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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反恐举措进一步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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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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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实行“格杀令” 设立反恐秘密法庭 修改《人权法》

“伦敦金融城遭恐怖袭击只是早晚的事情。”英国警方 8 月 10 日通过金融时报网站再次向人们发出了警告。

伦敦金融城警察厅长詹姆斯·哈特说,尽管目前并没有得到这方面的确切情报,但是按照恐怖分子的思维方式来分析,金融城显然最容易成为他们的目标。他警告说:“那些到现在还没有意识到恐怖袭击随时会在自己身边发生的人,需要绷紧这根弦了。”

“ 7 · 7 ”事件以后,为了将风险降到最小限度,伦敦警方已经与城中的各大机构联手,帮助他们制定或健全了自己的应急方案。但到目前为止,还有大约一半的机构反恐措施没有真正到位。

拟设立反恐秘密法庭

□本报特约记者 林颖

伦敦爆炸案发生后,英国政府紧急出台了多项反恐新措施,旨在严厉打击境内的恐怖主义。英国官员 8 月 9 日说,政府目前正考虑设立一个秘密的反恐法庭,并打算对一些反恐案件的审前程序进行酌情修改,以确保“更多的”恐怖嫌犯能够被送上法庭,接受审判。

拘押恐怖嫌犯可达 3 个月

英国政府酝酿设立的这个秘密反恐法庭可以让司法机关更容易地对恐怖嫌犯提出起诉。据悉,这个法庭将有权在嫌犯没有被指控的情况下,适当延长他们的拘押时间,最长可达 3 个月。根据英国现行的反恐法规定,对于未被指控的恐怖嫌犯,司法机关的拘押时间最长不能超过 14 天。此外,这个秘密法庭还有权对部分“特别敏感”的反恐案件的审前程序进行修改,目的是让“更多的”恐怖嫌犯受到司法机关的指控,特别反恐法庭甚至还可以将某些具有高度敏感性的证据作为最终的裁决依据。

一位没有透露姓名的英国内政部女发言人 9 日证实,内政部目前正在着手制定一项新的反恐案件的审前程序标准,但她没有透露更多的相关细节。同一天,英国上议院大法官查尔斯·福尔克纳也对上述反恐新措施的出台给予了正面回应。福尔克纳直言不讳地说:“我可以强调指出的是,设立秘密反恐法庭一事是毫无疑问的,恐怖嫌犯的拘押期限发生变更也是毫无疑问的。”

修改人权法为反恐“让道”

震惊世界的伦敦爆炸案发生后,首相布莱尔宣布,英国将实施一系列反恐新措施,并将于今年年底出台新的反恐法。这些措施包括拒绝为涉嫌参与恐怖活动的人或鼓动极端主义者提供避难,并将那些煽动极端主义的外国人驱逐出境。上个月,英国已经与约旦政府达成了有关协议,约旦同意接收遭英国政府驱逐的约旦人。目前,英国正与阿尔及利亚、突尼斯和埃及等国进行协商,希望也能达成类似协议。

但这项反恐新举措被认为违反了英国法律。根据英国《人权法》的有关规定,英国政府不能向那些“有可能对犯人使用酷刑”的国家采取驱逐行动,因为遭英国政府驱逐的恐怖嫌犯在回国后有可能面临该国的“严厉”审讯。对此,布莱尔日前表示,在必要的情况下,英国政府可以考虑对人权法进行适当修改,以确保英国境内的极端伊斯兰分子更顺利和更容易地被驱逐出境。

矫枉过正 “格杀令”惹争议

□本报记者 白涛 王涛

7 月 8 日,“伦敦爆炸案”发生次日,国际警察局长协会就公布了新的警察行为准则,大大放宽了对警察使用致命武器的限制,规定“在遇到自杀爆炸嫌犯时可以对其头部开枪”。

英国自然而然接受了“格杀勿论”这一新准则。而就在新准则实施两周后,便发生了巴西无辜青年梅内泽斯被伦敦警察误杀的恶性事件。一时间,“格杀勿论”成了英国人不愿谈及的痛处,而这痛处却源于他们无奈的初衷——反恐。人们不禁发问:这是否为反恐底线?

