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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虽未过户实际交付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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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8-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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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车辆易主应当办理过户手续,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些车主图省事一般不去办理相关的手续,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日前,张家港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汽车案,认为车辆虽然未过户,但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驳回了登记车主的诉讼请求。 2003 年 5 月 3 日 , 新苑公司员工利民驾驶本公司桑塔纳轿车在常熟辛庄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处理,利民垫付了有关赔偿费用后将该车取回,但新苑公司对赔偿费用未予报支。同月,新苑公司实行股份转让,原法定代表人徐某与公司的股东商议,将该桑塔纳车作为赔偿费用抵给了利民。 5 月 15 日,徐某与受让该公司股权的陈某等人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确定, 5 月 5 日起公司的库存商品和固定资产归转让后的股东所有,已由转让后的股东按实际库存接收和处置。 后新苑公司至车辆管理所查询得知,桑塔纳车属本公司所有,发生事故后车辆一直在利民处,而利民已离开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利民归还该车或折价返还人民币 30000 元。被告利民辩称,新苑公司在对公司股权及库存商品进行转让成交中没有将该车一同转让,经公司法人与董事商量,该车发生事故的费用由其负担,该车由其负责处理,后该车一直由其使用并交纳养路费等费用,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利民作为原新苑公司员工驾驶汽车发生事故,因其垫付了事故费用,新苑公司已将该事故车抵给利民,并交付其控制,以抵偿其垫付的事故费用,因此,该车的所有权实际已转移给被告;后新苑公司实行股权转让,并按协议对实际库存进行了接收和处置,所接收财产中并无该车,亦证明该车已不属公司财产;虽然车辆登记信息中登记的车主仍为新苑公司,但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法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转移以过户登记为必要条件,因此,原告主张该桑塔纳车所有权归其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新苑公司的诉讼请求。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邵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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