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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立法亟需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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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策划:姚辉 张有义 200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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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

2005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提出深入开展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其中的4项措施包括:主动出击,拓宽发现案件的渠道;突出办案,集中力量办理一批重特大案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据统计, 2005 年 1 至 6 月,全国法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非法经营犯罪案件 1549 件,比去年同期增加 25.53% 。另外,最高院目前正在起草涉及专利侵权判定基准、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音乐电视( MTV )著作权纠纷等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

但是,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司法解释仍然没有动向,这无疑为期盼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司法文件出台的国内中小企业泼了一盆冷水。而中小企业面对高不可攀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种种矛盾,只能是心有不甘!

■保护知识产权系列之二:愈演愈烈的商标权纷争

历史上“离骚”记载了九牧王的传说,现在却因此案件连环,“九牧王”诉“九牧王”,国家工商总局又被怀疑虚假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也有滥竽充数?

□本报记者 张娜

九牧即为林姓,传说古代林姓家族最旺盛的一个时期是在唐朝,当时一家的九个儿子均做上了“牧”一级的官,当时的“牧”就相当于现在的地市级干部,也就是说这家一下产生了九个市长,自然家境非常好,人丁兴旺。林姓后人也都以此为骄傲,“九牧”也就成了吉祥的代名词。

2005 年 7 月 28 日,因为与“九牧”相关的诉讼,波及到了国家商标局。当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进行了审理。

连环诉讼

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9 月 28 日, 2003 年 4 月 28 日取得“ JOEONE 九牧王”及图商标, 2004 年 2 月 25 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九牧王(香港)服饰集团有限公司 2000 年注册公司,并注册商标“ JIECHI ”。

如今,两个九牧王却打起了官司,一起不够,竟打起了持久的连环案。原因是,企业名称为“九牧王”的香港公司是否可以在产品上标注“九牧王”字样。

2004 年下半年,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九牧王(香港)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主张“九牧王”系驰名商标,要求确认被告的经营行为对该驰名商标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随后,还没有开庭审理,九牧王(福建)公司撤回了诉讼,但在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另案起诉九牧王(香港)服饰集团有限公司的销售商重庆万鞋服有限公司及蒋海军。

九牧王(福建)公司刚刚撤回了诉讼,又成了被告。今年 1 月,九牧王(香港)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一纸行政诉状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被告关于认定“ JOENOE 九牧王”及图案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 [2004] 第 26 号)。

被告指出《关于认定“ JOEONE 九牧王”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不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驰名商标是在作假?

庭审中原告指出,申请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须提供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内容包括: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证据材料。而要提供上述证据材料,就应当证明其商标在三年之前就已获得注册。本案中,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之“ JOENOE 九牧王” 及图案于 2003 年 4 月 28 日获得注册,并于 2004 年 2 月 25 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该驰名商标认定时间距上述获得注册的时间还不到一年。显然,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是不可能提供出符合上述规定的有关证据材料的。

被告认为,调查显示,福建九牧王的西裤年产量、年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连续三年排名第一,“ JOEONE 九牧王”及图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因此认定其为驰名商标有充足的事实依据。

原告代理律师出具证据:福建九牧王在申报驰名商标过程中大量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原告现场出示了《中国民航报》的书面证明证实,福建九牧王表示曾在 2001 年 3 月 27 日的《中国民航报》上登有广告,而该报当天并没出刊。另外,福建九牧王在 2002 年的《中国服饰报》上刊登广告的材料也存在日期与刊号严重不符的情况。被告对此问题均未作出任何回应。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真空?

全国人大代表、汕头市工商联会长郑定平一直关注着驰名商标的发展问题,他在今年两会上提交了一份《关于对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司法程序的议案》。他表示,在经济网站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大力实施和发展商标战略,将有利于增强国家经济实力,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我国加入世贸,对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在这方面,我国于 2001 年 12 月 1 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作出了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须通过立法形式加以解决。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通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个途径来实施。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司法认定至今仍未见到具体的实施办法。

专家建议,最高院应该尽快制定和完善驰名商标认定的司法程序,以解决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不足的问题。一是驰名商标认定的管辖地域,哪一级法院可以认定驰名商标,法律应予明确;二是明确司法认定应该配套哪些具体的程序和规定,使当事人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具有可操作性。

