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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纠纷:法院要不要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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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见习记者 申欣旺 赵瑜 2005-08-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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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2005 年 8 月 11 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这一规定引发了争议:法院要不要管拆迁纠纷? ■焦点■ ■有利于保护拆迁户权益? ■如此解释恰不恰当? ■声音■ 法官:这样处理虽然让程序变得麻烦,但更有利于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律师:这只是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 专家:我们认为,更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对拆迁的补偿问题给予刚性规定。 ■相关法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目前,由于拆迁引发的纠纷逐年攀升,一些拆迁部门向法院起诉要求强行拆除,引发很多矛盾。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并没有具体可以适用的法律,常常陷入困境。因此,最高院在给浙江高院“关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的批示中,给予不予受理的答复。但这个答复却引发了争议—— 论争一 有利于保护拆迁户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对这个答复给出具体的解释,但是,据记者了解,很多拆迁中,一些地方政府的拆迁部门吸纳了法院的有关领导,他们直接要求法院受理拆迁补偿安置争议案。一些地方在没有和拆迁户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前,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申请先予执行的方式,强行将拆迁户的房屋拆除。 从事拆迁法律工作的李步云律师认为,在地方法院不可避免受到地方政府干预的情况下,最高法院的这一答复,有利于避免地方政府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利用法院做文章,以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江苏无锡一位姓符的法官也赞成这个说法,“法院既然很难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不如由政府出面解决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博士在谈到物权法草案关于拆迁与土地征收问题的立法状况时认为:“我们认为,更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对拆迁的补偿问题给予刚性规定,以前仅仅是表述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但是这个“国家规定”就很麻烦,因为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是代表国家的,地方政府的红头文件算不算国家规定?地方文件如果不合理的话,权利就很难得到救济。”从这个角度来看,还不如放弃这种诉求。 但是,不少人对这种观点表示质疑:按照最高院的答复来看,拆迁户不满意可以向地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而这实际上是多此一举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来就是这个拆迁行动的批准者,它肯定不会说自己的做法是错误的。 最高院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表示,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法院不应当直接受理此类民事案件。拆迁单位与拆迁户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拆迁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如果拆迁户不服这个裁决,再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到了法院当然还是照样受到影响,这就等于浪费公民的时间和精力,最后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 记者组织的 QQ 群讨论中,网友则表示了更大的担忧:“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地方的拆迁伴随的是地方政府的利益,开发商往往在地方政府的保护下进行拆迁,地方政府准备拆迁还去要求它解决问题,能期望得到解决吗?” 论争二 解释恰不恰当 对于这个解释的看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出现了争议。 实务工作者认为,这个解释很务实,符合中国法律现状,他解决了地方法院面临的两难困境。他们认为,地方法院从财政、人员编制等方面事实上都由地方政府说了算的情况下,法院过多地介入到利益冲突非常大的拆迁纠纷中去,只能使得法院的处境更加艰难。 广东省东山律师事务所的李金源律师认为:“虽然这只是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是法院向现实妥协的表现,但是既然法院无法解决,为什么还要去做无用功?最高法的这个解释能够为地方法院提供一些保护,比如,法院不用直接参与发出先予执行的裁决了,而对拆迁户提起的行政诉讼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转过一个弯,矛盾不再直指拆迁纠纷,而是针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了。” 江苏无锡的符法官认为这可以算是一个法律解释上的技术问题,“既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纠纷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这就是说,法院可以出台司法解释适用这部法律,这一点最高院有权力这么做。并且这也不等于剥夺被拆迁户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从理论上讲,当事人还是拥有这种权利的。” 但学者们更多的从法理层面关注这个司法解释。他们认为,司法救济是公民权利救济的底线,司法机构应该通过更便捷的方式为公民提供救济。 中国人民大学从事行政管理和行政法研究的韩兆柱博士认为:“虽然被拆迁户可以选择行政诉讼,但是现状是很现实的,目前的行政诉讼、民告官的胜诉率非常低,就算提起诉讼也基本上不能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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