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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安全 国际难题进入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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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杜福海 姚辉 2005-08-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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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害法官权益的模糊地带,学界争论不休,有人极端地认为法官无权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有的人认为法官的人身权保护应有特殊程序;有的人认为从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来说,必须严格保护法官的人身权 现状 近年,国内出现的法官被伤害案件呈上升态势,仅江苏一省 2005 年上半年发生侵害法官人身安全事件共 80 起,围攻法院 16 起。 困扰 模糊地带:侵害人不构成犯罪,只构成民事侵权,甚至还不构成民事侵权时,法官应如何维权? 思考 法官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存在,依法享有完整的人身权。不论在我国,还是在世界其他国家,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法官是可以任意被侮辱、诽谤和伤害的。 惠山、北塘伤害法官事件 时差不足 48 小时 5 月 18 日 -20 日,短短两天时间,江苏无锡市惠山、北塘两区人民法院先后发生暴力事件,伤害对象直指肩负定纷止争使命的法官。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后调查显示,两起事件间隔不到 48 小时。 2005 年 5 月 20 日中午 12 点 50 分,北塘区人民法院。 陈凤娣打电话给陈云良副院长,要求接待。此前的 2004 年 1 月 12 日,北塘法院判决准予周珠萍与陈泉鸿(陈凤娣的哥哥)离婚,在此后的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执行过程中,周珠萍与陈泉鸿产生分歧。 多次吵闹北塘区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对北塘区人民法院赵建聪院长、分管执行的陈云良副院长、执行案件承办法官张永春进行人身威胁的陈泉鸿、陈凤娣兄妹这一天又来了。 由于 1 点要开党组会,陈云良副院长遂安排张永春法官接待。 下午 1 点 20 分,陈凤娣突然冲进北塘区人民法院党组会议室。赵建聪院长正巧回办公室拿资料。 “中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说了,你们法院的做法是错的,要改过来。” “我院未接到中院的任何通知。” …… 陈凤娣和陈云良副院长对答间,赵建聪院长走进会议室。陈凤娣立即对赵建聪院长说:“要解决问题,不然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死。”说着从随身携带的包中掏出一瓶不明液体,欲泼向北塘区人民法院党组会议室的法官们。 黄红农副院长和政治处任纪根主任立即上前制止。陈凤娣对黄红农副院长又踢又打,此时,陈泉鸿也冲进会议室,上前拉开陈凤娣,揪住赵建聪院长扯打。 北塘区人民法院立即拨打 110 报警,陈凤娣与陈泉鸿被带至公安机关处理。 事后检查,赵建聪院长眉骨、胸口多处受伤,陈云良副院长手背被抓伤,黄红农副院长身上被踢处的脚印清晰可见。 2005 年 5 月 18 日下午 2 点 30 分,不到 48 小时之前,更为恶劣的伤害法官事件发生在毗邻北塘区人民法院的惠山区人民法院,这就是震惊全国“ 5 · 18 ”事件。 同样也是离婚案,对判决不服的邓文林走进惠山区人民法院,他一直摸着手里的一个白色塑制文件夹。承办邓案的法官中午刚好到武汉出差,惠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徐娜接待了邓文林,对邓耐心解释、说理的徐娜庭长不会想到,危险正一步步向她逼近。 “我就是要拿菜刀来跟你说说清楚!”趁徐娜庭长不备,邓文林掏出早已准备的藏在塑制文件夹内的不锈钢菜刀。 他迅速关上办公室房门,举起菜刀就向徐娜庭长砍去,“今天就要砍死你”。徐娜庭长受伤倒地,邓文林还是不放手,继续大喊大叫地向徐娜庭长乱砍。 在五楼立案庭办公的朱新庭长听到呼叫声,立即冲到楼下撞开房门,一把抱住邓文林,用力将邓文林手中的菜刀夺下。 在朱新庭长与邓文林搏斗的过程中,徐娜庭长忍痛爬起来,将菜刀扔到了窗外,“以免再伤及他人”。 随后,刑庭、审监庭及法警大队的干警闻讯赶到,合力才将邓文林制服,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徐娜庭长立即被送往无锡第一人民医院急救,徐娜庭长一共被砍 11 刀,最长的达 14 厘米,最重一刀导致左胫骨骨折,骨头外露。 法官安全 国际问题 “ 2005 年上半年,江苏省共发生当事人及其他人员伤害法官及以围攻、辱骂、威胁等极端方式要挟法官等暴力抗法事件共 80 起。民事案件中发生暴力抗法的最多,共 37 件,占 46.2% ;执行案件中抗拒执行暴力抗法的 26 件,占 32.5% ;刑事、行政、国家赔偿三类案件中发生暴力抗法的 13 件,占 20.1% 。” 