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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白刃战 法律战(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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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撰文:支振锋 200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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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欧洲历史上的大部分战争一样,二战发动国争夺的也是金钱与财富,只不过,这场战争利益是根源,但法律却是导火索。事实上,一部欧洲法律史,也就是一部逐利史。

如果国家之间依然有必要存在法律的话,那么它一定是与现在那诸多以枪炮为后盾的国际条约不同,它讲求的是信义与礼敬,它的追求已经不限于消极的和平,更是积极的协和万邦的人类和谐与宽容。

从大西洋宪章、开罗宣言、德黑兰宣言、波茨坦公告,最后到联合国宪章,这一系列法律文件对于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所起到的作用充分说明,二战是白刃战,也是法律战。

一手白刃战 一手法律战

如果说利益相争是二战的根源,那么不合理的法律(条约)便是点燃战争的燃料。《凡尔赛和约》不仅激起了德国民族的复仇心理,也激起了日本侵略扩张的更大胃口与野心。此后德国与日本的一系列举动都是对不合理的凡尔赛体系(凡尔赛和约与华盛顿条约形成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的冲击与挑战,是对凡尔赛和约的背离与践踏,最终使得国际关系体系失衡,国际法律秩序遭到破坏。因此,反法西斯同盟一边与轴心国进行浴血奋战的同时,重建国家关系秩序与国家法律体系,也成了重要任务。

这一法律体系的重建由美国领衔。世界大战在欧洲爆发后,美国最初置身事外,根据 1937 年《中立法》宣布中立。 1939 年 11 月美国修改《中立法》,实行现金购货、运输自理原则,向交战国出售武器,有利于拥有海军优势的英、法。 1941 年 3 月 11 日,美国国会通过租借法案,授权总统向与美国安全有重大意义的国家用出售、转让、交换或租借等方式提供武器和军用物资,拨款 70 亿美元用于实施《租借法案》。这意味着英、美开始结成反对德国法西斯同盟。 1941 年 12 月,美国提出并起草同法西斯轴心国相对抗的《联合国家宣言》草案。

1941 年 8 月 14 日,美、英两国政府首脑公布《大西洋宪章》。宪章声明了英美在二战及战后的和平宗旨:消灭纳粹暴政;两国无意企求领土扩张,实行贸易机会均等和经济合作;重建世界和平与安全,并将采取措施反对重新发动侵略的企图。这是美英战时政治联盟的标志,成为以后联合国宪章的基础,对于动员和鼓舞全世界人民 , 加强反法西斯联合起了积极推动作用。 9 月 24 日,澳大利亚等 15 国同盟会议在伦敦宣布赞同大西洋宪章的宗旨。

在大西洋会议上,罗斯福和邱吉尔联名致函斯大林,建议举行三国会议讨论共同对德作战和有关援苏问题。 1941 年 9 月 29 日至 10 月 1 日,三国会议在莫斯科召开。会前斯大林曾向邱吉尔提出 1941 年内在巴尔干或法国开辟第二战场,以迫使德国从东线调走 30 ~ 40 个师。但英国无力承担,美国尚未参战。 10 月 1 日,三国签订议定书,规定美、英两国从 1941 年 10 月至 1942 年 6 月每月向苏联提供 400 架飞机、 500 辆坦克及其他武器装备;苏向英、美提供原料。 10 月 30 日,罗斯福宣布向苏提供 10 亿美元贷款。 11 月 7 日,美国把《租借法案》扩大到苏联。这标志着反法西斯同盟初现雏形。

1941 年 12 月 8 日,日军偷袭美国珍珠港,太平洋战争爆发,美国彻底卷入二战。经过磋商, 26 个国家的《联合国家宣言》 1942 年 1 月 1 日开始签字。尽管各签字国目的不尽相同,但在打败法西斯的共同旗帜下联合起来,标志着以美、英、苏、中为核心的世界反法西斯联盟正式形成,并为建立联合国组织奠定初步基础。 1942 年 5 月 26 日,苏英签订《同盟合作互助条约》,该条约不仅规定了两个国家共同打击德国,也规定了重建和平后的密切友好合作,并重申遵守不追求领土扩张和干涉他国内政。

