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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考点串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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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杜新丽 教授 200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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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讲座■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包括海上货物运输、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以及国际多式联运。其中以海上货物运输为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风险和损失;委付与代位求偿权;保险险别。

一、班轮运输(提单运输)

(一)班轮运输的基本概念

1. 班轮运输是指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由于班轮运输的书面内容多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此种运输方式又被称为提单运输。提单运输的特点:( 1 )提单运输的当事人是承运人与托运人。( 2 )提单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谈判地位不平等,提单条款由承运人单方面拟订,托运人对提单条款不能修改和补充。( 3 )提单可以转移,从而对订立运输合同当事方之外的第三方产生效力。即对实际承运人和提单的受让人(收货人)产生效力。( 4 )各国法律一般对班轮运输进行强制性的调整。国际上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即 1924 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规则”)、 1968 年《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维斯比规则”)和 1978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下简称“汉堡规则”)。我国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 班轮运输合同一般以订舱的方式成立。

3. 提单的签发。提单由承运人签发,或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签发的时间通常是在货物装船后,这种提单叫“已装船提单”。

4. 班轮运输的当事人。班轮运输的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托运人。实际承运人和收货人不是提单运输的当事人,但可以受提单的约束,实际承运人对其承运的那一段运输期间货物的损坏承担责任,并且有运费的请求权。收货人是从托运人手中受让提单的第三人。收货人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但是货物在运输中受损,收货人可以依据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二)提单的法律特征

1.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在班轮运输中,提单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当托运人将提单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人(收货人或提单的其他受让人),提单就是承运人和收货人或提单其他受让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2. 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1 )提单对托运人而言,只是承运人已按托运人所填提单内容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 )提单对于提单的受让人(包括收货人)而言,则是最终证据。收货人如果认为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中的记载不符,可以根据提单向承运人求偿,承运人必须向收货人承担责任,而不得以托运人有误来对抗收货人。

3.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提单的持有人就是货物的所有人。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的持有人。如果承运人向非提单持有人交付了货物,则需承担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三)提单的种类

1. 依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流通的是已装船提单。

2. 依收货人的抬头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3. 根据提单有无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1 )清洁提单指提单上未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承运人如签发了清洁提单,就表明所接受的货物表面或包装完好,承运人事后不得以货物包装不良等为由推卸其运送责任。在签发清洁提单的情况下,如交货时货物损坏,就说明货物是在承运人接管后受损的,承运人必须向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在结汇时一般只接受清洁提单。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清洁提单中,承运人只确认货物表面状况良好,对没有显露出来的货物质量缺陷,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表面状况加以批注的提单。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是已装船的、清洁的指示提单。

(四)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应掌握的知识点:

1. 承运人两项最低限度的义务:( 1 )提供适航船舶。承运人在开航前与开航时必须谨慎处理,以使船舶具有适航性。( 2 )管货的基本义务。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该义务尤其强调承运人在装船时的责任。这两项义务是强制性的,在提单中解除或降低承运人这两项义务的任何条款均属无效。

例如, A 国某公司以 CIF 价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出口食品 2000 箱的合同, A 国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办理了结汇,货到目的港后经复验发现,该批货物中的 342 箱食品所含的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中国公司只实收 1995 箱货物,短少 5 箱。下列选项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对于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 A 国公司索赔。 B. 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 A 国公司索赔。 C. 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承运人索赔。 D. 对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可以要求减少价金,但不能要求损害赔偿。细菌超标是货物的品质问题,应由出口方负责,所以 A 是正确的。因为承运人有管货的责任,所以 C 项也是正确的。

2. 承运人的免责。“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免责共有 17 项,其中规定了“过失免责”条款:( 1 )承运人对船务人员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过失行为而引起的货物损失,免除责任。( 2 )承运人对其雇佣人——船长、船员过失引起的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免除责任。

例如,依“海牙规则”规定,下列哪些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 A .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不具有适航性引起的货损。 B .船长和船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疏忽引起的货损。 C .未谨慎积载引起的货损。 D .包装不当引起的货损。答案应是 B 和 D 。

