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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草案不太解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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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刚 发自北京 2005-08-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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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专家评说《物权法(草案)》 “我个人对物权法的期望,是它能够超过部门法律法规,超过以往的法律,能够迈上更高的层次。现在的草案,我看起来还不是太解渴,没有原来期望的那样。” “比如宅基地使用权,我觉得现在的规定,和我们的现实相距太远。” 7 月 31 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党委书记黄小虎在评价《物权法(草案)》时认为。 他的依据在于, 2004 年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曾和北京市搞过一次调研,结果发现,“北京市农村宅基地隐性市场非常活跃,尤其是城郊结合部,农村宅基地 20% 、 30% 甚至更高的比例都进入了隐性市场。” 为此,黄小虎提出,鉴于农村宅基地隐性交易大量发生,《物权法(草案)》想加以限制其实是限制不住的,应该以改革的思路管理农村宅基地。 根据土地专家及官员的说法,物权法跟国土资源部门的关系非常密切,而且在一些法律的衔接和改革的思路上,及采取的对策等方面,影响非常重大,但是综观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关于土地等方面的规定,却在思路上显得有些滞后。 未给修法提供原则性规定 “按照现在的《物权法(草案)》,下一步我们修改《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想通过物权法找到原则性的规定我觉得非常难。”国土资源部法规司副司长王守智一直对《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的修改比较关心,看过《物权法(草案)》之后,他认为跟自己的期望值有一定距离。 相关专家向记者透露说,《土地管理法》修改和《土地征收征用条例》在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今年的年度立法计划里都有,“而且位置靠前,属于年内要出台类的法律法规。” 王守智认为,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应该成为建设用地的补充。比如宅基地,“农民除了承包地之外,还有就是宅基地,我觉得应该在权利上给它一定的灵活性,不是只在本集体内使用,而是可以在建设用地上流转。”但是,这一思路显然没有体现在《物权法(草案)》中。 据此,他认为,对比国务院去年下发的 28 号文(即《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物权法(草案)》的规定甚至还退步了;因为在 28 号文中,有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 对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王守智认为,尽管草案做了原则的规定,但对于这项比较复杂而具体的工作,并未解决实际的问题。“是不是先以土地部门登记为主?”他建议说。 对于《物权法(草案)》没有涉及矿产资源问题,王守智认为有些不妥,因为现在矿产资源滥采、浪费现象很严重;如果不做规定,将来《矿产资源法》跟物权法衔接起来会很困难。“在其他国家,物权法里也对矿产资源做了规定。” “从物权法的制定来看,我们部里上次也开过会,难度比较大。首先跨越不了的就是土地的二元体制。”王守智提出,《物权法(草案)》对此的规定,还是停留在原来的思路上,“这对将来的改革可能指导性不够。” 他建议,物权法的制定,应该采取渐进的思路,“可以考虑先出台物权法大纲,把物权的一些基本规定先搞清楚。” 不动产应区分土地和房屋 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张晓玲看来,这次《物权法(草案)》中的“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是个亮点。 “不动产按照国际惯例应该是土地加房子,而征地拆房子,肯定要涉及到私人不动产,从这个角度来说,物权法把不动产这个概念拿来,就是农民有权就土地和房子获得补偿。而在以前,房屋被称为地上附着物,现在等于是对房屋的补偿加大了力度。” 记者就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求证时,他表示,“拆迁、征地的问题,在起草物权法(草案)当中也是作为一个重点进行研究的。”对于纠纷最多的补偿标准问题,“《物权法(草案)》明确讲有国家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办,没有国家规定的,要给予合理补偿。” 但他同时认为,“对于这个问题,物权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物权法不是一个征收征用法,我想以后还需要有专门的这方面的规定。” 对于人们普遍关注的住宅土地使用权 70 年期满后可以续期,张晓玲对记者分析说,“这其实在以前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规定,年限届满,如果继续使用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申请,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 只不过,我们国家的土地出让是从 1987 年左右开始,到目前为止,还没有遇到过这种 70 年期满的情况。 未脱离部门立法怪圈 “我国立法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一些立法带有强烈的部门色彩,但法律出台后又对政府形成了约束,这在逻辑上出现了怪圈。”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党委书记黄小虎对这一问题十分关注。 黄小虎提出,现在的《物权法(草案)》,“有些思路基本上还停留在上个世纪 90 年代初我们对问题的基本认识,基本没有反映 90 年代中期一直到现在差不多 10 年来我们在改革、在探索方面的一些成果,包括我们现在提出的一些改革的方向问题。” 他认为,以往的立法带有部门色彩,这很正常。“问题在于,在实践中已经形成障碍了,那么我们在制定物权法这样更根本的法律时,能不能很好地把以往复杂的问题梳理一下?我感觉现在的物权法基本上还是承认以往的既成事实。”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教授林增杰对此比较认同,“我个人对物权法的期望,是它能够超过部门法律法规,超过以往的法律,能够迈上更高的层次。现在的草案,我看起来还不是太解渴,没有原来期望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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