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合同法知识体系精讲(五)

新闻线索
移动用户

□中国政法大学 隋彭生 教授 2005-08-08

发送至52639020
联通用户

■司法考试之合同法篇

——合同的履行

(续上期)

( 6 )代位权诉讼请求的数额

“合同法解释(一)”第 21 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解释(一)”第 22 条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三)保全撤销权

1. 含义

保全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致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保全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有重要区别: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 ( 受益人、买受人等 ) 之间的生效法律关系,是债权效力扩张的表现,使债的效力及于第三人。合同撤销权,是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撤销生效合同,不涉及第三人。

《合同法》第 74 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 保全撤销权行使的效果

“合同法解释(一)”第 25 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 74 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撤销权的效果,在于债务人财产的回归,债权人并不直接获得财产,这一点与代位权有明显不同。

3. 行使保全撤销权的几种情况

( 1 )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放弃到期债权,即债务的免除。包括债务人与第三人(次债务人)达成免除协议,也包括债务人单方通知次债务人免除其债务;包括部分免除,也包括全部免除。只要这种免除危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 2 )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3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财产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注意:知道该情形,既包括知道价格是不合理低价,还包括知道不合理低价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 4 )以抵押物折价对后顺序担保物权人利益的侵害。

“担保法解释”第 57 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 74 条、第 75 条的有关规定。”

( 5 )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设定抵押。

“担保法解释”第 69 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4. 行使保全撤销权的期限

《合同法》第 75 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 诉讼中的有关问题

( 1 )管辖

根据“合同法解释 ( 一 ) ”第 23 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2 )诉讼当事人

根据“合同法解释 ( 一 ) ”第 24 条规定,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 3 )合并审理

根据“合同法解释 ( 一 ) ”第 25 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4 )必要费用的负担。

根据“合同法解释 ( 一 ) ”第 26 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三、练习指导

5-5

A 县甲借给 B 县乙 10 万元, B 县乙借给 C 县丙 20 万元,此两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款,但经调查了解乙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问:甲可否提起代位权诉讼?如果可以,应如何确定乙和丙的诉讼地位?如果法院受理后, D 县丁又提出乙欠其 5 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丁采取与甲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法院可否对甲和丁各自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

解析:首先,题干中有两个重要条件:债务人乙无力还款,且置之不理。这样就合乎合同法关于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要求,故甲可以行使代位权;其次,依据“合同法解释 ( 一 ) ”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可知应列次债务人丙为被告,债务人乙为第三人;再次,依据“合同法解释 ( 一 ) ”第 16 条第 2 款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可知,对丁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法院可与甲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合并审理。(完)

 

发送至92639020
往日早报
登陆邮箱
本报面向全国  
诚征广告代理商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电话:010-84710314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