一个是榆林“羊老大” 一个是北京“羊老大” 起起落落对峙法院

物权意识冲击商标权

□本报记者 张有义 刘潇潇

本报上期报道了《花 50 万元买副院长人头》一文,这起事件正是缘于一起商标权的争夺战。

2005 年 7 月 25 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郭海亲自签发了一纸《民事裁定书》,裁定陕西省榆林市羊老大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羊老大)与北京羊老大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羊老大)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止执行,并另组成合议庭再审。该裁定书已于 8 月初送达双方当事人。

在裁定送达之后就发生了近 400 人冲击榆林法院的严重事件。

两个“羊老大”本是同根生

1995 年 7 月,王飞与孙郦馨等成立榆林地区羊老大制衣有限公司,王飞任法定代表人,同年 9 月 18 日,榆林羊老大注册“羊老大”文字商标,注册号为 1009537 。 2000 年 8 月,王飞与孙郦馨等人筹备发起成立北京羊老大服装公司,并确定羊老大商标无偿转让到北京,在北京公司注册期间以榆林羊老大的名义进行经营,但经营和财务独立。 8 月 17 日,北京羊老大以榆林羊老大的名义申请注册羊老大图形 + 文字商标,注册号为: 1766767 , 1766788 , 1673311 。

北京羊老大公司正式成立后, 2001 年 7 月 20 日,该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包括原文字商标在内的其他商标的转让, 2002 年 9 月 21 日,商标局发布公告,北京羊老大取得了该商标。

事情变数在于, 2002 年 4 月 20 日,榆林羊老大和北京羊老大两公司之间签定联合声明:“北京羊老大愿将本公司注册商标羊老大品牌无偿转让给榆林羊老大”。但时至今日,两公司未办理再次转让的程序。

2002 年 8 月,北京羊老大免去王飞的董事长职务。 2003 年 11 月,王飞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后“补充”为商标确权诉讼。 2004 年 9 月,榆林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北京羊老大公司拥有 1766767 和 1766768 两个商标,榆林羊老大拥有 1009537 商标。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2005 年 5 月 24 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 1766767 、 1766768 和 1009537 号商标均归榆林羊老大所有。

由此,一起商标侵权诉讼演化为了一场确权诉讼,判决北京羊老大败诉的原因,关键就落脚到了“联合声明”上。

谁来确定商标物权

2005 年 6 月 8 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会议室就该案召开了学术研讨会,会议主题是“地方法院对国家部委的管理权力的漠视、限制和剥夺”——陕西省“羊老大”商标案判决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与会专家有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人大法学院院长王利明,社科院法学所知识产权室主任李明德,国家商标局商标法专家吕志华,中华商标协会中企商标发展中心副主任郭修中等。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榆林公司先提侵权、后提确权之诉明显自相矛盾。

首先,所谓“联合声明”转让标的不明确,因为羊老大商标是系列商标,到底转让其中的哪一个呢?即使认定为全部转让,因为商标权利确认的特殊行政程序尚未完成,该声明在视为一般赠与合同的情况下,北京羊老大完全可以随时撤销。

其次,商标转让应当以应当以国家商标局注册登记为准。法院即使做出生效的关于商标权属的民事判决,也不意味着当事人就自动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依然属于商标局登记在册的权属人所有,即归北京羊老大所有。二审法院在把一个商标判给榆林羊老大,再利用一并转让的原则把其他商标也判给该公司,显然违背了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有意思的是, 2005 年 8 月 14 日,中国企业家协会召开了中国企业法律维权研讨会,主题同样是以“羊老大”商标归属争议案为例。显然,这起讨论会发生在陕西省高院裁定再审之后。

与会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教授分析,这个案子根本的性质属于商标权转让的纠纷。因而也就属于一个民事权益争议的纠纷,因为商标权就是一种民事权利,商标权的转让而引发了一种纠纷,当然是民事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也就是民事诉讼。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认为,凡是涉及到权属问题都应该是民事诉讼,法院应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一审、二审来解决这样一个权属争议的问题。这个案件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应该是有道理的,有根据的。

但有一个问题,让很多与会人士不解:即使法院有权力判决某商标属于某公司,判决之后将如何执行呢?一个商标的物权归属到底是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还是以商标局登记的档案为准呢?商标物权的审查,法院和商标局谁说算呢?