2005 年 8 月 13 日,来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法院系统遭遇暴力抗法的统计数据,摆在了《人民司法》和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的“法官权益保障研讨会”上,摆在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张志铭、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卓泽渊、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浩、重庆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于天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罗书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天鸿等 50 多名专家、学者、法官面前。 以往晦莫如深的法官权益保障问题,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举行研讨。 “大家都注意到了国内出现的法官被伤害案件近来呈上升态势,但此类事件并不是中国才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介绍说:“美国今年也发生了两起案件。” 2005 年 2 月 28 日,美国芝加哥。联邦法官莱弗考回家时,在地下室发现了丈夫及母亲的尸体。之后,警方在巴特·鲁斯的厢型车内发现其自杀遗嘱,其中有两名法官的名字,莱弗考是其一。 57 岁的巴特·鲁斯控告一名医生在为他治疗癌症时毁了他的容。 2 月 18 日,莱弗考法官最后一次驳回了他的起诉。 芝加哥地方电视台收到的鲁斯签名的一封信记载了全部犯案过程:他计划在地下室等一天,等候法官本人回来时杀害她。法官的丈夫在那天上午 9 时发现了他,于是他开枪打死了他。法官的母亲听到枪声,于是喊她女婿的名字,也被他打死。 2005 年 3 月 11 日,当地时间早晨 9 时许,富尔顿县法院。一名法警在法院大楼内押解尼科尔斯前往拘留室,等候下午的庭审。突然,尼科尔斯转身将法警制服,并抢走一把手枪。随后,尼科尔斯径直来到 8 楼审理自己案件的罗兰·巴恩斯法官的审判庭,将大约 12 人劫为人质。几分钟后,他开枪打死了法官罗兰·巴恩斯和书记员。 巴恩斯是亚特兰大最资深的法官之一,审理了许多高难度案件。巴恩斯在案发前一个月下令,对一名被控杀死 7 名子女的母亲实施绝育手术,在全美引起广泛轰动。 陈卫东教授断言,法官的安全问题不仅仅是国内问题,而是一个国际问题。 “所以,今年 3 月 20 日 -24 日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黄金海岸举行的第十九届亚太法律协会暨第十一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上,来自 27 个国家的 29 名首席大法官讨论的问题中,有一个主题就是法官的安全保卫问题。” “扬言报复法官,更是不胜枚举” “上半年江苏省各地法院发生侵害法官人身安全事件 80 件,围攻法院 16 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丁巧仁感叹到:“扬言报复法官的,更是不胜枚举。” 80 起伤害、辱骂、威胁法官, 16 起围攻法院事件,仅为江苏一省、半年时间的统计,以这一比例分析全国 31 个省、市、自治区,法官的安全问题已经不容忽视。 结案后,蓄意报复法官犯意最为恶毒,最为引人关注,同时也是最难于防范的。美国联邦法官莱弗考丈夫及母亲被杀事件亦属此类。 2000 年 6 月 30 日,山东聊城。 这一天中午,“陈先生”打电话给正在中级法院学习的李月臣,将其骗出,然后将李月臣塞进事先准备好的面包车。这位“陈先生”,真名叫李荣利,受李月臣审理一件离婚案的当事人张国华指使,他们共同绑架了李月臣。 车开至张国华家,张国华、李荣利分别用菜刀、铁棍砍打李月臣,致李月臣当场死亡。为消灭罪证,将李月臣的尸体焚毁。 事情的起因只因为,张国华与妻子因感情不和,经新区法庭副庭长李月臣审理,依法判定二人离婚。 2004 年 4 月 30 日下午,程海南驾驶长城赛弗吉普车闯入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一火锅城附近的非机动车道,从后面将下班骑车途径该处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周某撞倒后拖、轧。 此后,程海南又驾车将周某拉至一加油站,再次对周某进行殴打,后因群众报案程海南才逃离现场。 程海南与周法官结“冤”在 2001 年 1 月,程海南与前妻经北京丰台法院调解离婚。此后,程海南又将前妻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几万元钱款,法院经审理判决未支持程海南诉讼请求。周法官是该案的主审法官。 然而,分析显示,威胁法官人身安全因素已经分布到了法院审理的各个环节,连文书送达都会引发命案。 1999 年 6 月 16 日上午 10 时许,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法院副院长苟于国、审判员瞿朝良前往该县五宝乡高梯村 1 组,向村民覃有宽宣判并送达判决书。 不料,覃等人却将两名法官作为人质扣押在该村 7 组的桂福德家中,并扬言要政府拿 2000 万元钱才肯放人。 次日凌晨 5 点,副院长苟于国逃出报案。下午 6 点,当宣汉县民警紧急赶赴五宝乡解救人质时,覃有宽手持铁錾对瞿朝良乱打乱戳,桂伟书及其儿子桂南川从旁相助, 59 岁的老法官瞿朝良被打得鲜血直流,终因颅脑开放性损伤死亡。 