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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 ||||
| 国际经济法考点串讲(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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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 杜新丽 教授 2005-08-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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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讲座■ —— 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 国际贸易结算使用的是汇票,关于汇票主要应掌握汇票的概念、种类和票据行为。国际贸易支付分为汇付、托收、信用证和国际保理四种方式,每一种方式的法律特征、银行的责任和免责、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学习中的重点。 一、汇票及其票据行为 (一)汇票 1. 汇票的概念。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受款人(又称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书面支付命令。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 2. 汇票的种类。( 1 )依付款的时间不同,可将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前者指规定在持票人提示时或付款人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后者指汇票上记载了付款人于将来一定日期或特定的日期付款的汇票。( 2 )依出票时是否附有单据可将汇票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商业汇票一般多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通常是跟单汇票。( 3 )依出票人的不同可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指由银行作为出票人的汇票,后者指由工商企业或个人作为出票人的汇票。国际贸易结算中主要使用商业汇票,出票人是出口方。 (二)票据行为 1. 出票。出票包括两个行为:( 1 )由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汇票上签名。( 2 )将汇票交给受款人。合法的出票行为产生下列效力:①对于出票人而言,出票使其成为票据的第二债务人,如果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付,则出票人应对受款人及汇票的正当持有人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②对受款人而言,出票使其可以享受汇票的权利,他可以依法要求汇票的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或将汇票转让。③对于受票人或付款人来说,在受票人承兑以前汇票对其无约束力,受票人没有义务付款,受票人承兑以后则要受其约束。 2. 背书。( 1 )背书的概念。背书是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2 )背书的种类: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限制性背书和非限制性背书。限制性背书指禁止汇票再背书转让的背书,非限制性背书指没有此种限制的背书。( 3 )背书的效力:对于背书人来说,除限制性背书和免受追索的背书外,合法有效的背书使其成为票据的从债务人,须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所有后手保证该汇票将得到承兑或付款。对于被背书人来说,背书使其取得了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 3. 提示。提示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提示可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一般来说,即期汇票只须作付款提示,远期汇票则须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然后再于汇票到期时作付款提示。这两种提示都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4. 承兑。承兑是付款人表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指示,同意承担付款义务而将此意思记载于汇票上的行为。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和背书人只是从债务人。此时,如承兑人到期不付款,持票人可直接对其起诉。 5. 付款。付款指汇票的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向汇票的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付款人依汇票进行支付的行为。 6. 拒付与追索。拒付是指付款人的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行为。拒付包括:付款人明确的拒绝;付款人破产;付款人避而不见;付款人死亡等情况。在汇票被拒付后,持票人有权向汇票的出票人及所有的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向其请求支付汇票上载明的金额。持票人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是 6 个月。 二、汇付 (一)汇付的概念及特点 汇付,也称买方直接付款,是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委托银行主动将货款支付给卖方的一种结算方式。在此种支付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同的,因此也称为顺汇法。汇付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一种支付方式。汇付中的汇款人是债务人或付款人,即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收款人是债权人或受益人,即国际贸易中的卖方;汇出行是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银行;汇入行是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因此又称为解付行,一般为出口地银行。 (二)汇付的种类 1. 电汇( Telegraphic Transfer ,简称 T/T )。指汇出行受汇款人的委托,以电报或电传通知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汇款的汇付方式。 2. 信汇( Mail Transfer ,简称 M / T )。即由买方将货款交给本地银行,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通过邮政寄交卖方所在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款。 3. 票汇( Demand Draft ,简称 D / D )。是汇出行受汇款人的委托,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由汇款人自行寄交收款人,收款人凭其向汇入行提取汇款的汇付方式。 三、托收 (一)托收的法律特征 托收是由卖方对买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其法律特征有一下几个方面:( 1 )托收是一种逆汇法。( 2 )托收以商业信用为基础。( 3 )银行作为卖方的代理人办理托收业务,既无义务审核装运单据的齐全与正确,也不承担付款或一定要收到货款的责任。 (二)托收主要适用国际惯例《托收统一规则》 (三)托收的程序 托收的基本程序是:( 1 )卖方根据发票金额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 2 )卖方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填写托收指示书。( 3 )托收行(卖方所在地银行)接受申请,并委托其在买方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即代收行)收取货款。( 4 )代收行向买方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并在付款人付款后通知托收行,托收行即向卖方付款。如付款人拒付,则由代收行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卖方。 (四)托收业务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1. 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他们之间的代理合同就是委托人填写的并经托收行确认的托收委托书,该托收委托书规定托收的指示及双方的责任,该委托书即成为了双方的代理合同。 2. 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依《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银行必须依托收指示书中的规定和依本规则行事,如果某一银行不能执行其所收到的托收指示书的规定时,必须立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如果代理人违反了该项原则,应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作为托收行的代理人,代收行应按托收行的指示,及时向汇票上的付款人作出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在遭到拒付时,代收行应及时将详细情况通知托收行。 