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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 ||||
| 刑法学分则要点(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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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 阮齐林 教授 2005-08-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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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讲座 (续上期) 十七、行贿罪 1. 主观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其故意的内容是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如果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不能构成行贿罪。 2. 在行为人主动行贿的场合,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主观要件。这意味着,行为人只要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支配下,主动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足以认为是行贿。行为人通过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最终是否实际谋取了所期望的不正当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但是在因受国家工作人员的勒索而被迫行贿的场合,如果被勒索行贿的人没有实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能构成行贿罪。只有在实际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行贿罪。 十八、“毁损财物型”犯罪 主要有四类: 1.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2.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毁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 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4. 故意毁坏财物罪。 如果行为人一行为触犯这四类罪,依次考虑,最后考虑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例如,甲因为妒忌,投放毒物将乙家中饲养的十几头猪毒死。甲使用了投毒方式,首先考虑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鉴于甲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所以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其次考虑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甲破坏乙家中饲养的猪,不属于破坏生产经营,不构成该罪。最后考虑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甲的行为毁坏他人财物数量较大,且使用了投放危险物质的手段,情节也比较严重,综合考虑,可以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再例如,甲因为妒忌放火烧毁了乙养殖场鱼塘边的一座大棚,烧毁了放在其中的大量的养鱼工具和饲料。鉴于乙的大棚在鱼塘边,不涉及左邻右舍,也不涉及特别重大财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构成放火罪。但是,因为大棚内存放着大量的养鱼工具和饲料,影响了乙渔业养殖的生产经营活动,法院认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十九、涉密型犯罪 1. 《刑法》第 111 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1 )对象:①“国家秘密”;②“情报”。“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为,以本罪定罪处罚。 ( 2 )故意的认定。行为人①知道或者②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 3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 398 条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2. 与间谍罪区别。如果行为人受间谍组织委派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情报的,以间谍罪论处。 3. 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是否为境外非法获取或提供。 4.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区别,主要是主体、获取秘密的方式不同。行为人采取非法方式获取国家秘密的(如窃取、收买、刺探),属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当然包含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将合法获取、管理的国家秘密泄露的,属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5. 如果行为人非法持有来源不明的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的,可认定为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罪。 二十、涉枪枝弹药爆炸物的犯罪 1.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 1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 2 )“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 3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行为人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后非法持有、私藏该枪支、弹药的,对其事后非法持有、私藏行为不得单独定罪处罚。因为盗窃、抢夺或者抢劫枪支、弹药罪已经包括了行为人事后对该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行为,没有实行数罪并罚的余地。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为实行其他犯罪做准备的,如果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欲犯之罪的,应当以本罪定罪处罚。对于其犯罪的预备行为不必另行定罪处罚。 2.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1 )“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单位”与“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的差别。 ( 2 )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的,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为其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置的民用枪支的行为造成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例如,他人使用非法出租、出借的枪支制造了恶性案件的。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公务枪支的,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 ( 3 )划清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行为人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出租、出借枪支供其用于犯罪的,应当以共犯论处。 ( 4 )行为人非法持有枪支又非法出租、出借的,只能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因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不包括非法持有者。 ( 5 )最高检察院的《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998 年 11 月):“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第 128 条第 2 款所规定的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行为的一种形式,应当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接收枪支质押的人员,根据《刑法》第 128 条第 1 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预备、教唆、帮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化(实行行为化) 1. 《刑法》第 102 条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 2. 