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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石交警竟如此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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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全京 武 军 法制日报记者 武建中 200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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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一死一伤 擅放嫌犯潜逃

原本一起责任明确、案情简单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经过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交警大队办案人员的三弯两绕,变得扑朔迷离起来,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肇事逃逸嫌犯潜逃数月,至今未能归案;死难者久存太平间,无法处理;受害者亲属四处上访告状喊冤。

今年 2 月 28 日上午 11 时许,柳林县司机冯学德驾驶“晋 J98366 ”农用卡车由西向东沿离石交口商业街驶入 209 线向北转弯时,与中阳县钢厂职工刘鹏飞驾驶的摩托车迎面相撞,事发后,肇事农用车司机冯学德逃离现场,伤者刘鹏飞、杨军明无人抢救,直至下午两点多钟,受伤者同村青年王三楞路经此地发现伤者后,把二人送往离石区医院抢救,但因延误时机太久,刘鹏飞抢救无效死亡。杨军明经抢救脱离危险,住院治疗。

离石区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阎晋峰、王万明下午 3 时许接到报警赶赴现场,两辆肇事车辆都在现场,伤者被人送往医院,农用车司机不知去向。两民警仔细勘查现场照相取证后,赶往医院找伤者调查情况,此时,刘鹏飞已不治身亡,肇事农用车车主刘晓军在医院帮着处理有关事宜。

经询问车主,得知肇事司机叫冯学德,是他通知车主后,车主才到医院的。办案民警让车主打电话通知肇事司机到队里接受调查。 4 时许,肇事农用车司机冯学德被带回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留滞等待处理。

3 月 1 日 ,办案民警带死者和冯的血样到太原有关部门进行酒精测定,均属正常。 3 月 2 日 ,办案民警阎晋峰填写对冯学德的刑事拘留审批请示卡,到离石区公安分局报批,法制科审核签字后,他找到了分局长王秋云签字。王局长审看了案卷后问阎晋峰你们是怎样认定责任的,阎回答可能是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责任。王局长当即指示:“你回去拿出事故责任书来,我再批。”

据阎讲,他回到大队后,把局长未批的情况向分管队长汇报后,又与肇事司机冯学德谈了一次话,要求他随传随到,没有采取任何保障措施就放人了。事过半个月,交警大队做出了事故认定责任书,认定农用车司机冯学德负交通肇事主要责任,刘鹏飞负次要责任,交警大队组织人员对冯进行抓捕,但冯早已潜逃。 4 月 8 日 ,离石区检察院批准对冯的逮捕决定。区公安分局采取网上追逃措施,但己失战机,嫌犯无踪。

前不久,记者赴发案地对有关办案人员进行了采访,觉得十分蹊跷:农用车司机冯学德是否构成肇事逃逸罪,离石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上为什么只字未提?

事故科科长刘建平说:“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讲肇事者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我们认为,冯学德离开现场不到一天时间,且我们一传就归案了,不属于逃逸,所以不予认定。”

刘建平所说的话有什么法律依据吗?他说有,但最后也没拿出有关依据来。

对此,吕梁市公安局副局长兼离石区分局局长王秋云说:“肇事后逃离现场就构成逃逸,就应该负完全的责任,而不仅是主要责任。且肇事者发现把对方撞伤后,理应积极救助,最起码要打电话报警。如果肇事者可以预见到自己的不救助行为可能导致伤者发生更严重的后果,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就可以按间接故意杀人论处。当时要我审批时,我让他们赶快拿出责任认定书来,我好批,但大队的人一走就没了音讯,放人的事我不知道。”

关于放走嫌犯,致使其长期脱逃的问题,办案民警阎晋峰讲:“我当时认为事故责任双方应各承担一半,故批不批刑拘请领导定夺。”

阎晋峰是多年从事事故勘察处理的老民警,交通法规定“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农用车违反了这条规定,造成人员伤亡,具有重大过失,理应负主要责任,就应该先行刑事拘留,这一条应该很清楚,可为什么要向领导讲他们各负一半的责任,而致使嫌犯脱逃呢?阎晋峰变得支支吾吾,难圆其说。

记者探访了死者母亲张某,张某家境十分贫寒,现又遭丧子之痛,已变得疯疯癫癫,无法作答。其亲属对交警大队的放纵嫌犯和不作为行为非常不满。

记者离开离石前,王秋云局长一再表示,目前正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活动”,一定要加大追逃力度,早日把嫌犯冯学德抓捕归案,还要认真查处此事,如果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决不姑息迁就,给受害者一个满意的交代。

然而两个月以后,记者电话采访离石区公安分局时惊悉:冯学德依然在逃,责任干警仍安然无恙,受害人家属还四处上访,苦不堪言。本报将关注案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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