无关。据了解,陈炳锡同样只是小学文化出身。 律师:偷越国境不算犯罪 8 月 23 日,陈炳锡的辩护律师、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的陈端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两次出庭为陈炳锡作的是罪轻辩护。去年,接受陈炳锡家属的委托之后,他曾多次会见陈,陈每次都重复自己并没有犯罪。通过阅卷、参与法庭调查,陈律师提出了如下的辩护意见: 其一,对陈炳锡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指控依法不成立。理由是,根据刑法的规定,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构成,客观上要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陈炳锡虽然有虚构自己的两个小孩为陈仁忠亲生儿子的事实,但该事发生是在 1997 年期间,陈炳锡向陈仁忠提出能否帮助其两小孩移居香港,并没有采取贿赂、胁迫等其他不法手段,两小孩最终取得证件时间是在 2000 年 6 月,此时,陈炳锡已经离开中国,对此并不知悉。 其二,陈炳锡偷越国境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陈炳锡客观上虽然有偷越国境的行为,但该行为根据法律之规定并不属于情节严重的,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偷越国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3 年 9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第 4 条第 ( 二 ) 款的规定: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国 ( 边 ) 境的行为,是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但该司法解释在 1994 年 7 月 27 日起已经失效了。而根据刑法 322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 ( 边 ) 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 2002 ] 3 号 ) 第五条之规定,偷越国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 1. 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2. 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 3. 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4 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又偷越国(边)境”。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把为逃避法律制裁而偷越国 ( 边 ) 境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因为,为逃避法律制裁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情节是否严重是客观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是情节严重 ( 结果犯 ) 。 其三,律师认为公诉机关对陈炳锡所犯的三宗毒品案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此,律师请求对陈炳锡定罪量刑时应特别慎重。 ■控辩焦点■ 控方: 1998 年中秋节期间,与陈炳锡同为广东普宁人的张启生(去年已判处死刑),将 300 多块共 100 多公斤的毒品海洛因,通过朱二、阮亚明(另案处理)从云南运回家乡普宁市。其后,由陈炳锡指使自己的小舅子陈俊国(另案处理),在该市流沙镇赤水村陈俊国哥哥陈俊玉的手袋加工厂内将上述毒品海洛因交给张启生,张在普宁本地将这批毒品销售。 辩护人:该项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从张启生及陈俊国的供述,能确定的事实是,张启生有一批货物联系陈炳锡找地方拆卸,陈炳锡让张启生找陈俊国,从这两人的供述中,辩护人并没有看出陈炳锡如何指使陈俊国。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人参与卸货,皆由陈俊国自已决定,陈炳锡一概不知,亦从未过问。陈炳锡只告诉陈俊国张启生需要地方卸货,陈俊国是否决定愿意为张启生卸货均由其自己决定。陈炳锡与陈俊国之间不是上下级,也不存在雇佣关系,而仅仅是亲戚关系,其并没有权利指使陈俊国做事。只给陈俊国提供了搬运赚钱的信息,以后的事件如何,陈炳锡是无法得知,更谈不上合伙了。后来,张启生给了陈炳锡 50000 元,陈炳锡将赃款交付给了陈俊国,他并没有得到一分钱的好处,被告陈炳锡在此事件中没有犯罪的主观意图,缺乏犯罪动机。 控方: 1998 年 5 月,陈炳锡伙同刘招华、纪龙辉、“老三”、“甲子人”(均另案处理)在“老三”家密谋制造冰毒牟利。同年 5 月至 6 月间,陈刘二人租用流沙镇赤水村陈俊玉名下的手袋厂,指使陈继雄和罗建光、纪文龙(均另案处理)等人生产甲基苯丙胺。同年 10 月,因工厂对附近鱼塘造成的影响,陈刘两人害怕引起公安局的注意,于是将设备转移到宁夏银川一个农药厂房内。在 1999 年 9 月中旬,罗建光从宁夏运回冰毒 500 余箱重 11080 千克,藏匿在租来的仓库里,同年 11 月 4 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余质量较差的 1280 千克重新加工后藏匿于张大全家中,同年 11 月 18 日被查获。 辩护人:从 2005 年 4 月 14 日刘招华在福建省看守所提审所的供述看,刘证明这起制造冰毒案件是由自己出技术、陈炳锡出资而成。刘把自己在香港开设了账户的时间、地点、金额均描述得非常详细,对此关键证言,理所当然的要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才能令人信服。然而事实是,却未能传召刘到庭质证。 此外,证明陈炳锡与他人密谋制造毒品的只有江炳鑫的证言([ 2003 穗中法刑一初字第 271 号第 43 页最后一行至第 44 页]),江也只是听甲子镇的朋友“阿华”说,由“阿华”找了“阿三”,“阿三”便介绍陈炳锡与刘招华认识。江炳鑫的此种证言在诉讼法理中属于传来证据,在本案当中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纪文龙、纪文生、纪文城、罗建光等相关的证人证言表明,除了在 1999 年 6 月这一时间点以外,该等证人并没有明确是哪一个时间点知道宁厦工厂制造的为冰毒。因此可以推断,在 1999 年 6 月以前,被告陈炳锡是不知悉宁厦工厂制造的是冰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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