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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存废游走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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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欣旺 2005-08-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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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辩之余■ 本栏宗旨:以“法辩”观点为思考样本,为“公共利益”独立反思! 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又起波澜。 形而上的生命终极叩问,形而中的国家政治哲学权衡,形而下的民生疾苦,构成了死刑政策特殊的话语环境。 学者们更多的从现实问题出发,尝试从减少非暴力犯罪死刑判决开始,去正视这个难题。这是一种勇气,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勇气。 从生命价值本身的意义上来看,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肯定大于非暴力犯罪的。暴力犯罪对人的生存是一个威胁,这是最基本的危害。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必须保护生命的尊严。这一点在中国古代的刑律中也是得到朴素的认同的,比如,对只抢钱不伤人的犯罪和谋财害命的处罚是不一样的,对谋财害命的处置要严厉得多。而从非暴力犯罪来看,比如经济犯罪,钱财的价值是否可以大于生命的价值?是否需要用生命的终结才能平衡金钱损失的价值?是不是必须对这种犯罪处以极刑?这种追问中的困境一直存在。 或许,在很多人心中,至少在获得普遍的心理认同方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在大多数民众中有着更大的期待。贪污腐败现象的严峻,更多的民众寄希望于通过死刑的威慑达到社会的公正,对腐败案件的关注程度比普通的暴力案件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有着更大的吸引力,他们关注案件的情节,更关注案件的处置结果,他们从这种处置中得到一种信息:政府对贪污腐败惩处的态度和决心。这种案件在这个时候就不仅仅是一个个案,他提供的是一种公共信息,表明的是政府的立场。 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普通的民众在这种案件中自始至终都处于弱势的地位,他们唯一可以获取的就是对未来的预期,一种心理上的寄托。暴力犯罪如果不是特别恶劣的比如刘涌案、张军案这样在全国产生影响的案件,它更多的是地方的,所以地方之间治安状况的好坏对比是很强烈的,治安好的地方是不会分享治安坏的地方的那种情绪,顶多也只是基于普通的是非观念的谴责。 这是中国的刑罚制度的环境,它的背后是强大的民意基础,他们认同的是朴素的正义观念、是非观念,在一种新的刑罚价值没有建立起来之前,刑罚的社会意义始终和这种心理共生,单纯的从作为法律制度的死刑刑罚制度出发,谈死刑的废除抑或是分步骤的废除都存在教条主义的嫌疑。 无可厚非,对生命的尊重,我们必然走向慎用死刑甚至废除死刑的时代,从 200 年前贝卡里亚对死刑发出质疑的那天开始,我们就开始向着那理想化的希冀迈进,并且这种做法已经为大多数人所接受。问题在于,我们在进入这种轨道的同时或者之前,还需要提供一种必须的价值转移,比如吏治的清明、公共信任的建立等等,使得死刑刑罚制度仅仅作为社会必不可少的法律制度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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