再例如,甲国 A 公司(买方)与乙国 B 公司(卖方)签订一个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 CFR ,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 C 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 A 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依据“海牙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 ) C 公司可以免责。( B ) A 公司应向 B 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 C ) A 公司应向 C 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尽到保管货物的责任。( D )公司应向 B 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履行适当安排保险的义务。答案应是 A 。

3.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或称“船至船”。

与“海牙规则”相比,我国《海商法》中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如下:( 1 )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分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和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两种。( 2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此规定与“汉堡规则”相同。责任期间是“以港为界”。( 3 )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以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与“海牙规则”的责任期间相同。责任期间是“以船为界”。

“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进行补充和修改。其主要内容有:

1. 提单的证据力。明确规定提单对于提单的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2. 责任限制。“海牙规则”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比较简单,“维斯比规则”在内容上做了较大的扩充和修改。

3. 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依“维斯比规则”的规定,对承运人提起的货损索赔诉讼,无论是以合同为依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依据,均可以适用责任限制的规定。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也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保护。

“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 “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改为承运人的推定过失责任制。取消了“过失免责条款”。

2. “海牙规则”没有规定延迟交货的责任,“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应对延迟交货负责。

3. “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在装货港、运送途中和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下的期间。即承运人“收货”到“交货”的全部期间。

4. “汉堡规则”第一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公约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

5. 增加了关于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五)有关提单运输的几个问题

1. 提单案例题的纠纷主要是分析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关系。这里的收货人可以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也可以是手持提单的任何第三方,通常称“提单的受让人”(或叫持单人)。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承运人交货这个阶段。

2. 承运人必须按清洁提单向收货人交付表面清洁的货物。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流通的都是一个清洁提单。如果收货人提货时,发现货物表面有瑕疵,如货物散包、钢材锈损,可以依据清洁提单向承运人求偿。做题时有两点需注意:( 1 )承运人在此向收货人负责的是货物表面的清洁,而不是货物内在质量的保证。

例如,一批电视机,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电视机外包装散落、外壳破损,收货人可以向承运人求偿。如果电视机出现内在质量问题,如电视机不出图像,或色彩不纯正,收货人求偿的对象应是卖方,而不是承运人。( 2 )承运人不能用托运人的保函来对抗收货人的求偿。

3. 承运人必须对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向收货人承担责任。倒签提单是当货物实际装运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时,承运人经托运人请求并接受其出具的保函后(有时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串通),在提单上填写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的行为。倒签提单掩盖了卖方延迟交货的违约行为,构成卖方和承运人对收货人的合谋欺骗,承运人和托运人须对此承担责任。如果收货人持提单向承运人求偿,承运人应向收货人承担责任,不能用保函进行对抗。

预借提单是指当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船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请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与倒签提单一样,掩盖了不交货或延迟交货的责任,承运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4. 关于保函。在信用证机制中,保函的使用情况有三种:( 1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不管是善意还是恶意,承运人都不能用保函对抗收货人,如果有损失,承运人必须先赔偿收货人,然后再依保函向托运人求偿。( 2 )以保函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两者均为欺诈行为,承运人必须承担责任。( 3 )提货保函。即无单人或提单副本的持有人凭保函提货。国际惯例中的原则是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所以承运人应就“无单放货”和“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的行为对提单的正本持有人(收货人)承担责任。

5. 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如果无单放货,或将货放给了副本提单的持有人,承运人要向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承担责任。

例如,中国某公司向欧洲出口啤酒花一批,价格条件是每吨 CIF 安特卫普××欧元。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由“罗尔西”轮承运,船方在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啤酒花变质,颜色变成深棕色。经在目的港进行的联合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完整,无受潮受损迹象。经分析认为该批货物是在尚未充分干燥或温度过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包装,以至在运输中发酵造成变质。据此,下列表述何者正确? A .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因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 B .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因为该批货物在装船前就有品质问题。 C .承运人对变质可以不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固有缺陷可以免责。 D .承运人对变质应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在运输中有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答案应是 B 和 C 。

二、租船运输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航次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二)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三)光船租赁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指由船舶所有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光船,由租船人雇用船员,在约定期限内占有、使用船舶,并支付约定租金的租船合同。经营中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三、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托运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由航空运输公司或其代理人与托运人签订的关于由航空公司将托运人的货物由一国的航空站运至另一国的航空站而由托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运输合同。调整的法律主要是《华沙公约》体系。

