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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警察律师辩护:北京警察过错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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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朱雨晨 200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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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瞩目的山西警察打死北京警察案庭审

2005 年 5 月 3 日,曾经被称为“警察的黑暗日”。

  “被害人也存在过错,从事情的起因看,北京警察李忠义曾两次违章停车。”

8 月 22 日,备受瞩目的“山西警察打死北京警察案”在山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山西警察刘利民的辩护人王继军语出惊人。

  庭审中,受害人家属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 259 万余元。

律师:对方亦有过错

刘利民的辩护律师、山西新学府律师事务所的王继军,为刘利民作的是有罪辩护,但以刘利民系投案自首为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事情的起因来看,对方也有过错。”刘利民的辩护律师出示了现场示意图解释说,案发当日,被害人李忠义驾车在桃园北路天客隆超市前便道上,由北向南,直行方向前进,而该便道宽不足四米,禁止车辆直行、左转与停车。在距路口十余米的便道上李忠义两次违章停车。

第一次在报亭旁,挡住了刘利民驾车前行;第二次在路口处打算直行时遇红灯停车,挡住了刘利民右转弯,加上后面有车也在鸣笛催促,刘利民就鸣笛催丰田车向前开一点让开路口。被害人对刘利民一直摁喇叭非常不满,随即与同行的谷明下车对刘利民辱骂,态度蛮横,对此刘利民没有回骂。律师认为,被害人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这一过错是导致双方矛盾激化、促使刘利民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当然,这个过错并不能抵消刘利民的罪过。”王继军律师对记者强调说,那只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参考。

“案发后,刘利民主动归案,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刘利民的辩护律师说。

对于刘利民是否自首,被害人的代理人及其家属均有异议。代理人认为 5 月 3 日发案,而刘利民是在 5 月 5 日归案,如果称其是投案自首,显得有些情理不通。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李忠义家人提出,刘利民一开始说自己没跟踪李忠义,后来在招待所停车场看到李忠义后也没说话,打人时自己已经不在场,而各个当事人的证词和刘利民后来的说法,已经证明刘利民在说谎。既然投案后没如实供述,就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自首条件。

代价惨重

“因为简单口角造成十个家庭的悲剧,代价惨重啊!”王继军感慨地说。他认为撇开本案当事人特别的警察身份不说,十个家庭因为此事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尤其是被害者家属受到的伤害,这个案子值得人们深思。

  李忠义的父母现在都已年近七旬,父亲半身不遂,母亲患癌症,刚刚做完手术。妻子也没有工作,孩子正在上大学。目前,这个家庭几乎没有经济来源,全家人仅靠两位老人的退休金维持生计。

王继军律师坦言,担任刘利民的辩护人有一定的压力。在这场“博弈”战中,刘利民注定是处于被排斥的地位。但是,律师认为,刘利民是一名警察,警察也有七情六欲,也有丧失理智的时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警察犯罪不能偏袒,但也不能因是警察而加重处罚。

事情的发展出乎意料。

就在庭审的同一天,有消息传出,太原市公安局否认了刘利民的警察身份。沸沸扬扬闹了 3 个多月的“警察打死警察”案突然间变成“假警察打死了真警察”?

至此,刘利民已经从案发时的“好警察”、“坏警察”,转变为非警察,“真假警察的身份对案情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刘利民的辩护律师称,但在记者的采访中,大部分被采访者还是不能理解有关部门的行为,一时半会还难于接受这种戏剧性的转变。

背景回放

今年 5 月 3 日晚 8 时许,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刘利民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沪 D27610 的桑塔纳轿车,行至桃园北路天客隆超市十字路口时,被一辆车牌号为京 HJ1331 丰田吉普车挡住了去路。在催促对方让路的过程中,刘利民与驾驶此车来太原度假的北京市朝阳分局巡察支队民警李忠义发生了口角。

事后,刘利民气愤难平,觉得自己受了欺负想教训对方。刘利民便跟踪李忠义,并打电话叫张吉、安胜利等人前来助阵。

当晚 8 时 50 分许,张吉、安胜利、周传全等 8 人赶到桃园路新唐都大酒店,经刘利民指认后,张吉、安胜利等一拥而上,将正在桃园南路 2 号冶金厅招待所停车场内停车的李忠义团团围住,一顿暴打。其间,众人还拾起路边木板、木棒、铝合金管等物对李忠义进行猛击。结果导致李忠义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5 月 5 日,闻知李忠义死亡的刘利民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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