《刑法》第 103 条(分裂国家罪)、第 104 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 105 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实行行为不仅包括“实施”行为,还包括“组织、策划”行为。 3. 骗取出境证件罪,为组织偷越国边境而骗取,也可认为是组织偷越国边境的一种预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 4. 伪造金融票证罪与金融诈骗罪等。如为进行信用卡诈骗而伪造信用卡、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而后又持有、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5. 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化:( 1 )策动、勾引军警人员叛乱暴乱(武装叛乱暴乱罪);( 2 )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作证罪);( 3 )看守指使犯人打犯人(虐待被监管人罪);( 4 )犯人指使犯人打犯人(破坏监管秩序罪)。 6. 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 1 )协助组织卖淫罪;( 2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 3 )资助恐怖活动罪。 二十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在这里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它们的公共危险性相当的方法,常见的有驾驶汽车、拖拉机在公共场所任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架设电网;拆卸公共道路中央的下水井盖;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包括发电、变电、输电、供电设备。一般不包括直接用电的设备,如厂矿企业以电力为动力的机器设备、家用电器等。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者供电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输电线路,仍认为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安装完毕并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输电线路,属于正在使用中的设备;尚未安装完毕的线路或者已安装完毕但尚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设备。本罪是危险犯,破坏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既遂。 二十四、交通肇事罪 主要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 年 11 月) 1. 犯罪主体:本罪为一般主体,即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此外,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 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处 7 年以上( 15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逃逸致人死亡”的适用条件:( 1 )被害人受伤当场未死;( 2 )有逃逸行为,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3 )逃逸行为延误救治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4 )行为人至少有过失。如李某肇事后将被撞伤者送至急诊室外逃逸致人死亡案。李某将受伤者以坐姿放在急诊室外的一棵大树旁。受伤者 2 小时后被发现死亡。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3. 共犯问题: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4. 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则有( 1 )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或隐藏或遗弃;( 2 )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 二十五、重大责任事故罪 1.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界限。区别要点:是否属于业务过失。造成火灾、爆炸后果的重大责任事故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相近:它们都属于过失犯罪,都造成了重大的火灾、爆炸后果。它们的区别在于:( 1 )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后者是一般主体。( 2 )前者是在生产作业活动中,由于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了后果是火灾、爆炸的责任事故;而后者是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用火、用电不慎而发生火灾、爆炸的,与生产、作业活动无关。简而言之,前者是业务过失犯罪;后者是普通过失犯罪。例如,某国有大型林场职工在作业中失火,属于业务过失,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再如,洛阳某商厦失火烧死三百余人案。因为是工人在装修施工过程中违反规章,造成电焊焊渣掉入易燃物质中引起火灾。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2.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区别。要点是二者属于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的关系,使用法条竞合特别规定优先适用的原理解决。 3.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单位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其主体是单位对劳动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而不是直接从事生产操作或指挥的人员。 4. 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别。要点是,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生产安全事故;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要是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如因“豆腐渣”工程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典型案例是“綦江彩虹桥垮塌”案。 5. 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要点是是否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二者发生竞合,通常优先适用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 1 )数额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额 5 万元以上或查处额 15 万元以上(未遂)。 ( 2 )危险犯(以危险为要件):①生产、销售假药罪;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医用器材罪。 ( 3 )结果犯(以结果为要件):①生产、销售劣药罪;②生产、销售伪劣的农药、化肥、种子罪;③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罪。 ( 4 )行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 《刑法》第 149 条规定的竞合犯适用原则——择重定罪处罚的适用:( 1 )通常以特别规定为重,直接适用特别规定处罚;如同时触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2 )例外,在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法定最高刑 15 年有期徒刑),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罪(法定最高刑 3 年有期徒刑)发生竞合时,有可能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 3. 与其他罪的区别。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 )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其他罪的,如销售假茅台酒,同时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 2 )牵连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牵连非法经营罪、职务侵占罪等。如为侵占本单位的茅台酒,生产假茅台酒替换真酒发送给客户。 二十七、走私罪 1. 走私普通货物品罪。罪与非罪的标准,偷逃应交税额 5 万元以上。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2. 《刑法》第 153 条关于保税货物和减税、免税货物品构成走私的,俗称“变相”走私,属于走私性质。 3. 走私文物、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出口”与“进口”的差别。 4. 《刑法》第 155 条规定以走私论的行为 5. 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区别: ( 1 )主要在于是否逃避海关监管。根据《刑法修正案(四)》增加的第 152 条第 2 项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属于走私性质的犯罪。