1942 年、 1943 年是二战大转折的年份。盟军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的胜利,法西斯集团不可逆转地走向了失败与灭亡。盟国开始考虑战后的重建和平以及国家关系体系与法律体系的重建。此后,一系列多变或者双边的国际条约与公约纷纷发表,这些法律文件都成为战后重建和平与国际秩序的重要依据。 1943 年 10 月 19 日- 30 日,苏美英三国外交部长与外交大臣在莫斯科举行会议,讨论与加速粉碎法西斯同盟和战后欧洲安排有关的问题,会议 30 日发表了有中国参加的《中苏美英四国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宣言强调:四国决心继续对法西斯轴心国作战,直至其彻底失败和无条件投降为止;四国保证在受降和解除敌人武装上共同行动;四国准备在战争结束后继续实行协同一致的政策,并建立一个普遍性国际组织,以维护和平与安全。同年 11 月罗斯福与邱吉尔要求蒋介石率代表团到开罗共商进一步联合对日作战问题,会后发表中、美、英签署的《开罗宣言》,宣言规定:对日作战的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的侵略。三国决不为自身图利,亦无展拓领土之意”。三国的宗旨是:剥夺日本自 1914 年以来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把日本侵占的领土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把日本从用其武力或者贪欲所攫取的所有土地上驱逐出去;使朝鲜自由独立。宣言宣告:三国“将坚持进行为获得日本无条件投降所必要之重大的长期作战”。开罗宣言是处理战后日本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

11 月 28 日至 12 月 1 日,苏、美、英三国政府首脑又在伊朗首都德黑兰举行的会议,商讨加强合作和协调对德、日作战问题。三国首脑就战后德国问题交换了意见,决定设立欧洲咨询委员会研究欧洲问题,同意战败后的德国由盟军分区占领。罗斯福介绍了战后建立维持和平机构(即后来的联合国组织)的设想。斯大林表示,打败德国后苏联愿参加对日作战。会议秘密签订了《苏美英三国德黑兰总协定》。会后发表了《关于伊朗的宣言》和《德黑兰宣言》。《德黑兰宣言》宣布三国决心在战争方面以及在战后的和平方面进行合作,声明三国已就从东面、西面和南面进行军事行动的规模和时间,达成完全的协议。这个会议对促进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此后,盟军的进攻势如破竹。在欧战即将结束时,苏美英三国政府首脑自 1945 年 2 月 4 日- 11 日在苏联克里木半岛雅尔塔附近举行会议。德国投降之后,苏美英三国首脑又在德国柏林西南部的波茨坦举行会议,在雅尔塔会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商讨战后世界的安排和苏联对日作战问题。会议发表《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公告重申开罗宣言精神,敦促日本投降,并确定了战后日本问题的解决。 8 月 2 日,三国政府首脑签订了《苏美英三国柏林(波茨坦)会议议定书》,议定书规定,设立苏、美、英、中和法国五国外长会议,任务是“受命准备对意大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及芬兰之和约,以便提交联合国家,并就欧战结束时未解决之领土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7 月,苏美英法四国代表在伦敦开会,讨论组织国际军事法庭,审讯和惩处纳粹主要战犯问题。 8 月 8 日,四国签署了《关于控告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并附有《欧洲军事法庭宪章》。

从 1940 年希特勒开始进攻英法以来,随着美国卷入二战。盟国不仅在战场上与法西斯浴血奋战,也不断地在谈判桌上签订双边或者多边条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关系文件。一手白刃战,一手法律战,这些法律文件在促进盟国对法西斯的打击以及重建战后国际秩序与国际法律秩序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其中对重建战后国际秩序与法律秩序最为重要的则是雅尔塔会议及其后一系列会议,这些会议上签订了一系列的条约、公报等法律文件,最终确立了笼罩战后半个世纪的雅尔塔体系。

在雅尔塔会议上,罗斯福与斯大林对中国权益秘密的私相授受,毫不在乎中国的尊严与利益,也再一次地证明,国际社会从来都是弱肉强食,我们依然需要走出丛林社会。

从来都是弱肉强食?

1945 年 2 月,对盟军欧洲战场来说是一个温暖如煦的春天,而对于中国人而言却依然寒气逼人。欧洲战场上意大利已经投降,德国败局已定,剩下的问题就是如何收拾日本了。但此时的美国并未研制出核武器,美国政府算计,虽然日军已受到毁灭性打击,但由美国军队单独承担进攻日本的任务,最后消灭日本军事力量,尚需大约二年时间,而且要付出 100 万人牺牲的代价。因此苏联从中国东北消灭日本在中国东北的军事力量,就显得非常必要。于是,一个牺牲中国主权的交易便在罗斯福与斯大林之间达成了。

1945 年 2 月 8 日和 10 日,在雅尔塔会议期间,罗斯福两次与斯大林密谈,讨论苏联参加对日作战的条件,并达成协议。 11 日,罗斯福、邱吉尔和斯大林签署了《苏美英三国关于日本问题的协定》,该协定全文如下:

