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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考点串讲(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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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杜新丽 教授 2005-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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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讲座■ —— 国际货物买卖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涉及两个规则和四个法律问题。两个规则是 1980 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四个法律问题包括合同的成立(要约与承诺);买卖双方的义务;违约的补救;风险的转移。四个法律问题以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内容为主展开论述,考试中这一部分的内容也是以该公约为准,所以在学习中注意不要和合同法中的有些概念相混同。 一、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内容。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主要规范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 交货地点。 2. 买卖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 3. 货物的价格构成。货物的价格构成取决于双方关于运输与保险的分工。凡是买方自己负责运输与保险,支付运费与保险费的,货物的价格构成中就不包括运费与保险费。如果卖方负责运输与保险,支付运费与保险费,货物的价格构成就包括三项:货物的成本价、运费和保险费,如 CIF 。如果卖方负责运输,而买方负责保险,则货物的价格构成就包括两项:货物的成本价和运费。 4. 进出口清关手续的办理。依照“ 2000 年通则的解释”,除 EXW 与 DDP 以外,其他 11 个价格术语都改变成为买卖双方各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和出口清关手续。 5. 风险的转移。价格术语中包含了风险转移界限的确定。概括而言,风险在交货时由出口方转给进口方,也就是说交货即转移风险。 (二)常用的价格术语 1.FCA 。该术语的主要知识点有两项内容:( 1 )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价格术语。它可适用于陆地运输、航空运输、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等任何一种运输方式。( 2 )卖方在货交承运人时如何完成交货 , 特别要注意卖方装货与卸货的义务,依照通则,如果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即负责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运输工具上。如果在其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而不必将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卸下后再交货。 2.FOB (离岸价格)。该贸易术语的基本含义是,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负责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货物越过船舷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FOB 条件有以下主要特征: ( 1 )卖方必须承担把货物交到船上的责任并支付有关的费用; ( 2 )卖方在装运港交货; ( 3 )货物的风险从越过船舷时起即移转于买方。 ( 4 )买方负责运输与保险。买方需负责将船舶依照合同确定的时间指定到装运港。 3.CFR ,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其特点是: (1) 该术语适合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2) 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 (3) 卖方负责办理运输,订立运输合同和支付运费。买方负责办理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和支付保险费。 (4) 货物的价格构成是:货物的成本价+运费。 ( 5 )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舷转移。 应该注意的是, CFR 价格术语中,装船由卖方负责,而购买保险则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在装船后应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否则,因此而造成买方漏保引起的货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依照国际惯例,在 CFR 合同中,如果卖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则卖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 4.CIF (到岸价格)。该术语的基本含义是: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办理保险手续,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并凭装运单据收取货款。 CIF 的主要特点是:( 1 )仅适用于海运与内河运输。( 2 )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义务。( 3 )卖方负责运输与保险,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4 )属于象征性交货。( 5 )货物的价格构成:货物的成本价+保险费+运费。( 6 )货物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 (三)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FOB 、 CIF 、 CFR 是三个常用的价格术语。它们的共同点是:( 1 )都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不适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2 )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 3 )都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风险由出口方转给进口方。不同点有二:①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不同。 FOB 术语中是进口方负责运输与保险, CIF 是出口方负责运输与保险, CFR 是出口方负责运输,进口方负责保险。②货物的价格构成不同。 FOB 只是成本价格, CIF 是“货物成本价+保险费+运费”价格, CFR 是“货物成本价+运费”价格。 2. 按照交货方式的不同,贸易术语还可以分为实际交货与象征性交货两大类: EXW 和 FAS 及 D 组术语属于实际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必须在指定地点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才算履行了交货义务而得到付款。在实际交货中,货物连同单据和风险同时转移给买方。如果货物在实际交付前发生灭失或受损,卖方要承担未履行交货义务的责任。 F 组中的 FOB 、 FCA 和 C 组中的各术语称为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以提交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或其他装运单据代替向买方实际交货。在这种交货方式下,货物与单据是相分离的,卖方提交了单据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得到付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受损,买方也不能拒绝付款赎单。 3. 案例中常用价格术语的表述方式是:“每吨 500 美元 CIF 上海”,或“每吨 500 美元 FOB 上海”。注意, CIF 后面的上海指的是目的港,而不是装运港,但卖方的交货义务却是在装运港完成的。而其他价格术语后面标明的地点指的就是卖方的交货地点。 二、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该公约的知识点包含以下内容: 1.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 公约排除某些货物的买卖 第一,从种类上的排除。公约不适用于以下六种合同:( 1 )购买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 2 )以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3 )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 4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 )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 )电力的销售。 