3. 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行指示行事,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时,委托人并不能直接对代收行起诉求偿。 4. 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付款人是根据托收票据承担付款责任。 例如,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有一笔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甲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乙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并附随单据,交由中国银行某省分行通过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向乙公司收款。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 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为代收行。 B. 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C. 如果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 司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D. 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与乙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答案应是 A.B.D 。卖方只能求偿托收行,而不能直接求偿代收行。 (五)托收的种类 在托收方式下,依汇票是否附有单据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但在实践中主要使用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是指委托人开立附货运单据的汇票,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跟单托收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托收方式,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1. 付款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简称 D / P )。指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交单以买方付款为前提。在实践操作上,一般是由卖方先行发货,取得装运单据,然后把汇票连同装运单据交给银行代为托收,并在托收委托书中指示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在这种支付方式下,买方必须按汇票上载明的金额付款,才能取得装运单据,并凭单据提取货物。付款交单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2. 承兑交单( Documents aganst Acceptance ,简称 D / A )。指在开立远期汇票的情况下,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要求买方对汇票承兑,在买方承兑后即将货运单据交付买方的托收方式。卖方的交单以买方的承兑为前提。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向代收银行取得装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待汇票到期时才支付货款。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承兑交单的风险大于付款交单。 例如,中国 A 公司与美国 B 公司签订了向美国出口农产品的合同,付款方式为 D/P (付款交单)。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按 D/P 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托收行),上海分行委托美国某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该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拿钱到银行赎单。现假设出现 B 公司未付款赎单即将货物提走。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 美国商业银行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对未付款赎单承担责任。 B. 承运人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 C. 依付款交单方式,银行只有在付款人承诺付款的情况下才能交单。 D. 代收行在本案中无过错。 答案应是 B 和 D 。在托收业务中,代收行的义务是汇票提示、及时通知、按照指示书的要求交单。 B 公司未付款赎单将货物提走,是承运人的错误, 不是代收行的错误。因为承运人不能无单放货,如果违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如 2004 年试卷一第 76 题:中国太宏公司与法国莱昂公司签订了出口 1000 吨水果的合同,价格术语为 CFR 里昂,规定货物可以有 6 %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 D / P )。卖方实际装船 995 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法国莱昂公司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短少 8 %,且水果的质量也与合同规定不符。法国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关于本案,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 当法国莱昂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 B. 当法国莱昂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 索。 C. 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 承担责任。 D. 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的付款方式。 答案应是 C 和 D 。 四、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 信用证是银行应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信用证结算方式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以银行信用为基础。这是信用证不同于托收的一个重要特点。银行通过开立信用证,向卖方提供银行信用,信用证是银行保证付款的工具。 2. 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虽然信用证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根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便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相脱离而独立存在,不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内容的约束。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就必须凭单付款。 3. 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和货物没有关系。信用证交易产生于国际货物买卖,但一旦形成即与买卖关系相分离,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交易环节中的一个独立的买卖——单据买卖。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从卖方购进单据,再由买方付款赎单,信用证每一个环节中的当事人对信用证的处理均以单据为依据,而非货物。 4. 信用证适用严格相符原则。所谓严格相符原则也叫单证相符原则,是指卖方在向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时,这些单据必须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只有这样,银行才予以付款。如果银行接受了卖方不合格的单据,则买方有权拒绝付款赎单。这里的单证相符只要求单证与信用证在表面文义上完全一致。银行对于单据的形式、正确性、真实性不予审核。 (二)信用证的结算程序 信用证的流转程序包含下列基本步骤:(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 2 )申请开证。买方向其所在地的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要求银行向卖方开出信用证。( 3 )开证行依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信用证并寄交卖方所在地银行。( 4 )通知受益人。( 5 )交单议付。卖方对信用证审核无误后,即发运货物并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再依信用证的规定凭单据向其所在地银行议付货款。( 6 )议付行议付货款。( 7 )索偿。议付行议付后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要求索偿。( 8 )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偿付议付行。