衣着长相生疑引发“误杀”

7 月 22 日,一位名叫梅内泽斯的巴西公民从伦敦南部处于警方监视下的一栋公寓走入附近的斯托克韦尔地铁站,由于“他的衣着和长相令人生疑”,因而一路上受到警察的跟踪并一度被要求止步,在拒绝听从这一指令后,警察遂朝其头部连开 5 枪,梅内泽斯当场毙命。

次日,警方在一份声明中称,经调查证实,梅内泽斯与爆炸案毫无关联,他在这种情形下丧生是个“悲剧”,这是一起“令人遗憾的事件”。警方在谈及为什么会盯上梅内泽斯时说,他长着一副“南亚人的面孔”。

然而在英国,特别是在伦敦,“南亚人的面孔”比比皆是,他们经营着工厂、商店、甚至媒体,有自己的团体和社区,是一个数字庞大的群体,而且他们中有很多人是穆斯林。警方瞄准“南亚人面孔”,引起了英国的一些南亚裔组织和穆斯林团体的不满,他们在指责这种“开枪杀人”政策的同时,担心误杀梅内泽斯事件仅仅是 7 月 21 日爆炸事件后警察“滥杀无辜”的开端。

还有一些其他族裔也对“警方的格外关注”表示了忧虑。此外,警方跟踪和射杀梅内泽斯的另一个理由是“他在这个季节穿着一件厚茄克,里边可能藏有炸弹”。对此安全专家提出质疑说,在夏天穿茄克竟成为警方紧盯的嫌疑人并最终被击毙,这实在有些荒唐。

“格杀勿论”

是各国警察特权?

国际警察局长协会成立于 1893 年,为包括美国在内的 80 多个国家的警察提供帮助和指导,现有 2 万名会员。伦敦地铁恐怖爆炸发生后,该协会随即出台了新的警察行为准则,发出“格杀勿论”令。新准则建议,如果想要阻止恐怖嫌疑人引爆炸弹,警察应使用致命武器“朝嫌犯头部开枪”。同时,还详细列举了恐怖嫌犯可能表现出的反常举动,如在暖和的天气里穿着厚重的外套;携带着沉重的行李袋或背包,而背包外表又隐现金属状棱角;衣服或手上有化学药品污渍;看上去很紧张,无端出汗,不愿与他人对视等等。此外,企图发动恐怖袭击的嫌疑人还会在“事发地点来回走动”,有时口中还会“喃喃地嘟囔着什么”。

新规则明确指出:面对恐怖嫌犯,警察不必等到“万分紧急”的情况出现,只要认为“有必要”并相信嫌犯企图引爆炸弹,就可使用致命武器,并且可以且最好直接朝着嫌犯的头部开枪,“因为子弹有可能击中并引爆嫌犯携带的爆炸装置,还可能仅使嫌犯受伤,使其有机会引爆炸弹。还有些新型炸药遇热或碰撞即可爆炸,所以,如果警察一枪不能致嫌犯于死地,很可能使炸弹爆炸”。

其实,早在国际警察局长协会发出“格杀令”之前,美国国会警察局局长特伦斯·盖纳就在美国率先采纳了“杀无赦”政策。去年,他在培训属下的警察官员时强调,如果遇到不合作的自杀性炸弹袭击者,就可以“毫不犹豫地杀死他”。盖纳主张警察面对自杀性炸弹的袭击威胁时首先保护好自己的安全。“如果一个警察局长不为其下属的安全着想,他就不是一个好的警察局长。”迈阿密市的警察局长约翰·蒂莫尼也认为,如果遇到自杀性炸弹袭击者,“杀死他”是不可避免的惟一选择。