( 2 )根据《刑法》第 339 条第 3 款规定:“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 152 条第 2 款、第 2 款(走私废物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八、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 使用假币罪的认定:①与持有假币罪的关系,使用假币必然持有假币,因此,行为人只有持有行为而没有使用行为的,认定为持有假币罪;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假币的,认定为使用假币罪;如果行为人既有持有假币行为也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如使用 5 千元,手中尚持有 1 万元,认定为持有、使用假币罪。②与贩卖假币罪的区别,贩卖假币是“以假贩假”,对于买方不隐瞒假币的真相,没有欺骗买方。其表现往往是买卖双方按折扣价格交易,如 100 假币卖 30 元真币。与此相应,“买方”构成购买假币罪,二者(出售假币和购买假币)具有“对合犯罪”的关系,通常不按照共犯定罪处罚。使用假币的特点是以假(币)充真(币),掩饰隐瞒假币的真相,表现为直接按照假币票面金额使用,没有“折扣”问题。与此相应,收取假币一方是受害人。这对用假币还债、赌博性质认定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假如行为人掩盖假币真相,按票面金额抵债、赌博,属于使用假币行为;假如行为人不掩盖假币真相,按市场假币的价格“打折”抵债、赌博,属于出售假币行为,对方(收方)往往具有购买假币的性质,双方实质上是一种变相买卖(交易)假币的行为。③与诈骗罪的区别。使用假币时以假(币)充真(币),掩饰隐瞒假币的真相,当然具有欺骗性。所以,在过去的法律中没有使用假币罪的专门规定时,就是按诈骗罪定罪处罚的。现行刑法中专门规定了使用假币罪之后,对这种特定的诈骗行为就应当按照法条竞合的原理,以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诈骗罪)定罪处罚。 2. 《刑法》第 177 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牵连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用于金融诈骗犯罪的,属于典型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3. 持有、运输、出售、购买、提供伪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骗领信用卡罪 需要掌握《刑法修正案(五)》( 2005 年 3 月 1 日)。其主要内容有: 在《刑法》第 177 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 177 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 ( 1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 2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 3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 4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注意:持有、运输、出售、购买、提供伪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骗领信用卡罪,属于选择罪名。 修改《刑法》第 196 条,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增补规定为信用卡诈骗行为之一。 该修正案可拆解出以下犯罪行为和罪名: ( 1 )持有、运输、出售、购买、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持有、运输、出售、购买、提供伪造的信用卡罪); ( 2 )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骗领信用卡罪); ( 3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信用卡罪); ( 4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 4. 犯罪形态与数罪并罚问题:以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为目的(信用卡诈骗)而伪造信用卡(伪造金融票证罪)、持有伪造的信用卡(持有伪造的信用卡罪)的,通常不必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的预备行为,直接根据行为进展定罪;如果使用了该伪造的信用卡仅实施了信用卡诈骗行为的,通常也只需以信用卡诈骗罪一罪定罪处罚。但是伪造、持有大量伪造的信用卡,又使用其中的一张进行信用卡诈骗的,应当数罪并罚。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 年 12 月 29 日) 该解释对信用卡下了一个定义:“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根据这一解释,对刑法中的信用卡作广义理解。不仅限于贷记卡还包括借记卡等。 二十九、危害税收征管罪 1. 偷税罪: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2002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 《刑法》第 204 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 1 )数额较大的标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 2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对个人或单位以本罪论处。 ( 3 )未遂: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4 )数罪并罚问题: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5 )与偷税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纳税,而是捏造纳税的事实,并编造出口的事实,骗取“出口退税”的,是骗取出口退税罪。如果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3. 《刑法》第 205 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1 )“虚开”包括:①为他人虚开;②为自己虚开;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④介绍他人虚开。 ( 2 )与偷税罪的区别:看是否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方式抵扣增值税款。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用于为自己或他人抵扣增值税款,而仅仅是用于增大支出、偷逃税收,属于偷税罪。 ( 3 )罪与非罪界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实质在于骗税,因此应具有为本人或他人骗税的目的。如果仅有“虚开”行为,不能一律认为构成犯罪。例如有些单位为了虚构经营业绩而虚开增值税发票,制造虚假繁荣,通常用于迷惑股民或股东。因为不具备骗税的实质,不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 ( 4 )数罪并罚问题,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不需要数罪并罚。 三十、侵犯知识产权罪 1. 《刑法》第 213 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 1 )“相同的商标”指:①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②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注意②中的情形也认为属于“相同的商标”,认为相同的商标仅限于完全相同的商标是错误的。 2. 《刑法》第 214 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数额较大”指: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该“销售金额”包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 1 )“所得”全部违法收入;( 2 )“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3. 《刑法》第 216 条 , 假冒专利罪:指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 1 )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 2 )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 3 )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 4 )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4. 数罪并罚问题:( 1 )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商品的,择一重罪处罚,( 2 )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3 )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4 )实施《刑法》第 217 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5 )实施《刑法》第 217 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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