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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 ||||
| 对华反倾销 中国应之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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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白涛 2005-08-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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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证据和信息知悉意识 ■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法律应对机制 ■选择好替代国是目前成功应对的突破口 ■培训行业协会和律师两个环节的应对反倾销专业人才 ■选择具有丰富国际反倾销应诉经验律师 ■充分利用行政复审、司法机制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 据统计,自 2001 年 12 月 11 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起 , 我国遭遇的反倾销案件竟占到了世界同期反倾销案件总数的 16.4% 。继土耳其外贸署对原产于中国的彩电进行为时一年的调查,作出对包括长虹在内的彩电按到岸价征收 50% 的反倾销税的反倾销终裁之后,针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战事不但没有偃旗息鼓,反而战火越烧越旺…… 中国空调业最大规模反倾销案 ■矛头针对性强 ■时间上具有继起性 ■地缘经济意义重大 “土耳其正式对中国空调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拟对中国空调征收 45% 的反倾销税。我们正在做积极应对的准备。” 8 月 17 日,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家电分会秘书长于治璞对记者说:“这是目前中国空调企业遭遇的最大规模的反倾销案。” 此次发难的对象是中国空调产品。 7 月 28 日,土耳其外贸署宣布将对长虹等 30 多家中国空调企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金额约 3000 万美元,答卷起止期为 2005 年 7 月 28 日起的 37 天内。 于秘书长告诉记者:“从我国对土耳其空调出口情况看, 2004 年出口空调为 48.39 万台,金额为 7922.03 万美元,占空调出口的 2.05% 。虽然比例不大,但由于土耳其特殊的地缘优势以及和欧盟的关系,其重要性不可忽视。此次反倾销调查对国内空调出口企业的影响较大,如果反倾销成立,相关企业出口就要面临亏本生产的境地。而长远来讲,其他国家可能会跟风。” 据机电进出口商会数据显示,去年,中国出口土耳其的空调有近 50 万台。目前,中国在土耳其国内空调市场容量约在 70-80 万台,近年来已发展成为排在意大利、西班牙和希腊之后的欧盟第四大空调市场。 土耳其地理位置特殊,联结着欧亚大陆,是近年来中国出口非常重要的区域市场之一。如果土耳其认定中国空调企业倾销,可能会引发周边地区市场的连锁反应。这是发展中国家对我国提起的反倾销调查,这次反倾销的特点不仅矛头针对性强,时间上具有继起性,而且地缘经济意义重大。 中国产品屡遭反倾销调查四大因素 □北京大学法学院 师帅 物美价廉“中国制造”惹的祸? “中国制造”背后的经济利益交锋是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深刻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国成为“世界工厂”和世界第 5 大贸易出口国。中国丰富的劳动力和原材料资源使得以劳动密集型为特长的中国产品具有无可匹敌的比较优势,中国产品主要是科技含量低的低附加值产品,因此在竞争中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当物美价廉的“中国制造”打入世界市场时,必然会与当地企业展开竞争,利益冲突无法避免。 由于我国劳动力价格极其低廉,我国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的价格普遍低于进口国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的价格,进口国企业很难与我国出口企业展开竞争,因此进口国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必然要打击我国出口企业,而反倾销调查就成为其追求这一目标的良策。 “非市场经济地位”如同紧箍咒 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尴尬困境使中国产品在反倾销调查问题上屡屡触礁 经过 20 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已基本建立起来,但我国目前还不是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入世后 15 年内仍将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因此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一些国家并不是以中国国内价格为准,而是以替代国的价格为参照因素,这使得我国应诉反倾销调查的国际法律和政策环境更加复杂。