■保护知识产权系列之三:专利领域的另类出路

建立专利保护联盟

业内人士评论:侵犯专利权就是变相盗窃,我们保护专利的困境就是因盗窃而产生的痛楚

□本报记者 张有义

今年 8 月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索尼电子 ( 无锡 ) 有限公司提出的有关管辖权异议的上诉,并裁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朗科公司诉索尼侵犯其闪存盘发明专利权的案件。被人们称之为“国际巨头在华专利侵权第一案”的“朗索”案件获得重大进展。

天津“十八街”麻花生产企业桂发祥麻花饮食集团的负责人致电本报记者说:“往后放心吃我们的麻花吧,你再也不会受到迷惑了!”去年,桂发祥麻花饮食集团表示在市场上发现有企业出售与“十八街”麻花相似包装的商品,涉嫌侵犯了桂发祥麻花饮食集团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请求市知识产权局查处侵权企业。桂发祥麻花饮食集团认为,某企业生产、销售的麻花在包装袋、包装盒和图形、色彩4个方面与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的“十八街”麻花包装相似,足以误导消费者。近日,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的调解之下,该企业终于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业内人士评论,侵犯专利权就是变相盗窃,我们保护专利的困境就是因盗窃而产生的痛楚。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 1999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 134239 件,比上年增长了 12250 件,增长率为 10.0 %。其中,国内申请 109958 件,国外申请 24281 件,分别占当年总量的 81.9 %和 18.1 %。在全部申请中,发明专利为 36694 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 57492 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 40053 件,分别占当年总量的 27.3 %、 42.8 %和 29.8% ,分别比 1998 年增长 2.0% 、 11.9 %和 15.7 %。截至 2002 年 3 月 31 日,我国的专利申请累计已超过 120 万件。

对于法院来讲,对于侵犯专利权案件的审判也同样遭遇了很多困难。

而这些案件,即专利权保护的难度在于成本较高,资本要素和知识要素的结合较为困难,这无疑是我国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

如何减轻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压力,如何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呢?

专家建议,要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建立专利权交易市场,也就是一种专利权保护的企业联盟机构,代理专利权主体进行国内与国际的专利申请。联盟机构通过专业人士对委托人提出的产品或技术进行评估,确定是否代理申请。申请费用以及年费由联盟机构来承担,并向委托人收取少量的联盟基金,但专利的收益由联盟机构和专利权人按一定比例分成,为联盟机构的长远发展提供保障资金。在资金富余的情况下联盟机构还可以对一些看好的专利技术进行风险投资,可以通过投资来获得独占性的转让权,然后通过对专利技术的转让实现其投资的增值。

■保护知识产权系列之四:加大打击力度

知识产权犯罪率明显上升

中美两国将建立一个联合委员会,共同打击跨国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本报记者 张有义

近日,从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传来消息,他们根据天津第一日用化工厂报案,在文安县皇甫乡查获一个生产假冒名牌花露水的工厂,抓获正在车间生产花露水的工人 9 名,查获刚刚生产出的花露水 17 箱,包装箱 3000 个、花露水瓶 6 万多个,还有“天姿”、“宝宝金水”、“大宝”等假冒注册商标 10 万余套。

7 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公室也通报了 3 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相关法院向本报传真的有关案件材料显示: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7 月 7 日分别公开一审宣判 3 起案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时德军有期徒刑 3 年,并处罚金 3 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周清华有期徒刑 3 年,并处罚金 3 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单位泉州博世鞋业有限公司罚金 30 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林远景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3 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被告人邓晓东有期徒刑 1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今年年中,最高院将知识产权领域内的犯罪列为重点打击的七类犯罪之一,这表明了我国在此方面的决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从 2000 年至 2004 年 11 月份的司法统计看,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一审犯罪案件 1710 件,判处 1948 人。尤其是近三年来案件数量增幅明显,较前三年同比增长 56.42% 。另外,自 2002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份,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还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 2171 件,非法经营案件 3830 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这些数字充分说明,我国司法机关重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态度是坚决的、严肃的。

在 7 月 11 日落幕的中美商贸联委会 (JCCT) 上,在知识产权方面,中美双方首次坦诚对话并且达成多项协议。首先将给予盗版犯罪更严厉的量刑,同时两国将建立一个联合委员会,共同打击跨国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中方将在中国驻美大使馆派驻一位知识产权监察专员以督促打击盗版的力度。

美国商务部长古铁雷斯在新闻发布会中透露,中方已经同意修订现有的规定,保证政府购买正版软件,并且不将中国国产软件作为惟一的采购来源。

所有这些数据和政府行为表明,虽然,在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率在不断上升,但我们有决心、有措施将知识产权领域内的违法犯罪现象给予有效的遏制和打击。