苏美英三国领袖同意,在德国投降及欧洲战争结束后两个月或三个月内,苏联将参加同盟国方面对日作战,其条件为:

1 、 外蒙古(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现状予以维持(从当时的法理上说,中华民国政府仍然拥有对外蒙古的主权);

2 、 由日本于 1904 年背信弃义进攻所破坏的俄国以前权益须予恢复,即:

甲、 库页岛及临近一切岛屿交还苏联;

乙、 大连商港须国际化,苏联在该港的优越权益须予保证;苏联之租用旅顺港为海军基地须予恢复;

丙、 对担任通往大连之出路的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应设立一苏中合办的公司以共同经营之;经谅解,苏联的优越权益须予保证而中国须保持在满洲的全部主权;

3 、 千岛群岛须交予苏联。

经谅解,有关外蒙古及上述港口铁路的协定尚须征得蒋介石委员长的同意。根据斯大林元帅的提议,美国总统采取步骤以取得该项同意。

三国领袖同意,苏联此项要求须在击败日本后毫无问题地予以实现。

苏联本身表示准备和中华民国签订一项苏中友好同盟协定,俾以其武力协助中国达成自日本枷锁下解放中国之目的。

这项涉及中国领土主权与完整的交易竟然在中国根本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拟定,并强迫中国接受。接着,在美国的压力下,中国国民政府派宋子文等人赴莫斯科于 6 月 30 日- 8 月 14 日谈判《雅尔塔协定》的实施方案,最终签订了丧权辱国的所谓《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其几个附件。条约及其附件主要规定:日本战败后,中国承认外蒙古独立;中国长春铁路由苏中合办,铁路局长也由苏联人担任;苏联和中国共同使用旅顺军港;大连成为自由港,中国把港口所有公使和设施的一半无偿租用给苏联。

而事实上,根据史实,德国投降之后苏联并未立即投入对日作战,而是在原子弹爆炸,日本即将投降之际对日宣战。对于美国而言,在德国投降之后,只要苏联参战,日本投降指日可待,杜鲁门之所以同意使用核武器,一是为了减少美军伤亡,也不过是为了向苏联显示力量以获取更大的战后利益。

但作为对罗斯福的回报,斯大林同时也接受了美国提出的对德国分区占领,对朝鲜的北纬 38 度分界线等等,这些后来给世界带来了许多的纷争和动荡。从 1840 年鸦片战争开始,中国人就应该认识到“弱国无外交”、“强权即公理”的原则,这个世界从来都是弱肉强食的丛林社会。在西方社会内部,他们尚且会置战败的德国于死地,牺牲波兰与捷克斯洛伐克,何况遥远的中国?西方对中国抗战的支持,也从来不是基于什么人道与正义,而是基于其自身的利益,因为一个资源丰富的中国落入日本之手是他们所无法承担的噩梦。在雅尔塔会议上,罗斯福与斯大林对中国权益秘密的私相授受,毫不在乎中国的尊严与利益,也再一次地证明,国际社会从来都是弱肉强食,我们依然需要走出丛林社会。

建立新的国际法律体系

1945 年 2 月 4 日始,为处置战败国,防止法西斯主义东山再起,重新确定战后欧亚的政治地图,重划法西斯战败国及其被占领地区的疆界,建立联合国等,以美苏为首举行了雅尔塔会议。会议对新的世界格局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是重新确定战后欧亚的政治地图。二战结束后,世界大国按照雅尔塔等国际会议确立的基本原则,重新瓜分世界版图和势力范围,建立新的国际关系格局。

根据雅尔塔会议,是年春,中、美、英、苏等 50 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开会,筹划建立联合国。 10 月《联合国宪章》正式生效,联合国成立。联合国的成立反映了世界人民对和平、合作的强烈愿望,是战后世界的一大进步。

1945 年 11 月 20 日,国际军事法庭在德国南部城市纽伦堡开庭。包括纳粹第二、三号人物戈林、赫斯和外长里宾特洛甫在内的 20 多名战犯被提起公诉,并被依法分别惩处,这是人类有史以来对战争罪犯的第一次法律制裁,是一次正义公正的审判。接着, 1946 年 5 月 3 日到 1948 年 11 月 12 日, 11 国法官在日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对以日本前首相东条英机为首的甲级战犯进行了长达两年的审判。东京审判从整体来讲,是一次正义和公正的审判,但在美国的庇护下,一些侵华战犯得以逃脱,留下遗憾。