而在选用替代国标准上一些国家随意性过大,经常运用经济发展水平远远高于中国的国家作为替代国。这样认定的结果必然使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处于事实上的不可比状态,导致中国产品屡遭反倾销调查。 国外主管反倾销当局选择哪个国家作为(替代国)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完全由进口国确定。国外反倾销当局往往以保密为由,不允许将在(替代国)获取的资料透露给出口企业,所以我国出口企业无法核实依靠这样的资料得出的正常价值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更无法知道国外当局是如何得出这种倾销幅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解决问题的难度,使得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如同孙悟空头上的紧箍咒,每遭受一次反倾销调查,折磨就加倍一次,短期内难以彻底摘除。 例如,中国在去年的中美彩电反倾销案中败诉后,土耳其对中国彩电企业提出反倾销调查,除 TCL 和创维应诉外,很多企业并没有积极应诉。最终土耳其外贸署作出了对中国彩电企业征收 50% 反倾销税的终裁。而且,在终裁公告中拒绝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待遇。这种地位的尴尬使得中国的反倾销对策目前只能停留在消极的应付状态,在矛盾化解方面缺乏应有的底气和力度。 贸易保护主义的扩张 贸易保护主义和非理性因素使得反倾销调查愈演愈烈 WTO 协议明确将反倾销作为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手段,扩大出口、刺激本国产业发展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发展本国经济的政策导向,这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扩张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施展空间。中国强劲的发展势头对贸易保护主义者,尤其是不愿看到中国发展的国家而言,无疑是一种巨大的压力。无可否认,个别国家(地区)在个别时期,在与贸易相关的反倾销措施中往往会掺进某些政治因素。中国作为崛起的大国,不可避免地受到某些国家和政治集团的敌视。贸易战的背后往往潜藏着政治势力和利益集团的非理性影响。 “扎堆”为国外反倾销留下口实 中国企业的短视行为及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使反倾销调查屡试不爽 据统计,我国约有 75% 的出口产品集中在北美和西欧市场。“扎堆”现象导致本国企业间缺乏长远的市场眼光,相互杀价,恶性竞争,从而给国外反倾销留下口实。不注意收集外国市场行情和政策导向以及预警机制缺失,使得中国企业一旦遭到指控就无所适从,加上运用国际贸易游戏规则应对反倾销的经验缺乏,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思路和决策机制,给对方留下可乘之机。中国企业应当认识到,一国反倾销措施一旦裁定,不仅可以将竞争对手从当前的市场驱逐出去,而且会对一个市场的未来将产生重大的影响。消极漠视的态度只会使“封杀”逐步升级。而且这种消极行为会产生连锁效应,其他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相似措施,使中国企业四面受敌。 7 月 15 日,土耳其空调企业向该国政府提出申请,仅 13 天后,土耳其就完成了对中国空调的反倾销立案。短短 13 天就完成立案,而此前刚刚对中国彩电裁定征收 50 %反倾销税,这不能说是空穴来风。 反倾销困惑及对策 □ 本报记者 白涛 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案件方面的经验都非常少,需要加强对反倾销案背景知识和应对技巧的培训,使企业积极采取措施规避海外市场扩张中的经营风险,对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师帅。 记者:中国在反倾销调查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什么? 师帅:目前中国反倾销调查中最大的问题是信息匮乏,包括市场前期信息缺乏、不注意收集外国的市场行情和政府的政策导向以及调查提起后信息掌握不够全面,从而影响各方面应对措施的发挥。 记者:如何解决信息匮乏问题? 师帅:中国企业应当做好国际市场信息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跟踪掌握国外市场同行业的发展状况,规范财务报告,使财务会计工作与国际接轨。在日常业务中,要保存好各方面的资料,诸如企业生产成本、收购价、包装物料费用等,以备需用。一旦遭到他国反倾销指控,可以积极有效地收集到对自己有利的材料和证据。 当收到国外反倾销机构寄来的调查表时,应认真及时地研究答复。调查表的填写非常重要,因为它是国外反倾销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决的主要证据之一,如果应诉企业不及时按要求填写调查表,调查机构就可依据投诉方提供的资料或官方统计资料进行裁决,这对出口企业是非常不利的。 记者:目前我国在反倾销应对机制中有哪些薄弱的环节? 师帅:最薄弱的两环是行业协会和律师。