第二,从合同内容上的排除。依公约的规定,下列两种合同排除适用:( 1 )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 2 )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在这种情况下,公约的标准是看该合同中的绝大部分义务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劳务或服务。如果销售货物是主要的,则应适用公约。反之,则不适用。 例如,下列各公司营业地的所属国均为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A. 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B.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C.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易合同。 D.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答案应是 B 和 C 。该试题涉及两个知识点,公约适用的范围;依据内容对合同的排除。 3. 公约的适用根据。 (1) 关于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全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没做法律选择,则公约就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适用的排除。 ( 2 )公约对非缔约国当事人的扩大适用。“公约”第 l 条( 1 )款( B )项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公约,须具备 3 个条件:①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即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在不同国家;②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的国家不是公约缔约国;③受理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际私法规则认为该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这一规定的目的旨在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允许缔约国提出保留。 4. “公约”没有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公约只对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补救做了统一规定,而对下面几项主要法律问题明确排除:(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条款的有效性问题。( 2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3 )货物所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 5. 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两项保留:合同形式的保留和扩大适用范围的保留。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因为公约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与我国合同法基本一致,所以司法考试主要侧重于以下两个具体问题: 1. 公约规定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 如果承诺对要约内容做了实质性改变,则这种接受就不能构成承诺,而是一项反要约。公约规定,关于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及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 例如 , 中国甲公司于 6 月 10 日 发商务电传至澳大利亚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精盐 1500 公吨,每吨 500 美元, CIF 悉尼, 10 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乙公司于 7 月 9 日 回电:“你方 6 月 10 日报盘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验证明”。甲公司未予答复。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A. 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不成立。 B. 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成立。 C. 乙公司未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做出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 D. 由于乙公司提出新条件,甲公司未予答复,因此合同不成立。 答案应是 C 。 该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承诺的效力。( 1 )乙公司所添加的“卫生检验证明”不能被视为实质上变更了甲公司要约的条件,所以 A 、 B 是错误的。( 2 )承诺应在有效期内做出。逾期做出的承诺,原则上无效。故答案 C 是正确的。( 3 )当乙公司提出条件,甲公司未予答复,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故 D 的说法不成立。 2. 逾期的承诺。 “公约”第 21 条并没有一概地否定,而是分两种情况,做了灵活的处理。 ( 1 )因受要约人自己的迟延而造成的逾期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但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接受该项承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为有效的承诺,合同成立。 ( 2 )因为传递中的延误而使一项承诺逾期。该项逾期承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是一项有效的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 根据“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如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向受要约人表示接受逾期承诺,则逾期承诺仍然有效。 B. 对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只要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接受,则该逾期承诺仍然有效。 C. 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 D. 非因邮递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诺应当为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 答案应是 A 和 C 。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1. 交付货物。交付货物既包括实际交货,即由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占有之下;也包括象征性交货,即由卖方将控制货物的单据交给买方,由买方在指定地点凭单向承运人提货。依《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应依合同规定的地点、时间及方式完成其交货义务。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公约”第 31 条分三种情况对交付货物的地点进行了规定。( 1 )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 2 )在货物的所在地交货。( 3 )在卖方的营业地交货。 2. 交付单据。“公约”把交付单据作为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公约”第 34 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交付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这些单据。 3. 质量担保。卖方的质量担保包含以下内容:( 1 )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2 )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明示或默示的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 3 )货物与样品或样式相符。( 4 )货物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4. 权利担保。权利担保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两个方面:( 1 )所有权担保。( 2 )知识产权担保。“公约”不要求卖方就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侵权承担责任,而是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给予了一定的地域限制。