(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国际铁路运输是指使用统一的国际铁路联运单据,由铁路部门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铁路进行的运输。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公约主要有两个,即 1961 年《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和 1951 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中国是后一个协定的参加国。

(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是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另一个国家的运输。这种运输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新型运输方式,它以集装箱为媒介,将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内河运输等传统的运输方式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体化的运输方式。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主要应掌握以下内容:

(一)风险与损失

风险包括:( 1 )自然灾害。( 2 )意外事故。指与运输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 3 )外来原因的风险。指由偷窃、受潮、串味、钩损等外来原因,以及战争、暴动、罢工等造成的货物损失、灭失的特殊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灭失等。

海损从程度上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部分损失又可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 1 )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

“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损失状态。对于实际全损,保险公司应给予赔付。

“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对推定全损,由被保险人选择按实际全损进行索赔或者按部分损失进行索赔。如果按实际全损索赔,则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即将全损货物委付给保险人。如不发出委付通知,则视为按部分损失进行处理。对于被保险人的委付通知,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但是一旦接受,不得反悔。

( 2 )部分损失。部分损失包括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该牺牲或费用应由受益各方分摊。“单独海损”是指货物由于风险直接造成的部分损失。

例如,某货船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货舱起火并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和货的共同安全,决定往货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船将货船拖回天津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中哪些是共同海损? A . 1000 箱货物被火烧毁。 B . 600 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失。 C .拖船费用。 D .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答案应是 BCD 。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在于,单独海损是由风险直接造成的损失,其损失由受损方和过失方自行负担。共同海损则完全相反,其损失是有意地按照人的安排作出的,应由船舶、货物和运费三方面来分摊。

(二)保险险别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承保的险别分为主要险和附加险两大类。主要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三种基本险别。附加险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1. 平安险,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主要特点是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赔。其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8 个方面。

例如,在 CIF 条件下购货方投保了平安险,到货后发现部分损失,承保该批货物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况是下列哪项? A. 货损是因途中意外事故所致。 B. 货损是因托运人包装不当造成。 C. 货损发生在卸货之后。 D. 货损是因为承运人管船过失所致。答案应是 B 。

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包括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和全部损失。因为保险人承担的是“仓至仓” 责任期间,货物从海轮上卸下,直至进入收货人的仓库,因为风险造成的货损,保险人均承担赔偿的责任。此外,保险人是就运输中的风险承担责任,对于因为托运人包装不当造成的货损不应承担责任。

再例如,平安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障的主要险别之一。下列哪一损失不能包括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之内? A.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B.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C.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 D. 共同海损的救助费用。答案应是 B 。

2. 水渍险。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 一切险。除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一切险是最高险,责任范围最广。包括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系指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所以,一切险实际上是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例如,一批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险“一切险”的货物发生了损失。在此情况下,下列选项中哪些事故原因可使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A. 货物损失是发货人在发运货物前包装不当造成的。 B. 货物损失是由于货物在装船前已经有虫卵,运输途中孵化而导致的。 C. 货物损失是由于运输迟延引起的。 D. 货物损失是由于承运人驾驶船舶过失造成的。答案应是 A.B.C 。

附加险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三)保险责任的期限

仓至仓的责任期间。“仓至仓条款”是指:( 1 )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止。( 2 )如果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 60 天为止。( 3 )如果在上述 60 天内货物被转运至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外的地点,则保险责任从货物开始转运时中止。以上三个哪个先满足就以哪个为准。

(四)委付与代位求偿

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行为。委付通常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委付必须以推定全损为前提;( 2 )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 3 )委付不能附有条件。

委付的法律后果:委付成立后,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委付原因出现之时起开始转移,保险人同时接受因标的物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即接受全部债权,没有限制。

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约定的赔偿后,即取得由被保险人转让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是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有三点需要进一步说明:

1. 代位求偿权实际上是一种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移。其含义有三:( 1 )保险人取得的是一种求偿权;( 2 )保险人向责任人请求赔偿的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 3 )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可归责于第三人时,保险人在给付了赔偿金后,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请求权。

2. 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为前提。

3. 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不得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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