( 9 )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10 )买方向开证行付款。( 11 )买方在付款后取得单据。 (三)信用证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 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开证申请人为国际贸易合同的买方,受益人为卖方,双方订立的合同中约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买方依合同的规定开立信用证,卖方依合同和信用证发货并提供约定的单据。 2. 开证申请人(买方)与开证行之间是一种以开证申请书为表现形式的独立的合同关系。 3. 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情况下,信用证一旦被受益人接受,在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即形成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独立法律关系。 通知行受开证行之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而议付行是愿意购买出票人手中跟单汇票的银行。一旦议付行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对信用证受益人开出的汇票议付后,议付行即取得汇票合法持有人的地位,此时,议付行与其他当事人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票据关系。在信用证业务中,议付行起着媒介和桥梁的作用。 (四)信用证的种类 1. 可撤销的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可撤销的信用证指信用证在有效期内,开证行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即可随时修改或取消的信用证。可撤销的信用证必须在信用证上明确注明。依 UCP500 号的规定,信用证上没有注明的,视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2. 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的信用证。保兑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后,承担与开证行同样的责任。不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保兑行都不得片面撤销其保兑。 3. 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4. 可转让的信用证和不可转让的信用证。可转让的信用证必须在信用证上注明“可转让”的字样。不可转让的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5. 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五)银行的责任和免责 1. 银行的责任。银行对信用证具有审单的义务,在审单时须坚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而且单据之间也应相互一致,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拒绝付款、承兑或议付。如果开证行接受了不符的单据,开证申请人有权拒绝付款赎单。单证不符是开证行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的依据。概括而言有三点:( 1 )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是银行付款的条件。( 2 )银行只进行表面审单,不审单据的真伪和内容。( 3 )审单奉行单单、单证“严格相符原则”。 2. 银行的免责。( 1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上所载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2 )银行对由于任何消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电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概不负责。( 3 )银行对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 4 )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或影响,不负责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当事人的资信等。 例如, 2003 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 25 题: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500 号)的规定,下列哪一种情况发生时,银行可拒绝付款? A. 货物的数量与合同的规定不符 B. 货物的质量与合同的规定不符 C.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台风灭失 D. 发票与提单不符 答案应是 D 。 (六)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可以例外于独立性原则,由买方申请法院对付款义务做出法律上的禁止。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得到各国司法实践的普遍接受,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对此作出了成文法上的规定。 1. 适用于“例外原则”的信用证欺诈种类。( 1 )伪造单据。( 2 )以保函换取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主要有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情况。 2. 该原则在应用中有三点需要特别加以注意:( 1 )只有在卖方存在欺诈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该原则的使用者通常是买方,在买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卖方有伪造单据等欺诈行为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止付令(禁付令),由法院命令银行不付款。买方在使用中一定要和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卖方其他的违约行为区分开来,在这两种情况下,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不改变,也不例外,买方不能到法院去申请禁付令。( 2 )即使买方有确凿证据确认卖方存有欺诈,也不能直接拒绝向开证行付款,所能使用的手段只能是向法院申请救济。即向所在国的管辖法院申请止付令。( 3 )止付令的申请应在开证行向议付行付款之前提出。 (七)“软条款”信用证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规定的限制性条款。这些条款会产生以下副作用:( 1 )使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大大降低。( 2 )使信用证受益人处在受制于人的地位。( 3 )开证银行对卖方提供的银行信用大打折扣。“软条款”使银行信用又变成了商业信用。 例如, 2003 年司法考试试卷一第 71 题:载有 " 软条款 " 的信用证是对受益人危害极大的信用证,下列哪些规定应被视为信用证的 " 软条款 " ? A. 本信用证付款以货物经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人检验合格并签发检验证书 为条件。 B. 本信用证的生效以开证行的另行通知为条件。 C. 受益人在议付时应提交的单据包括出口地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 D. 受益人在议付时应提交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货运收据,该签名应与开证行所保留的签名样本相符。答案应是 A.B.D 。 五、国际保理 (一)国际保理的概念 国际保理是一种在国际贸易中以赊销、托收等信用销售为条件,由保理商向出口商(卖方)提供的对买方的信用销售控制、坏帐担保、销售分户帐管理、债款回收和贸易融资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在保理业务中,卖方与保理商建立一种契约关系,由卖方将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贸易融资和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帐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帐担保,保理商对于出口商在核准信用额度内的发货所产生的应收帐款提供 100 %的坏帐担保。 (二)国际保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是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在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是根据出口保理协议建立的一种合同关系。出口保理协议是国际保理交易中的主合同。依据该合同,出口商将买卖交易中的应收帐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使出口保理商取得完整的追索应收帐款的权利。 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是代理合同关系。 在进口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是一种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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