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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卫士”命案元凶一审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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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朱雨晨 200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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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报复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河南“国土资源卫士”闫道强命案的元凶赵振杰,日前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青云等六人经济损失 183824.25 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振杰对闫道强的辱骂、殴打,足于证明他主观上心存报复,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赵振杰的行为导致了闫道强的死亡,其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赵振杰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附带民事赔偿的代理人靳学孔告诉记者,为父亲闫道强讨公道的四个儿子认为,赵振杰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无期徒刑的判决显失公允。 8 月 5 日,家属向河南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同一天向法院递交了附带民事上诉状。

“闫道强的家属对法院原审判决定性及认定事实部分无异议,但是,对被告人量刑部分持有异议。” 8 月 10 日,代理人靳学孔告诉记者,闫道强的家属已经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

抗诉的理由是:被告人赵振杰的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大、归案后拒不服法、其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极坏。

从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分析,受害人除了一次形成的头部致命伤,还有面部、左右上臂损伤、 7 根肋骨折等多处损;受害人倒地后,被告人仍不罢休,继续狠踢。当时,在现场三四十米处就是医院,但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赵振杰却没有采取任何抢救的措施,致使被害人在现场被放置了一个多小时,并在最后送到医院时已经停止了呼吸而死亡。代理人认为,在这里,被告人赵振杰对被害人的死亡是放任的,这种放任态度是不容置疑的。

此外,代理人认为,闫道强是在依法执行公务。其不向邪恶势力屈服、严格依法抵制被告人非法要求的行为是在为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不受非法侵犯的行为,是维护国家利益的行为;

而在本案中,赵振杰同时具有多个特别恶劣的情节:出于进行非法开矿牟取非法利益的非法目的;其故意杀人行为的动机是对秉公执法的执法人员打击报复;实施的行为发生在政府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开发进行集中整顿和对违法开矿行为严厉打击的期间;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是在国家基层政府的门口,反应了其主观上公然对国家法律的敌视和挑战;在案件发生后,被告人意欲通过拿出 20 万元与被害人家属私了的方式逃避自己严重刑事犯罪的重大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有能力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至今仍然没有对被害人的近亲属作出任何赔偿,这充分反应了被告人没有真正的悔罪诚意……

代理人靳学孔最后指出:“这个案子的社会影响很大。当地群众、社会各界对该案的处理结果都在拭目以待,对被告人如不依法严惩,必将引发社会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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