而正是这两方面的专业人才决定了反倾销应对的成败。实践证明,行业协会在信息传递、团结协调、筹集基金、统筹利益上能够克服企业孤军奋战的劣势,最大限度地实现应对决策的绩效。 中国行业协会作为服务相关企业的非政府机构性质的行业合作民间组织,承担起联合组建能有效应付反倾销诉讼的律师队伍的任务和联络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证本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1999 年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成功应对美国起诉中国浓缩苹果汁案、 2003 年温州烟具行业协会在应对欧盟起诉温州打火机倾销案的胜诉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便是成功的案例。 记者:为什么说律师对反倾销应诉的作用很关键? 师帅:因为反倾销的程序较为复杂,反倾销诉讼是十分复杂的国际商业纠纷,外国企业一旦起诉,被告的企业甚多,外国主管反倾销当局发来的调查问卷长达几十页,并且要限时完成,此外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外国主管当局工作方式之细致调查问题之深度和广度,是我国一般的律师不能应付的。 因此选择具有丰富国际反倾销应诉经验的律师非常关键。我国企业成功应诉美国提起的球轴承反倾销一案和 H 型钢反倾销一案,律师作为应对反倾销调查的主力军,功不可没。 记者:面对中国越来越多的产品在国外市场受到反倾销调查的不良倾向,各级部门都采取怎样措施? 师帅:我国各级部门对此都非常重视,已制定了以商务部——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当事企业为主线,多层次的反倾销应诉机制。商务部应建立起以我国驻外经商机构——外国政府—— 律师事务所——商会、协会——进口商为主渠道的点面结合的应诉预警机制,这将对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提供有关部门法律及程序方面的指导,极大提高应诉工作的成功率。我建议这种模式应当加以推广,并以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为未来实践提供制度支持。 记者:打好反倾销案件的突破口是什么? 师帅:选择好替代国是目前成功应对的突破口。 2004 年 9 月 10 日,东盟 10 国正式对外宣布承认中国的全面市场经济地位,这是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首次获得世界区域性经济组织的承认, 2004 年 4 月 9 日,新西兰政府承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从而实现了对发达国家零的突破。此后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吉尔吉斯斯坦等国相继承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 2004 年 4 月 13 日,温家宝总理在会见美国副总统切尼时,正式向美国政府提出了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要求,中美双方决定成立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专门委员会进行研讨。 2004 年 5 月,温总理访问欧盟期间又再次向欧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可见,通过我国政府的外交努力是积极有效的。我国政府通过双边外交努力,各个击破战略,已取得可喜成绩,但是应当看到“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尴尬地位在短期内是无法克服的。 从目前来看,能否选择好替代国成为应诉反倾销案成功与否的关键。 因为,不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只要确定不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就必须使用替代国做法。而替代国做法的特点就是,根据中国生产者所报告的生产产品的要素,以第三国的价格来确定中国生产者生产该产品的正常价值。但是,该第三国的价格是否客观,该第三国的产品的生产产能、产量、销量、设备的先进程度、人员受教育的程度及反映的人工工资是否与中国生产者的水平相当,该第三国的基础设施、税收政策、人均 GDP 等是否与中国相当,也就是说所选择的第三国是否与中国具有可比性,如果没有可比性如何处理,如果存在较大的可能导致不公平结果的差异应当如何处理、调整,在欧盟和美国的法律中均没有规定。而实际案件的处理中,就没有依据去考虑这些问题。 欧盟和美国所谓第三国的选择、第三国数据的使用,不考虑差异,不进行调整,显然与 WTO 的规则不符。其结果就是反倾销案件调查中确定正常价值不公平、不合理,损害了相关利害关系方的利益。 此外,中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行政复审(即使企业被裁定倾销,征收反倾销税,企业仍然可申请复审,要求降低或撤销反倾销税)、司法机制(企业可上诉推翻调查机关的反倾销裁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反倾销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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