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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滦县法警参与“打劫”司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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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图本报记者 李漠 2005-08-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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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官在场,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一法警带领二十多名不明身份手持棍棒的人,拦路堵截,殴打司机,砸碎玻璃,抢走车辆。”这是国华融汇公司对滦县法院的投诉。 8月7日,记者辗转河北省滦县、三河市以及北京等地,追根溯源。 在河北省三河市,司机魏起宣等亲历者面带惊恐地回忆事情的经过。 7月26日晚10点多,魏起宣等4名国华融汇公司的司机驾驶2辆车从工地回搅拌站。途经顺义时,突然被四五辆轿车拦住。在那伙人中有人自称是滦县法院的。 一位司机立即报案,发现手机被抢走。最后,有 4名司机被劫持到河北与北京交界处的一个地方,那伙人扔下他们扬长而去。车辆被抢走,随身携带的6000多元现金也被抢走,黑夜中的司机,茫然不知所措。直到7月27日中午,他们才回到平谷搅拌站。 国华融汇公司吴经理补充说,当夜,那伙人在顺义抢车得手后,又前往卢沟桥附近的一个搅拌站,用同样的手段将该搅拌站的 4辆车抢走。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吴经理还说,被抢司机回到平谷搅拌站后,公司马上报案,经调查,那个姓彭的是滦县法院的一名法警。 国华融汇公司认为,这一切是由于滦县法院违法执法、北京某法院违法移转案件造成的。吴经理介绍了来龙去脉。 2002年12月21日,张某、陈某与唐山市冀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东机电)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冀东机电向张某、陈某出售楚天牌混凝土搅拌车4辆,国华融汇公司等对上述销售行为提供担保。后因张某、陈某拖欠贷款90万元,2005年5月,冀东机电在北京某法院以担保合同纠纷为由,将张某、陈某、国华融汇公司等诉上法庭。因6名被告居所地均不属于北京某法院管辖的范围。故在接到北京某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后,张某、陈某等被告于6月9日向北京某法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请求北京某法院将该案件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同时,张某、陈某等人又前往北京某法院询问案件,北京某法院口头告知已移送到滦县法院。但至今未做出任何书面裁定。 吴经理坚持认为,正是由于北京某法院李法官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和相关的法律办案,使得国华融汇公司丧失对管辖权上诉的权利,致使抢车后果发生。对于滦县法院,吴经理认为,此案件所涉及的全部诉讼标的也不过是近 90万元,而目前滦县法院所扣押的6辆搅拌车总价值却将近300万元,明显属于超标的查封。 就管辖异议问题, 8月9日,北京某法院的一位庭长和法官作出答复。 这位庭长说,假如双方有争议,就要出裁定,否则,就不用。李法官补充说,因为双方达成了协议,所以就移转到了滦县法院。 8月3日下午,滦县法院一位姓李的法官说采访需要上级批准,他只透露说此案件即将开庭,同时,否认了法警带领不明身份人员抢车的说法。 张某、陈某的代理人唐律师说,北京某法院不依法向当事人出具裁定书,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又将案件移交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滦县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在明知对该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不仅不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反而是违反法律程序向案件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封当事人财产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产查封裁定书、执行公务证件。在施行查封过程中向的财产持有人出具查封物品清单,并与财产持有人签字认可。同时,作为一名法院的法警,是不具有查封执法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当事人财产时,需两名以上人员在场执行,突发事件除外。 国华融汇公司吴经理说,他们希望被剥夺的上诉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被违法查封的车辆依法得到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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