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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管员伪造假证缘何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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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本报记者 侯兆晓 发自安徽巢湖 200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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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海纵深之拍案醒世■

儿子伪造假土地使用证给老子,据此想要追回已经买卖成功的房屋,面对检察院的调查,造假者对造假事实供认不讳,而法院却判决返还房屋——

杨磊, 1996 年参加工作以后,一直在安徽巢湖环城乡土地管理所工作, 2001 年 5 月至 2003 年 5 月,任半汤乡土管所副所长。 2002 年,因土地问题,被巢湖市国土局行政记大过一次,后被调至城南土管所任土地管理员。

2005 年 6 月 20 日,因伪造土地使用证被举报到居巢区检察院,经初查,杨磊对伪造事实并不否认,但是检察院为什么不追究其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为什么不以伪造证件罪对其立案侦查?法院又为什么不审查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性而径行做出判决呢?

事起两间平房

目前,主张要回两间平房的是杨磊的父亲杨安顺,即一审的原告。

杨磊和妻子刘小玉结婚以后,杨安顺将诉争的两间平房分家析产给杨磊夫妻。 2003 年 4 月 14 日,刘小玉与同村人吴寿俊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小玉将其所有的建筑面积约 60 平方米的两间平房以 3.6 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吴寿俊。

合同中注明刘小玉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此证据检察院调查是假的,已经被刘小玉收回,现不知去向),但无房产证。刘小玉在转让该房产时明确告诉吴寿俊,该房产属于他们夫妻俩人所有。钱房两清以后,吴寿俊搬进该房居住达两年之久,杨安顺就住在该房的隔壁,不但没有提出异议,相反在村委会的协调下,杨安顺还督促刘小玉向村里补交了出售该房应该缴纳的青苗补偿费。可见杨安顺对房子的所有权以及房子的买卖在诉前都没有任何异议。

但是,在本案一审中,杨安顺却主张诉争的房屋属于自己所有,刘小玉无权处分,请求居巢区法院判令被告吴寿俊退房、第三人刘小玉退钱。

庭审中,杨安顺只提供了一份《集体土地使用证》,再也没有任何证据。而且此证上标明的是在吴寿俊家以西一块面积为 143 平方米的土地,而转让房屋的面积只有 60 平方米,面积、位置均相去甚远。

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即使杨安顺有证据证明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因其儿子儿媳与其共同生活,刘小玉完全可以被视为表见代理人,吴寿俊作为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财产,根据合同法 49 条的规定,此表见代理行为应该认定为有效。更何况,杨安顺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是杨磊伪造的,所以杨安顺对此房根本没有所有权。

卖方为何在买卖成交两年以后反悔呢?据了解,因为房子所在地段已经升值,而且面临拆迁,乃利益所致。

市国土局:严查此事

关于杨磊土地使用证造假一事,记者采访了其上级主管单位巢湖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局法制科科长吴体庶说:“怎么又有这种事情? 2002 年,杨磊同样是因为土地问题犯了错误,我们局在市纪委监察局的牵头下对他作出行政记大过的处分。我们法制科的主要职能是针对管理相对人,对内的职能还没有完全到位。对于杨磊造假一事还不是很清楚,初步看来,这种行为不光是违纪违规,而且还是犯罪行为。”

农村建房应该履行什么手续?没有土地使用证,所建房屋是否合法?

国土局地籍科科长朱巢平说:“农民申请建房,首先应该由规划部门进行选址,再由土地部门办理审核批准手续,然后再返回到规划部门办理施工证,最后再办理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和地是不可分的,就像皮和毛的关系,土地使用证不存在,所建房屋自然不合法,房屋买卖也是无效的。”

国土局纪检组长童贤超说:“根据吴寿俊反映,刘小玉原来有一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来经我们调查,发现吴寿俊既没有该证的复印件,也没有记下该证的号码,所以此证是否是假的,不好说。后来的 1999 年办的这个《集体土地使用证》是根据能够证明宅基地使用人的 1986 年颁发的‘小红本'办的,杨磊 1996 年才参加工作,怎么会办‘小红本'呢?退一步讲,即使是他作假了,他那时在 2000 年巢湖撤行署改大市之前的小巢湖市工作,和我们局里没有关系。”

国土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宪平听说采访的事情后,急匆匆地从外面赶回来。

他的态度很坚决:“如果说真的弄虚作假了,我们决不会袒护任何一个人。这种行为不但损害了局里的形象,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检察院也给我们出具了检查意见书:建议我们加强对空白证件的管理;对杨磊的行为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复检察院。这事一定会严肃处理的。”

居巢区检察院:不构成犯罪

检察院给国土局的检察意见书写到:关于群众举报城南土管所杨磊滥用职权一案,杨磊在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程中,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我院决定不予立案,但初查中发现,杨磊有参与用其私自填写宅基地使用证为其家庭住房换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城北土管所的有关人员在核发土地使用证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杨磊自行绘制的宗地平面图上签字。故检方作出如下处理意见:加强对空白证件的管理;对杨磊的行为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复我院。

居巢区检察院分管此案的徐副检察长说:“玩忽职守是该履行的职责没有履行,实际造成的损失须超过 30 万元;滥用职权是超越职权范围做事,要有实际造成损失须达到 20 万元,或者间接损失达到 100 万元,或者造成 1 人死亡,或者轻伤 3 人等情节。而此案的实际损失并没有达到以上的法律规定,所以不能追究杨磊的刑事责任。”

为什么不追究其伪造证件的刑事责任呢?徐副检察长说:“假的土地使用证是在 1999 年伪造的,刑法规定,伪造证件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按照刑法追诉时效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杨磊的犯罪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期。再说,伪造证件罪应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刑法第 280 条同时还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情况下,就没有过 10 年的追诉期限。那么杨磊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情节严重呢?

徐副检察长对此没有作答。

巢湖市中院:依法审判

2005 年 5 月 27 日,居巢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吴寿俊不服,提出上诉。可是让人不解的是上诉书在居巢区法院压了 45 天以后才送到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8 月 1 日,巢湖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没有判决。

8 月 3 日,居巢区检察院关于伪造证件一案对杨磊做了调查笔录。杨磊承认依照“小红本”换取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是他自己找人一手操办的。“小红本”也是假的,是他外公从外面搞来的。当检查人员问他最后还有什么要补充没有?杨磊说:“我想主动到局里把集体土地使用证注销掉,承认错误。”

检方的调查笔录对尚未结束的二审法院的审判起什么作用呢?

巢湖中院院长葛健说:“据我了解,此案目前已经到了审判委员会,如果案情非常简单的话,中院就直接维持原判了,现在看来并不像看起来那么简单。但我们会依法进行审理的。”

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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