法律符号:莫兆军事件 “当事人自杀或者出现意外事件,即使适用法律正确,法官也往往难逃其咎,广东莫兆军等事件令法官们胆颤心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褚红军分析伤害法官原因:“一些当事人摸透了法院和法官的顾忌,为了达到某种诉讼目的,采取吵闹法院、暴力抗法等极端方式,对法官进行司法要挟。” 广东四会张坤石夫妇在一宗民事欠款纠纷案中败诉,被判还钱后(实为原告诬告), 2001 年 11 月 14 日中午老俩口在法院门口喝农药自杀。随后,审判这宗案件的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法官莫兆军被捕,涉嫌罪名是玩忽职守。 虽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3 年 6 月 29 日终审判决莫兆军无罪,但莫兆军无疑已经成为一个法律符号,他的被捕、被诉深刻影响了法官和当事人。 “长期以来,法院系统强调司法公正比较多,普遍观点是司法机关要做到司法公正,把案子断准了,法官权威、地位自然就来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金飚说:“其实不然,我认为司法权威、司法权益保障这个问题和司法公正、司法质量是相互影响的、相互作用的,如果忽视司法权威的建树,司法公正必将受到影响。” 案件的相对性决定了司法审判永远无法达到绝对的公正。 庭杖、惊堂木、尚方宝剑、虎头铡已随着封建社会的崩溃而埋入历史的尘埃,当今社会的司法权威也不是仅靠法袍、法锤的使用就能树立起来的。来自审判工作一线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庭的助理审判员孙炜呼吁,我国藐视法庭犯罪惩诫制度需要“及时完善和构建”,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法律和作为法律象征的法院、法庭及法官得到应有的尊重。 早在 2003 年之前,伤害、杀害法官案件初露端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计处即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对此类事件进行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准备向全国人大提交一个刑法修整案,建议稿名叫“扰乱法庭罪的修整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介绍说:“藐视法庭的行为,我们暂时考虑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如果造成伤害依照伤害罪处理,如果有死亡了,就按照杀人罪量刑,所以我们考虑最重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我记得在刑法中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只有一条,就是妨碍公民通讯自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罗书平当即表示反对:“在法庭上大吵大闹仅和私拆人家信件一样处罚,我无法赞同。” “模糊地带” 跟踪法官 “当不法之徒侵害了法官的生命、健康、名誉等人身权,构成犯罪的,依法律程序提起公诉,这是理所当然。”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天鸿更加关注模糊地带:“侵害人不构成犯罪,只构成民事侵权,甚至还不构成民事侵权时,法官应如何维权?” 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孙丽立刻举出例子: 2005 年 8 月 3 日,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一名法官,下班晚了一点,这时法院门口人很少。这名法官取了自行车后,发现两个形迹可疑的人马上骑上摩托车。一路上,这两个人始终骑车跟着他。法官怀疑被人跟踪,就改变了回家路线,到了一个卖烟的店,发现这两个人也停下来。 因为这名法官骑的是电动车,他采取绕行自行车能走、摩托车不能走的单行线甩掉了这两个人。 白下区人民法院安排民二庭的其他法官每天尾随这名法官回家。 后来两天,因为下雨两名形迹可疑的人没有出现。 8 月 8 日星期一,这两个人又出现,法官们绕了几个圈,发现他们确实是在跟踪,白下区人民法院立即报警。 经公安机关侦查、询问,这两个人就是调查法官的,受雇于一个案件当事人的朋友。警方从这两个人身上查到针孔摄像机和委托调查人员表,上面有四个人的名字,一个是商事案件被告和律师、承办法官以及公安机关的承办民警。 对侵害法官权益的模糊地带,学界争论不休,有人极端地认为法官无权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有的人认为法官的人身权保护应有特殊程序;有的人认为从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来说,必须严格保护法官的人身权。 “法官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存在,依法享有完整的人身权。”王天鸿赞同第三种观点:“不论在我国,还是在世界其他国家,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法官是可以任意被侮辱、诽谤和伤害的。” (本版图片除署名外系丁国锋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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