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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把犯罪嫌疑人不当“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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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涛 2005-08-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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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南省漯河市政法机关举行的打击刑事犯罪定点揭露大会上,众多犯罪嫌疑人被押解着在市区“定点巡游” (《大河报》 8 月 11 日)。然而,就在数万名市民一片拍手叫好声中,一些法律工作者却对此事的合法性提出不同看法。 在中国古代社会,将犯人五花大绑,游街示众,那是一种威吓民众,警告他们不要触犯法律的有效手段。然而,在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提倡“以人为本”、“法治天下”的今天,漯河市政法机关举行这样的游街示众的大会,实在是一种很大的倒退,让人们看到了“封建社会”的影子。 将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原则。我国刑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定罪。游街示众则是在公开场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事实上的审判与定罪。一个被在公开场所进行了游街示众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会被公众认为已经构成犯罪。更严重的是,有关部门进行的这种公开行为以及民众在公开场所形成的偏见,极有可能会影响到日后法院的公正审判。 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将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对于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的罪犯,刑法可以剥夺其自由、财产、政治权利乃至生命,却不可以剥夺其人格权,不可以剥夺其做人的尊严。将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必然将犯罪嫌疑人置于不能抬头做人的地步,让其今后耻于见人。法律没有授权做的事情,漯河市政法机关哪来的权力? 将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体现了漯河市政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当作工具的残余封建思想。在旧社会,绝大部分统治阶级将百姓当作草芥,为了实现某种目的,统治者不惜将那些与其作对的人当作工具任意驱使,游街示众、城门悬首。我们的百姓在潜意识中也习惯这样的“惩前毖后”的方式,但是,今天是文明社会,人是主体,不再是作为客体的工具,一个人犯了罪,应当按照刑法受到应有的惩罚,罪责自负。为了“达到教育之功效”,而将犯罪嫌疑游街示众,这是开国家、社会“法治化”的倒车。 漯河市政法机关完全可以依法通过举行公开审判或者发布公告的形式,向社会表明打击犯罪、铲除黑恶势力、保护群众利益的决心和信心,而不是用游街示众这种损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人格尊严的方式来达到他们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便当地大多数老百姓拥护游街示众,也不能成为这种方式正当性的理由,民众也无权以他们的高兴与否来决定是否剥夺公民的权利,“多数人的错误”更值得我们警惕。 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前几年就发生过地方电视台播放犯罪嫌疑人“丑恶嘴脸”的事情,这是另一类“游街示众”。为什么执法者乐于“游街示众”这种惩治,而观看者也乐于接受这样的方式?是因为我们的传统观念中并没有给作奸犯科者留有“保留人格”的文化氛围,一个人一旦触犯法律,哪怕你只是偷鸡摸狗,人们便以“另眼相待”。正因如此,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在传唤嫌疑对象时,便恶语相加,甚至大打出手,在他们的眼里,被调查的人就已经没有了“人格尊严”,遑论犯罪嫌疑人了,对人格的漠视是传统法治文化中的一大“缺失”,这也还是刑讯逼供不断出现的“文化基础”之一。 任何人都有人格权,犯罪嫌疑人也不例外,作为执法者的政法机关更应清楚这一点。别把犯罪嫌疑人不当“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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