■保护知识产权系列之五:最新进展

保护知识产权呈现九大趋势

● 加大立案查处力度

● 保护商标权成为重点

● 加大对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力度

●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与日增多

● 专业化、科技化趋势日渐明显

●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紧密配合

● 期望建立专利权的企业保护联盟

● 中央地方齐心协力

● 不断加强与国际社会协商合作

□本报记者 张有义

记者根据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提供的材料看出,目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呈现了九大趋势。

加大立案查处的力度。 1998 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7874 起,呈逐年上升趋势。 1998 年全部案件的涉案总价值 2 . 1 亿元, 2004 年已升至 6 . 3 亿元,年均增长 42 %。

侵犯知名商标专用权成为打击重点,侵犯商标权的案件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立案总数的七成多。 1998 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案件 5839 起,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总数的 74 %。

同时,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和保护力度,我国也将加强,对于驰名商标的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也会出台相关解释,以期具备更大的可操作性。

查处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增多。 1998 年至 2003 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超过 500 起,涉案金额 6 亿元,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案总额的 32 %。

针对知识产权犯罪出现的手法越来越隐蔽、手段越来越狡猾的特点,我国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专业化队伍建设,大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侵权犯罪手段的科技含量,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化、科技化趋势日渐明显。

对于像专利权行政认定的司法审查问题,除了加大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同时为了避免因为区域集中困扰,有关部门表示尽可能的由企业自发组织专利权保护联盟,形成立体的保护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了有关文件,强化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在知识产权方面,各级行政部门要扭转不正确的绩效观念,应当将已构成犯罪的知识产权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应只是罚款了事。

针对近年出现的境内外勾结、实施跨国、跨境犯罪的新情况,我国不断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协商合作,先后与美国等国家建立相关协作机制,加大对跨国跨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破除因地方利益驱使而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中央与地方上下一致,地方与地方协同配合,也为保护知识产权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在这些新的趋势和措施之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

2004 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制裁的门槛,对各种侵权犯罪起到了强有力的威慑和震撼作用。

2004 年以来,检察机关共批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嫌疑人 3387 人,起诉 2968 人,同比分别上升了 55 . 4 %和 52 . 8 %;批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 942 人,起诉 896 人,同比分别上升了 26 . 4 %和 10 . 1 %。

去年 9 月至今,工商部门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 24189 件,罚款 1 . 57 亿元;新闻出版、文化、版权、公安部门等查缴各类违法音像制品、盗版品 1 . 67 亿余件,打掉非法光盘生产线 24 条,取缔非法印刷窝点 2960 余家;专利部门查处冒充专利 1115 件,假冒他人专利 153 件;海关查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案件 949 起,案值 7304 万元。

■保护知识产权系列之六:让世界看到我们的决心

坚持中国特色就是与世界共融的决心

我国建立了特有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本报记者 张有义

今年 7 月初,美国人顾然地因在华大量销售盗版 DVD ,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2 年零 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驱逐出境。

这一中国公安机关与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部门开展实质性跨国执法首次合作的案件,从一开始就引起了普遍关注。国内外舆论评价说,此案“具有里程碑意义”,让全世界看到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的决心。

与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大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同,我国为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建立了特有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介绍说,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侵权主体以个人或中小企业为主,由于规模较小,从单个案件来看危害不大,其侵权行为往往构不成刑事处罚,而使用行政手段处罚实施较快,效果也比较明显。

事实和数据有力地说明了这一“中国特色”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据不完全统计,在 2004 年,我国各级工商部门通过开展打假专项整治行动,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亿多元。 2004 年9月至今,新闻出版、文化、版权、公安部门等查缴各类违法音像制品、盗版品 1.67 亿余件,打掉非法光盘生产线 20 余条,取缔非法印刷窝点 2960 余家;海关查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案件 900 余起,案值 7000 余万元。

1994 年,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首次发布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

2005 年 4 月 21 日,我国第二次发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白皮书,全面介绍了中国政府为保护知识产权所作的艰苦努力,以及所取得的重大进展。白皮书全文约 1.3 万字。白皮书列举大量数据和事实,从 9 个方面阐述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情况、专利保护、商标保护、版权保护、音像制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白皮书”无疑表明,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一方面汲取了国际先进经验,另一方面认真考虑了国内特色的保护措施并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

正如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所说:“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方面,我国也是世界上打击力度最大的国家之一。”而这个成绩和力度正是坚持了中国特色这一根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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