除美国外,以色列、斯里兰卡和俄罗斯等国家均以反恐为由采取了这种“朝嫌犯脑袋开枪”的做法。据称,盖纳曾向英国同行“说法”:杀死恐怖嫌犯是唯一的选择。“否则,你怎么控制那些身上可能藏有炸弹的自杀性袭击者呢?”在实施“格杀勿论”准则的国家,这种严厉的做法是被接受的,并被看作是制裁那些搞各类恐怖袭击嫌疑犯的最好办法。

警察“误杀”许多无辜的人

根据惯例,英国警察在日常巡逻中是不携带武器的,而此次他们却在拥挤的地铁里近距离开枪打死乘客,这给人们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冲击。很多人不能理解政府这样的做法,认为反恐或许应该采用更合适的方式。

对此,伦敦市长利文斯通毫不隐讳地解释说,面对自杀性爆炸嫌疑人,警方不得不执行这样的政策。伦敦警察总监伊恩·布莱尔同时指出,在日后继续追捕自杀式炸弹袭击者的过程中,警方对这类嫌疑人仍将“格杀勿论”。

一位定居伦敦多年的朋友向记者透露,包括伦敦人在内,现在很多人在伦敦没有了安全感。不仅仅因为爆炸案件的接连发生,更多的是“杀无赦”来得太突然,万一不小心,自己都可能成为“杀无赦”的牺牲品。他还开玩笑地说,现在看到警察时心里不免有些忐忑,担心自己什么地方“不正常”,从而引起警察的怀疑。

应当承认,伦敦发生炸弹爆炸事件后,警方在搜捕犯罪嫌疑人、加强安全保卫、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表现得到了公众的一致称道。然而,在些许赞同声的背后,不少人指责这种“杀无赦”的行为准则会鼓励一些警察滥用职权,使更多无辜的人冤死在警察的“误杀”枪口之下。

例如, 1999 年 2 月 5 日, 4 名纽约警察将手无寸铁、没有任何刑事记录的 22 岁西非黑人移民阿马杜·迪亚洛“误认”为犯罪嫌疑人而对他连开 41 枪,致其当场中弹 24 颗而亡。这也是美国警察滥施暴力的典型案例。另外,巴西青年梅内泽斯的悲剧也应该引起英国执法部门的深思,“不能为了防止犯罪而实施犯罪”。

由于爆炸一再发生,警察一直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一有风吹草动便会引起他们“趋于神经质”般的反应,在这种情况下出台“格杀令”自然会增加误杀的概率。就此,中国国际关系学院孙博教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自美国发生“ 9 · 11 ”恐怖袭击事件和伦敦发生“ 7 · 7 ”地铁连环爆炸恐怖袭击事件后,从民众强烈反对恐怖袭击事件的感情层面上讲,对恐怖分子采取“格杀勿论”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一个政策的制定是要符合这个国家的实际国情的。

首先,英国警察有不持枪的惯例,很多公众见到英警察持枪后大多会有“突然”的感觉,难怪他们会觉得不舒服;其次,因警察是在怀疑嫌犯,而不是确定嫌犯的前提下实施的“杀无赦”,极有可能引起误杀或错杀无辜。另外,与美国“反恐格杀勿论令以针对外来的恐怖袭击分子为主”不同的是,英国发生的恐怖袭击是来自英国本土的恐怖嫌犯,这必然导致“格杀勿论”对英国民众产生的影响和反应与美国人不同。所以,英国政府必须考虑周全,否则,若英国民众不能接受这样的事实,对于反恐,这一政策更可能产生负面的影响。

孙博教授认为,“格杀勿论”在某些地区或许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政府仍要以本国实际情况而定。“格杀勿论”能否被公众所接受,关键在于警察如何确定“被格杀人”的身份,如果完全是猜测,那公众接受的声音或许会小很多,甚至可能出现新的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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