雅尔塔体系最重要的内容划分战后各大国的势力范围。二战后,苏、美、英、法对德国及其首都柏林实行分区占领;中华民国政府被迫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独立;苏美军队以北纬 38 度为界,分别进驻朝鲜的北部和南部;美国单独占领日本等。

雅尔塔体系作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产物,原则上倡导和平民主。比如,惩治战犯,使德、日完成民主化;主张苏联和英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和平共处等。这对战后初期东欧各国建立人民民主政权,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加强苏联在国际事物中的影响起了积极作用。

但这个体系建立在美苏实力均衡的基础上,实质是美苏两国根据自己的战略需要划分了势力范围,深深打上了大国强权政治的烙印。史学界传统认为,雅尔塔体系的确立,标志着以欧洲为中心的传统的国际格局被美苏两极格局取代。自近代以来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维持以欧洲均势为中心的国际关系成为传统的国际关系格局。二战后,美苏两国因实力大增而在国际关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成为雅尔塔体系的核心力量。因此雅尔塔体系的确立,意味着美苏两极格局的初步形成。这是国际关系史上的历史性变化,国际关系进入了一个新时代。但是,这个体系仍然不是一个完全实现了公平与正义的体系,美苏凭借自身超级大国的力量,利用雅尔塔体系几乎获得了世界主宰的地位,它们成为国际社会的新“主人”。当然,无论如何,世界都进入了一个新的国际法律调整的新时期,这个新的国际法律体系肯定会有助于人类和平。

战争、法律与人类和谐

国家也要受法律来约束

雅典和斯巴达是公元前 5 世纪希腊最强大的城邦,但它们都想打败对方,称霸希腊,一场争夺希腊霸权的战争终于爆发。这场伯罗奔尼撒战争从公元前 431 年开始,到公元前 404 年结束,整整打了 27 年。战争带来了瘟疫、背叛、死亡、饥饿,也带来了反战力量。

人心思定,但又无法结束战争。最后年轻貌美的雅典娜美人路希特拉蒂想了个好办法,她呼吁全希腊女性拒绝与丈夫同房,实行性的罢工,以结束男人们所进行的战争。无奈的男人们只好派出使者求和。路希特拉蒂夫人严辞训导雅典和斯巴达,责斥两个国家都只重视宗教和文化传统,以至忘记了过去相互之间的恩惠与和平的可贵。两国使者虽然极为不快,但也无可奈何,最终女性们依靠性的力量赢得了和平。

这是一个浪漫的故事,战争、爱情、性,诸多元素的结合使得它几乎就是一部动人的大型喜剧。在喜剧里,女人赢得了胜利,世界获得了和平。但这也的确仅仅是一个美好的戏剧而已。历史上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分为三个阶段,公元前 431-421 年的十年阿基丹姆战争是第一阶段,双方僵持不下,最后雅典主和派首领尼基阿斯与斯巴达缔结《尼基阿斯和约》。和约规定,双方退出各自占领地,保持 50 年和平。此后双方基本处于休战状态,但在军备和外交上继续展开角逐。最后引发西西里战争(前 415 ~前 413 ),雅典战败。西西里战争后,斯巴达加强陆上攻势。前 413 年,斯巴达军继续入侵,雅典支撑不住,于前 409 年投降,接受屈辱的和约:解散提洛同盟,参加伯罗奔尼撒同盟。所以,使得战争最后结束的不是女性,而是武力、死亡与法律(条约)。

事实上,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国家之间的战争已经少有对战败国的灭国灭族,而更多的是征服与共存,尽管其表现形式可能是朝贡关系,也可能是附庸国与宗主国的关系。维持这种国际关系的则是契约与法律,最集中的表现形式是法律,是国际法。人类的历史表明,如果要想赢得人类和平,国家也必须要受到法律约束!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17 世纪初的欧洲各国,矛盾重重,勾心斗角。丹麦、法国、瑞典、荷兰及俄国支持德意志新教联盟,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罗马教廷和西班牙支持天主教联盟。德意志内战一爆发,各国乘机卷入,谋取利益。战争很快演变成为全欧洲的国际战争,一直持续了三十年之久。长期的战争使参战国家财政困难,兵力疲惫。 1643 年 7 月,交战双方在威斯特伐利亚的奥斯布鲁克地和闵斯特两个城市开始谈判议和, 1648 年 10 月 24 日签订和约,史称《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这个条约的内容其实也不脱弱肉强食的窠臼,但它有两个创举,使之名垂青史,那就是开创了以国际会议的形式结束国际战争和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确立了国家主权、国家领土和国家独立等国际关系准则,从而成为国际关系史上新时代开始的重大标志。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后,国际法的效力开始奠基于国家主权与契约之上,从而也使得该条约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特别是,和约规定了缔约国不得破坏和约条款,创立了对违约国家可施予集体制裁的条例,使条约在建立国际关系架构中所起作用越来越大,从而促使这一时期国家间缔结的条约大量增加,特别是 19 世纪初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各国所签订的双边及多边条约不下 15000 个,其中包括许多实体的国际法规范,这一百年左右的时间,堪称实体国际法形成时期。国际法的效力也开始来源于国际条约,它是法律,而不再属于自然法则。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并未能保证和平,但它的确促进了欧洲一百多年无大战。事实上,即使二战之后所确立的一系列国际法,其基本理念仍然不脱主权与契约原则。虽然冷战与 9 · 11 后美国所谓的先发制人打击理论以及“人权高于主权”的呼声甚嚣尘上,以至于有人认为国际法从近代转向了现代,效力基础也成了“集体制裁与基本价值的实现”,但实际上,迄今为止主权仍然是国际法中一个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基本要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仍然应该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理念。

