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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行贿手段击垮毕玉玺夫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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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记者 李亮 2005-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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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出:行贿手段趋向隐蔽性,应加强打击力度 备受关注的“交通巨贪”毕玉玺案,涉及金额庞大,人员众多,毕玉玺曾先后 77 次接受 25 人的贿赂。随着 8 月 1 日 和 2 日毕玉玺案的两大主要行贿人在北京市一中院接连受审,对毕玉玺案的行贿者审理逐渐拉开了序幕。 这两起单位行贿案中的两大行贿人都是毕玉玺的老交情——身为 3 家公司负责人的兰义和通州宋庄建筑公司的一把手张桂军。兰义与毕玉玺相识已达十几年。 1991 年,兰义曾因贪污和投机倒把罪获刑 7 年。入狱前,兰义担任通县招待所副经理。当时,毕玉玺在通县县政府任职。同样,张桂军也与毕玉玺老相识,毕玉玺在通县任县委书记时,两人就熟识。在庭审中,张桂军仍是称其为“老毕”,可见关系非同一般。正是这种熟悉,才为两人后来多种多样的行贿方式埋下了伏笔。两人迎合“老毕”的贪欲,无孔不入地进入毕家生活圈,直至拖垮“毕家大宅”。在两起案件的庭审中,行贿人如实交代了“三大行贿手段”。 回收礼品 高价“上供” 庭审时兰义的头发黑白交加,面容略显几分憔悴。 面对检方的指控,兰义低头承认。他在陈述向毕玉玺的行贿事实时,说曾在 1999 年春节前,毕玉玺的妻子王学英让他从家搬走几箱高档的烟酒,价值差不多有 1 万多,兰义回去琢磨了一下,还和公司进行了商量,最后又送回毕家 2 万元。有其一必有其二,第二次在 2001 年春节前,毕家搬家剩下几箱烟和茶,王学英让兰义拉走,知趣的兰义这次送回 10 万元。第三次在 2002 年春节前,变卖礼品吃到好处的王学英这次让兰义直接开一辆车来,称让其把毕家的屏风拉走,兰义说这次他带走了三箱烟、六七箱酒和一些鱼翅熊掌。而代价是隔天“供上” 20 万。 兰义的律师认为毕玉玺夫妇具有索贿的性质。兰义也称自己开始不明白用意,后来渐渐明白这是毕家索要钱物的一种手段。不管毕玉玺、王学英是否索贿,兰义借助“变卖礼品”大肆行贿,以投其所好,这是兰义行贿手段之一。 赌场上输钱贿赂毕玉玺 兰义身为毕玉玺的老部下,对毕玉玺知根知底,他知道毕玉玺嗜赌成性,有打牌的爱好,尤其喜欢玩“扎金花”,于是投其所好,经常与毕玉玺玩“扎金花”,在生意场上精明能干的兰义在赌场上碰到毕玉玺却逢赌必输,人送绰号“兰精光”。 兰义在法庭上交代,行贿的 142 万元中,有 80 余万元是故意输给毕玉玺的。 行贿人办存折 身份证密码送给毕玉玺 毕玉玺在 2002 年曾经让兰义帮忙存 20 万的“私房钱”,于是兰义便以自己的名义开了账户,并且之后陆续向里面存入 88 万元。 2003 年 7 月,兰义告诉毕玉玺,存折里的钱涨到一百多万了。毕表示现在不用,先放在兰义那里。检方认为 88 万存款已经构成行贿。 而称毕玉玺为“老毕”的张桂军小学五年级文化,身为北京市通州宋庄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庭审中供认了其对毕夫妇的 5 万美金行贿行为,而对另外 23 万美金则翻供,称送给毕只是出于交情。张桂军在陈述犯罪事实时讲述了他最主要的行贿手段。 2001 年七八月份,张桂军在与毕玉玺吃饭中听说其儿子毕波要出国,于是张桂军就从他的存折上提出 5 万美金,送到首发公司毕玉玺的宿舍,毕玉玺在半推半就中接受了。 2003 年七八月份,非典过后,同样是在与毕玉玺吃饭中,张桂军听王学英多次提到其子毕波留学困难,要自己做饭。张桂军回去后与公司副经理王少银商议后,决定再次送钱给毕玉玺。第二天,张桂军把自己的存折,还有密码、他的身份证一并送给王学英,里面存有 18 万美金。“她犹豫了一下就接受了。”张桂军供述。但是后来王学英又把钱退了回来,庭审中毕玉玺的证词证明是毕玉玺害怕出风险,指使王学英退还的。张桂军并没放弃,又向里面存了 5 万美金,再次送了过去,这次王学英没有再退回。直到毕玉玺被双规,王学英开始退还赃款,“ 4 月 10 号左右,王学英又存上 11 万美金,并把存折退还给我。”张桂军说。 毕玉玺曾说过张桂军“很仗义”,“仗义”的张桂军行贿慷慨大方,并且以送存折的方式让“老毕”很放心,就这样张桂军从“老毕”手里赢得了 6 个工程标,而“老毕”也心安理得地接受了贿赂,一步步地迈向了腐败的深渊。 专家观点:行贿趋向隐蔽性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任建明介绍说,现在政府打击腐败愈发严厉,“赤裸裸”的送钱根本行不通,行贿手段趋向隐蔽性。 任建明举了几个例子,像现在很多商贩瞅准了“腐败”市场的商机,出售一些高价月饼,里面装有名贵手表之类的屡见不鲜。还有把赃款存入国外银行,或者存在行贿人的账户等等。这样的话,受贿人会觉得比较安全,检察机关也很难取证。 任建明说,这个案子的特点是打击“行贿”,国家一直以来对“受贿”打击力度大,为了防止其变成“索贿”,同样应该用法律手段加大力度约束“行贿”。腐败主要发生在两个领域,一是公共部门的腐败,二是私营部门的腐败。国家一般重点打击公共部门的腐败,而对私营部门的腐败按经济案件处理。 张桂军案中,宋庄建筑公司是土木建筑公司,这种公司公共工程项目很多,腐败极容易滋生,行贿一方表现出相当的主动性。所以要加大私营领域里“行贿”的打击力度。目前来说,对行贿人的刑事处罚力度不够。 2003 年 12 月联合国公开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在批准加入前,要修律改法,对“行贿”的处理要力度加大。 对于行贿案件,任建明建议:首先要确保打击的有效性,兰义、张桂军案是单位行贿案,一方面要在刑事上处罚,另一方面加重民事上的处罚力度,比如说加大对法人的民事经济处罚,剥夺其从业资格或是其公司上市资格,这样的处罚对行贿人是毁灭性的,公司可能就此破产,行贿者也不能再干老本行,让行贿人“低收益,高风险”,得不偿失;其次要减少公共工程的总量,减少政府的投资,增加市场的融资;最后对于招投标、采购的法律一定要完善。据任建明介绍,国家现行的《综合投标法》让工程存在太多人为因素,应该采取一些科学制度,像国外的“低价中标法”比较科学,让市场竞争除掉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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