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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耳光打出遗传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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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毛剑平 通讯员 朱俊 200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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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4 月 17 日, 25 岁的小玲在上海市普陀区某小区内遛狗,正好碰到了同住一小区内的张强,两人聊着聊着,就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起来,张强撂下一句:“好男不跟女斗”,就气鼓鼓地回到了家里,回到家后,妻子高兰一听就火冒三丈,要为丈夫“报仇”。

随后,张强和妻子来到了小玲的住所,厮打中,高兰将小玲打倒在地,张强则踢了小玲两脚,小玲当场昏了过去。

小玲在医院被诊断为头颅外伤,软组织挫伤。 2004 年 4 月 17 日双方在白丽路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张强一次性赔偿原告医药费及营养费 900 元,并于 2004 年 4 月 18 日实际履行完毕。

但是 5 天后,小玲突然出现上肢乏力、步态不稳、小便失禁等现象,这让小玲的妈妈大吃一惊,莫非姐姐的怪病又要在妹妹的身上重演?原来小玲还有一个孪生姐姐小美,她们俩都是在江西德兴出生的知青子女, 1996 年母亲带着她们回到了上海, 1998 年姐姐小美就出现了上述症状,被华山医院诊断为肝豆状核变性(据有关资料,这是一种遗传性疾病,一般多发于 10 - 25 岁,过了 25 岁发病机率会减小很多)。

2004 年 4 月 22 日小玲来到华山医院就诊,正式诊断小玲为“肝豆状核变性”病变。小玲眼看就要渡过 25 岁的危险期,却被一场突如其来的纠纷诱发了遗传疾病,小玲的母亲把张强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张强夫妇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费以及精神赔偿共计 43 万余元。

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小玲母女出示一份鉴定书证明小玲的该疾病的外力诱发因素为 15 %,小玲母女出示的街道和居委会证明还证明小玲在此事之前是完全正常的女孩子,而现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只能坐轮椅。

对此,张强夫妇的代理人认为,肝豆状核变性疾病是遗传所致,终身不能治愈,这不是由于 4 月 17 的殴打所至。关于鉴定书中 15 %的外力诱因的问题,代理人认为缺乏科学依据,他称从医学理论上来说肝豆状核变性有没有外力诱发因素还存在着争议,并且小玲的病不是当场显现出来的,距离鉴定有 5 天,很难断定在这期间有没有其他外力诱导因素。

法院庭审后认定,从原告的主治医师及居委会的证明来看,原告在纠纷后病情显著恶化,且鉴定结论认为外力为该病的诱发因素,故认为两被告应当对其行为造成原告病症加剧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认为鉴定结论中的外力并非指被告的殴打行为,被告对鉴定报告中所称的“外力为诱因”及“外力作用参与度为 15 %”提出异议,但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没有采信。被告主张双方已经在 2004 年 4 月 17 日达成调解协议,对当天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作了一次性赔偿,法院认为该调解协议是双方根据当天的损害后果即轻微伤所达成的,原告在 2004 年 4 月 22 日出现新的症状后,有权根据实际损害后果对被告提出赔偿要求。本院确认原告产生医疗费 4165.30 元,鉴定费 300 元。对于原告主张终身护理费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张强夫妇赔偿小玲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 3 万余元,对小玲的其它诉请没有支持。

一家人的生活重担原来全部靠小玲每月 3000 多元的工资来维持,现在小玲却成了个担负不起的重担。 (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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