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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高院原副院长一审被判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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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雨晨 2005-08-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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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原副院长受贿案再追踪 24 处“诱供”暗记不被认定 自曝“诱供”暗记、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广西区高院原副院长杨多铭受贿案日前一审宣判,杨多铭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 此前,一审法院认为杨多铭涉嫌受贿案案情重大,并申请延期审理,现在却突然宣判, 8 月 8 日,杨多铭的两位辩护律师分别接受本报记者的电话采访时透露,宣判后钟小慧律师当庭对本案二审申请管辖异议。 法院认定受贿 17 万 8 月 5 日下午 3 : 30 ,在广西南宁铁路人民法院借来的法庭里,广西柳州铁路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多铭作出了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多铭在担任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 2000 年下半年,在审理玉林市公安局原局长吴昌考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上诉案二审过程中,为吴昌考获得改判提供帮助,先后 3 次收受其亲属通过他人送给的人民币 11 万元。杨多铭还在另两起经济纠纷案立案再审中,于 2000 年至 2001 年,先后收受两名当事人托人送给的共计 3 万元好处费。此外,还收受自治区高院刑二庭周某为竞争副庭长职位,托人送的 3 万元。 现年 54 岁的杨多铭 1979 年进入法院工作, 1990 年任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1996 年任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今年 2 月 5 日,杨多铭因涉嫌受贿,被广西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逮捕。 听到判决的杨多铭,双唇紧闭,神情黯然,庭后即表示要上诉。 暗记没有被采信 此前,本报曾独家报道,杨多铭在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最后辩护阶段自曝令人(包括律师)意想不到的暗记标志,用以证明自己是被“诱供”、“诱逼”所致。 从法院判决看来,杨多铭的这些暗记并没有被采信。 判决认为,杨多铭患有疾病是客观事实,但在接受纪委对其审查期间,其病情不至于达到连说话都不对自己负责的地步,把根本不存在的事情往自己的身上套而蒙受不白之冤,这对于一个具有丰富阅历、资深的高级法官和高级别干部来说是不符合情理的。 由此本案中,暗记本身只能作为一个间接证据,同时需要其他的证据加于印证才能证实是否有“诱供”。而且被告人杨多铭书写的暗记只是“诱供”、“诱供所致”、“诱逼”几个字,缺乏进行诱供的具体时间、地点、人物指向,看不出一个资深法官是如何被诱供的。被告人杨多铭的自书材料与其他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因此,被告人杨多铭的自书材料内容是客观真实的。 对于以上事实认定,辩护律师表示非常遗憾,早在杨多铭自曝有暗记标志之前,钟小慧律师就已经对这些杨多铭自书的“交代材料”提出了质疑:“受贿款”包装物,杨多铭各个时期的交代从“信封”到“袋子”到“手提袋”说法不一。 “判决来得太快” 突如其来的判决让杨多铭感到很意外。 8 月 7 、 8 日两天,在两位辩护律师分别会见他的时候,他对律师反复说着同一句话:“我一定要上诉,甚至要坚持申诉。”杨多铭告诉律师,他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会被判十年。 “判决来得太快。”律师告诉记者,第二次开庭审理之后,一审法院曾经以“案情重大”为由申请延期审理。 “对判决感到意外的不仅仅是杨多铭和我们律师。”钟小慧律师说,判决后,她收到很多关心此案的朋友的短信,都认为判得突然。 辩护律师认为,即使杨多铭所作暗记不被采纳,本案的证据还是存在严重瑕疵,大量证据证言之间存在明显矛盾。 在检察院提交的 34 份证据当中,“部分问话笔录上以不规范的提问方式人为的制造‘自称其错'继而导致‘自称其罪'。”法官出身的钟小慧律师说:“感到欣慰的是:首先,在钦州城市信用社、小董镇农村信用社两个再审申诉案中,公诉机关对杨多铭涉嫌受贿 1.5 万元的部分指控,一审法院认定由于杨多铭的供述与证人自书证言不吻合而不予认定;其次,也采纳了本律师部分辩护意见,即不能采信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点取得的证人证言。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审法院对于证据、程序问题的慎重和依法适用。” “我们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过程应当注意程序和实体的双重公正,否则,只会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辩护律师对判决作出了最后的评价。 提请最高院审理 “我们希望这个案子能在程序上有所突破。”辩护律师指出,杨多铭原系广西高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在该院工作多年,与该院刑事审判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及院领导相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 刑事诉讼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该院上述人员应当回避,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为此,辩护律师请求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其他高级法院管辖。 有备而来的钟小慧律师在一审宣判后即刻将《管辖异议申请书》交给杨多铭签字确认,并递交法庭。 “这也是杨多铭本人的意思。”钟律师认为,如果杨多铭一案继续在广西审理,将有可能得到不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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