第三人依据两个国家的法律提出权利请求,则卖方就该请求向买方承担责任,一是依据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而提出,前提是买卖双方合同中约定了货物的转售地(最终使用地),或在订立合同时卖方知道买方打算把该货物转售到某一国家。二是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而提出。( 3 )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 例如, 1997 年 6 月,中国甲公司出口一批机床给法国乙公司,合同注明法国乙公司进口该批机床的目的是拟转售比利时。 1998 年 1 月,比利时丁控告该国丙公司进口该批货物侵犯其在比利时一个有效的专利权。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 本案合同规定了货物的最终转卖地。 B. 中国甲公司应直接赔偿丙公司因被诉而产生的损失。 C. 中国甲公司应赔偿法国乙公司被追诉而产生的损失。 D. 中国甲公司对所售货物的权利担保仅限于法国境内。 答案应是 A 和 C 。 (二)买方的义务 1. 支付货款。 支付的地点首先应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在合同对此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则买方应在以下地点支付价款:( 1 )以卖方的营业地作为付款的地点。( 2 )以交付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作为付款的地点。“公约”实际上是规定了两个付款地点,即卖方的交货地点和卖方的交单地点。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付款时间,则买方应依公约规定的下列时间支付货款:( 1 )交货时付款。( 2 )先付款,后发运。( 3 )先检验,后付款。但是,如果买方这种检验货物的机会与双方约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时,则买方丧失其在付款前检验货物的权利。应依照( 1 )或者( 2 )付款。 2. 接收货物。 采取行动,以使卖方能顺利交货。提取货物强调三点:( 1 )在卖方交货与合同相符的情况下,提取(接收)货物对买方来说是无条件的,买方不得借故拒绝。( 2 )接收不等于接受。( 3 )“减损”的义务。买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由于卖方违约引起的货物损失。 五、风险的转移 (一)风险分担的原则 1. 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的原则。“公约”第 69 条规定,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确立了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 2.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某种贸易术语,那么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于公约的规定。即风险划分以贸易术语的规定为准。 3. 过失划分原则。这里所要探讨的实际上是一个风险转移与卖方违约的关系问题。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移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卖方无违约行为。假若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风险不由卖方转给买方,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还是由卖方承担。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1. 涉及运输的交货,风险转移有两种情况。其一,如果合同的运输条款中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即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的转移。其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卖方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2. 在途货物的风险,从订立买卖合同时转移。 六、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一)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主要补救办法 1. 要求实际履行。要求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买方不能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例如在要求实际履行时,又提出解除合同;( 2 )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一定的宽限期;( 3 )法院是否最终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取决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2. 交付替代物。只有当卖方交货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可以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 3. 宣告合同无效。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依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即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根本违反合同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1 )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 )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 3 )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如果卖方有以上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买方都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买方在卖方根本违约时,可以选择采取两项补救措施,第一、要求交付替代物;第二、通知卖方解除合同。同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二)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 1. 要求实际履行。 采取此项措施的条件是:( 1 )卖方没有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例如,通知买方解除合同。( 2 )卖方需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 3 )卖方不会因为要求实际履行而丧失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2. 宣告合同无效。 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1 )当买方没有履行合同或公约规定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 2 )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宽限期)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 3 )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限内履行。 (三)保全货物 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已接受了货物,但打算退货。保全货物应采取以下方式:( 1 )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所发生的仓储费用由对方承担。( 2 )将易坏货物出售,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意图尽可能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可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 例如,中国甲公司从美国乙公司进口一批水果,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物到达目的港,甲公司提货验收后,发现货物总重量短少 12% ,单个体积和重量也不符合合同规定。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甲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货物。 B. 甲公司有权要求退货。 C. 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仓库,其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D. 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出售,并从出售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 答案应是: B.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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