要和平,更要人类和谐

在东方,中国很早就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国家,在周边也不存在能够分庭抗礼的独立国家。更重要的是,伟大的中华文明形成了一个光被四表的中华文化圈,虽然也存在着对周边国家的征服与战争,但中国中央王朝仍然主要是通过怀柔远人的办法赢得了周边国家的臣服与尊敬,从而形成了周边国家依附于中央王朝的众星捧月般的朝贡体系下的国际关系。这样的国际关系,自然不可能产生西方意义上的国际法。但在我国仍然存在一些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理念、制度与做法。《史记》载,轩辕帝“设置左右太监,监于万国,万国以和”,《尚书》亦载,“帝尧钦明文思,允恭克让,光被四表,协和万邦”。《帝王世纪集校》也记载说,“汤有圣德,一时归者三十六国”。一部二十四史告诉我们,古代的中国无论在平时或战时,都有某些对各国(其实是处于国家分裂状态的各割据者)进行约束的法规或约定。根据孙玉荣先生的研究,中国古代国际法至少有着礼(各国共同接受的一些规则)、信(国际道德)、敬(国际礼仪)、义(国际公理)等四个方面的内容。正因为如此,明朝郑和下西洋,纵横数万里,访问百余国,宣扬中华文明与国威,但却并不以征服与战争与目的,并赢得了友好国家的尊敬,不少国家的王族纷纷来华朝觐,真正做到了光被四表,协和万邦。

然而,西方的入侵打断了中国独立的发展进程并大大破坏了中华文明,也使得中国从此走下了中央王朝的神坛而成为国际社会中独立平等的一员。从法律上来说,过去的殖民体系以及今天的法律全球化也使得中国无法置身世界之外,西方式的近现代国际关系体系取代了以中国为中心的朝贡体系。世界真正进入了国际法调整的时期。

但是,国际法过去未能为国家带来和平,现在依然难以断定它能否为世界带来和平,甚至难以断定它能否保证现有的国际和平。因为,自从有战争以来,和平其实不过是非战时期的代名词,它本质上不过是战争的延续状态。无论是亚历山大铁蹄下的和平,抑或是恺撒军团所开创罗马帝国治下的和平;无论是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的和平,抑或是雅尔塔体系下冷战的核恐怖平衡,再或是南联盟轰炸与伊拉克战争以及先发制人的打击,事实一再证明这个世界仍然是一个强权即公理的强权世界,国际法依然不能保证世界和平。

但我们也同样无需悲观,作为万物之灵长的人类,最起码渴望走出弱肉强食的丛林而创造永久的人类和平。这种和平,不是非战时期,也不是战争的延续,而是一种真正的和平。没有人知道如何以及何时会实现这种和平,也没有人能够完全设想得出这种和平的图景,但我们知道,这种和平不是枪杆子打出来的,不是银元收买出来的,不是靠强制性国际法威胁出来的,也不是靠几个国家或者几个天才的努力创造出来的,更不是所谓某一个普世价值在全世界的普度众生,也许它依靠的是人类不同文明、宗教、文化、种族、民族之间的和解与宽容。到那个时候,如果国家之间依然有必要存在法律的话,那么它一定是与现在那诸多以枪炮为后盾的国际条约不同,它讲求的是信义与礼敬,它的追求已经不限于消极的和平,更是积极的协和万邦的人类和谐与宽容。如果用一句古老的中文来表达的话就是:和而不同,万邦咸宁!

注:本报对作者原文有删节。本专题的制作利用了各方的研究成果与相关资料,特此申明,并致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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